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附条件合同(一)附条件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某种合同设定一项附款,以该附款中所设条件成就与否限制该合同的效力的,为附条件的合同。 附条件合同的特征: ①合同设定一项附款,附款中约定限制合同效力的条件。 ②以合同附款中的条件之成就与否限制合同的效力。 ③附款中的条件具有如下四个特点:其一,该条件是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的,而不是法定的;其二,该条件内容必须合法;其三,条件事项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情;其四,条件能否成就不确定。 ④合同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 (二)条件的种类 1. 停止条件与解除条件 停止条件(又称“延缓条件”)是指能左右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该条件成就,便产生合同行为效力发生后的结果;该条件不成就,该合同确定地不发生效力,行为人的期待权由此消灭。 解除条件是指能左右合同效力消灭的条件。该条件成就,便产生合同行为效力消灭的后果;该条件不成就,改变了合同效力不确定的状态,使合同效力确定。 2. 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 积极条件是指以某一事实成就为内容的条件。 消极条件是指以某一事实不成就为内容的条件。 3. 随意条件,偶成条件与混合条件 随意条件又可分为单纯的随意条件和纯粹的随意条件。以基于当事人意思表示之一定事实的发生为条件的,属于单纯的随意条件。仅以一方意思表示为条件,属于纯粹的随意条件。条件成就与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的,为偶成条件。 (三)附条件的合同的效力 1. 条件成就与否确定前的效力 (1)合同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撤销、解除已经成立的合同。 (2)合同当事人不得恶意促使条件成就或不成就。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推定条件不成就;恶意促使条件不成就的,推定条件成就。 (3)附停止条件的合同,合同当事人享有期待权。 (4)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产生合同内容所涉及之民事后果的效力,但该效力尚不确定。 (5)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因条件的成就而获得的期待利益受法律保护。合同一方损害另一方因条件成就所应得的期待利益,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2. 条件成就与否确定后的效力 (1)条件成就后的效力 如果停止条件的,条件成就后发生行为所追求的法律后果,合同当事人的期待权实现其内容,成为既得权。 如为解除条件的,条件成就后,原来进行的合同行为失去效力,合同当事人恢复到合同成立以前之法律黄台。 (2)条件不成就之效力 如为停止条件的,条件不成就确定后,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 如为解除条件的,条件不成就事实确定后,合同效力由不确定成为确定。 二、附期限的合同(一)附期限的合同概念与特征 某种合同设定一项附款,以该附款中所设期限的到来限制该合同效力的,为附期限的合同。 附期限的合同具有如下四个法律特征: 1. 合同设一项附款,附款中约定期限用以约束合同的效力。 2. 期限所限制的是合同生效时间,而不是合同成立时间。 3. 附款中的期限具有如下四个特点:①期限是当事人约定的,不是法定的。②期限之约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有悖公序良俗。③期限必须是将来到来的。以往发生的事实虽有确定的日期,但是不能作为期限。④期限一定能到来,到来与否不确定的,不属于期限而属于条件。 4. 期限的到来能够限制合同的效力。 (二)期限的种类 1. 延期期限与解除期限 约定的期限届至,使合同效力发生的,为延缓期限。约定的期限届至,使合同效力消灭的,为解除期限。 2. 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 约定的时间到来明确的,属于确定期限。约定期间何日届至,于缔约时尚不确定的,属于不确定期限。 (三)附期限的合同的效力 1. 期限到来之前的效力 (1)期限到来前,合同对各方都有拘束力,合同当事人不得擅自撤销合同、解除合同、变更合同,应等待期限的到来。 (2)附始期的合同,合同当事人享有期待利益,该期待利益与附条件合同的期待权相比,其利益实现更为确切,该期待利益一定能转为既得利益。 (3)附终期的合同中因终期的到来而获得的利益,受法律保护。 (4)附终期的合同合同的效力已经发生,只是该效力将因终期的到来而消灭。 2. 期限到来后的效力 对于附始期的合同,合同效力发生,该效力的发生不具有溯及力。如果赋予其溯及力,则等于不附期限,与合同债务的履行期没有区别。 对于附终期的合同,合同失其效力,该效力的发生具有溯及力。如果赋予其溯及力,则期限届至将导致合同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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