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 2、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 3、(1)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 (2)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 4、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杭州亚运会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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