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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住一楼,从不用电梯,凭啥给你交电梯费”北京,82岁的梁老汉因

 mstrlee 2022-10-19 发布于福建
“我住一楼,从不用电梯,凭啥给你交电梯费”北京,82岁的梁老汉因连续14年拒交物业费,被公司起诉索要2.4万元物业费,和20多万元违约金。对此,梁老汉不服:“我从未享受过物业服务”。

梁老汉是位高级工程师,退休后为了养老,就特意买了一套一楼的房子。除了方便以外,当时销售还承诺:一楼不用交电梯费。

可当梁老汉入住后,每个月都会收到物业的缴费单,并且从1-30楼的收费都是一样的,其中就包括电梯费。

对此,梁老汉十分不满。自己住一楼从来没用过电梯,凭啥跟楼上用电梯的住户收费标准是一样的呢?

此外,物业费中还包括水泵费。可事实上,梁老汉家用的是自来水公司的水,1楼压根不用二次增压,也就用不上水泵,所以也不用交,并且这项费用1-5楼都不用交。

事后,梁老汉跟物业公司协商,如果这两项费用去掉,自己就按时交物业费。但物业公司却拒绝了他这一要求。

几番沟通未果后,梁老汉索性就一分钱也不交了。而这一拖欠,就长达了14年,按照物业公司的收费标准,梁老汉一共拖欠了24000元。

考虑到梁老汉年事已高,如果再不想办法索要物业费,万一他去世,这事可就更说不清了。于是,物业公司一纸诉状将其告上了法庭。

很显然,物业公司与业主属于民事纠纷,所谓民事纠纷这是一起民事诉讼,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从法律角度来讲,物业服务公司和业主之间是一种综合性的服务合同关系。作为原告的物业公司,负有举证证明梁老汉存在违约,这样才能主张其承担违约责任。

当然,物业公司也不是吃素的,他们搬出了相关法律条文和规定:

1、《物 权 法》第72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说白了,就是电梯是房屋的公共区域,所以梁老汉不能以不使用电梯为由,而拒绝交电梯费。

2、《物业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需要履行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也就是无论梁老汉用不用电梯,都是需要交电梯费的,同样水泵费用也是要一并交的。

3、《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而物业公司从梁老汉第一天拒绝物业费起,就没有采取过“断电、断水”等强制措施,因此法院应当受理此案。

谁曾想,梁老汉敢拖欠14年物业费,肯定是有备而来的,他的父亲可是法律专业高材生,自己的也并非法盲。

针对物业公司的上诉,梁老汉提出自己的抗辩意见:

第一 ,当初买一楼时,售楼部小姐告知不用缴纳电梯费的。不管后面物业公司怎么更换,自己都没有义务缴纳电梯费。

第二,《物业管理条例》是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是地方性的法规,是低位法。而《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全国性的,消法规定没有享受服务就不用缴费

第三,自己确实从未享受到电梯带来的服务,也没有用过业务公司的水泵。所以不交物业费是合情合理的。

事实上,针对这种情况,很多业主都会有相同的疑惑,自己住在一楼,基本不用电梯,却要交纳电梯费,这样的做法是不是不合理?

对此,《民法典》做了明确规定:合理,一楼也要交电梯费。

从电梯的使用情况来看,高楼层的业主对电梯的依赖性高,乘坐的次数也比较多;而低楼层业主对电梯的依赖性很低,尤其是一楼,基本不使用电梯。

但是,物业费里却包含着电梯费。这让很多业主不理解。对此,《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什么是专有部分?《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也就是说,专有部分指的是自己的房子以及拥有产权的车位等;什么是共有部分?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通俗的理解为没有产权的部分基本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部分。毫无疑问,电梯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部分。

对于共有部分,业主对电梯享有权利,可以使用电梯,也承担维护电梯的义务,即使不使用电梯,放弃了使用电梯的权利,也不能放弃相关的义务。

就电梯而言,虽然一楼业主平日里不使用电梯,不直接从电梯获益,但这并不能代表业主可能因为电梯的正常使用而获得利益。

比如,电梯内的广告收入,这部分收入是归全体业主所有的;再比如,建筑物的维护也需要用到电梯,一楼业主也是受益者。

综上,梁大爷一定是败诉的。但对于24万的违约金可就不好说……

#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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