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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律师:从树皮提取管制药品成分出售,法院认定其为制毒贩毒

 上海刑事律师 2022-10-17 发布于上海

 将未被国家管制,但含有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成分的原生植物的相关成分提取出来,这一行为改变了原生植物的物理形态,并使其具备毒品的效用,应当认定为制造毒品行为。



案情简介
01

 何某在网上冲浪时,偶然得知A树皮含有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成分,让人上瘾且有不少人吸食,于是心生一计,想要追求刺激并以此谋取一些利益。

 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间,何某通过网络购买A树皮,自己磨成粉末后按照网络上搜索到的特定方法熬制成水溶液“死藤水”。

 熬成“死藤水”后,何某不仅自己吸食,还先后三次贩卖给袁某某、傅某某、汪某吸食,非法获利人民币1800元。

 2019年9月23日,何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其住处查获树皮粉末,净重256.55克。

 公安机关按照何某供述的制作方法和流程进行侦查实验,获取“死藤水”样本一份,现场提取、封存并形成侦查实验笔录,该份“死藤水”经送检后检出二甲基色胺成份。

 2021年7月1日,人民检察院以何某犯贩卖、制造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

案件审理
02

 何某及其辩护人辩称,无论是何某将树皮磨成粉末的行为,还是对树皮熬制提炼成“死藤水”的行为,都只包含物理方法,不存在化学加工行为,因此也没有产生与树皮有本质区别或是新的国家管制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成分,其行为不构成制造毒品罪。且就算构成犯罪,何某贩卖、制造的毒品数量不多,有立功表现,社会危害性不大,应当宣告缓刑。

 公诉人指出,被告人何某多次贩卖含有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成某的“死藤水”,且所贩卖的“死藤水”是其本人购入未管制原生植物的某类树皮作为原料,提炼其中的国家管制精神药品成某所制成,应当以贩卖、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何某不仅制造毒品“死藤水”用于自吸,还多次向他人贩卖牟利,结合其犯罪性质及相关量刑情节,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但不宜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制造毒品的行为不仅包括以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还包括以改变毒品成分和效用为目的,用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何某通过特定方法对树皮粉末进行反复熬制,提炼出“死藤水”,目的就是将其中的二甲基色胺从树皮粉末中溶解并浓缩至易于人体服用的液体中,从根本上改变了原树皮的天然状态和效用,该提炼行为将原生植物转变成“毒品”,应认定为制造毒品的行为。同时,何某将制成的“死藤水”贩卖给他人吸食,并谋取不正当利益,应当以贩卖、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而何某将树皮磨成粉末,改变了树皮的物理形状,未改变其内部成分比例和效用,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制造毒品”行为,故查获的树皮粉末系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不应当将其计入毒品数量。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依法没收扣押在案的“死藤水”、树皮粉末,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八百元。

律师说法
03

 毒品对个人、家庭、社会乃至国家都是有害无利,应珍惜生命,远离毒品。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周宇龙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一条的相关规定,制造毒品是指非法利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或者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或者以改变毒品成分和效用为目的,用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除罂粟之类本身便被国家管制的植物之外,还有一些未被国家管制的、含有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成分的植物,将其中受到管制的成分提取出来,也可能会被认定为制毒行为并涉及违法犯罪。因此,我们面对不明植物的提取物要保持警惕态度,可能一不小心就会接触到毒品,引起不小的麻烦。

相关法条
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文案:许昕悦

编辑:周志坚

审核:曹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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