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建立企业破产职工权益保障机制 近日,雅安中院与雅安市人社局联合印发《关于建立企业破产职工权益保障机制的通知》,对企业破产案件中职工权益保障机制进行深化和完善。 《通知》以企业破产案件中职工权益保障为核心,坚持以优化全市营商环境为导向,确定了人民法院和人社部门分别履行司法审判和行政管理职责,协同开展对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作为机制运行原则。《通知》对企业破产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人社部门、破产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和具体操作方式进行明确规定。《通知》特别指出,鼓励通过政府设立的维稳基金或第三方垫款等方式,优先解决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政府或第三方就劳动债权的垫款,可以在破产程序中按照职工债权的受偿顺序优先获得清偿。同时,《通知》还建立了法院与人社部门就企业破产职工权益保障的联席会议制度,确定了日常联系工作部门和议事规则。 2019年底,雅安市政府和雅安中院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府院统一协调机制的意见》,在全省各地市州中第一个建立了企业破产府院联系机制,同时该《意见》也是全市关于企业破产府院联系机制的总纲性文件。此次雅安中院和雅安市人社局经商讨就企业破产职工权益保护方面内容,建立了法院与人社部门的府院联系机制,是对全市企业破产府院联系机制的重要补充和深化。 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建立企业破产职工权益保障机制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护,助力全市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法院)、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决定建立企业破产职工权益保障机制。 一、机制运行原则 在企业破产程序中,人民法院和人社部门切实履行司法审判和行政管理职责,采取有力措施,协同开展职工维权保障工作,严格依法维护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机制主要内容 (一)破产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及时依法指定管理人,并督促管理人及时尽责调查并公示破产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应由管理人调查的费用。 (二)破产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应当督促管理人及时书面通知属地人社部门。收到管理人通知后,人社部门应当查询破产企业是否存在欠缴社会保险费用,并及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三)管理人经调查发现破产企业的欠薪行为、工伤认定等曾经人社部门劳动仲裁的,可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和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到人社部门申请查阅相关资料。 (四)职工对管理人确认的工资等债权有异议的,管理人应当认真审查核对,发现错误的及时纠正。因管理人未予纠正,职工据此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并判决。诉讼中,申请调取人社部门保管范围内可以提供的相关资料的,人社部门应予支持。 (五)支持优先解决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对破产程序可能耗时较长的,鼓励通过政府设立的维稳基金或第三方垫款等方式,优先解决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政府或第三方就劳动债权的垫款,可以在破产程序中按照职工债权的受偿顺序优先获得清偿。 (六)对于职工欠薪和就业问题突出的敏感类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在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的同时,要及时与企业主管部门沟通,企业主管部门要全力配合疏导和化解工作,人社部门要做好政策指导,双方协同努力消除不稳定因素。 三、建立联席会议 (一)为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人社部门的协调联动作用,确保今后针对破产企业职工欠薪保障的新法律和上级新规定的配套措施能够有效衔接和正确实施,在工作中发现的新问题、新困难得以及时协调解决,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二)联席会议由市法院、市人社局有关领导组成,日常工作分别由市法院民三庭和市人社局劳动关系与监察科牵头负责。双方分别指定一名联络员,具体负责各方信息共享和沟通、协调等事务。 (三)针对企业破产职工权益保障工作中发现的新问题、新困难,由市法院或市人社局进行内部研究后,提请召开联席会议商议,必要时可邀请相关部门人员列席会议,以便进一步完善机制运行内容。对形成共识的,通过会议纪要等内部资料形式印发基层部门参考执行。 特此通知。 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9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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