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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著书名与目录的英译

 小草9hce4imcw4 2022-10-19 发布于河南

法学专著书名与目录的英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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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友渔主编,王叔文副主编的《中国法学四十年》(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附有英译书名和英译目录(译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周叶谦教授)。这为我们讨论法律(学)翻译提供了另一个方面的依据。

首先一个问题,是书名的译文Forty Years of PRC's Legal Science,这看来似乎没有什么问题。其实一个很惹眼的问题已经出现了;从译文来看,“法学”的译名题不对文——标题上的“Legal Science”必须根据目录改为“Legal Sciences”——因为目录中共有许多种legal sciences。如:Science of Criminal Law, Science of Legal History, Science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Science of Environmental Law, Science of Labour Law....

其次,同是“中国法学”,标题中作“PRC's Legal Science”而目录中却(出现多处,处处都)作Chinese Legal Science 了。但是,如所周知,“the PRC”同“Chinese”可是两个不同的政治、法律概念,哪能相提并论混为一谈呢?!

由此得出的规律是什么呢?

规律一:法学书名的翻译要在充分考虑全书内容的基础上才能动笔,具体译名务必与全书的有关章节条目协调呼应,以免题不对文、自相矛盾。书名必须照顾目录(前一例),目录必须照顾书名(后一例)。

说了书名的翻译,再来说说目录本身的翻译,最大的问题是缺乏宏观规划。

1. “国际公法”〔第15章〕译作“Science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2. “国际私法学”〔第16章〕译作“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而不是“Science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

3. “国际经济法学”〔第17章〕译作“International Economic Jurisprudcnce”

很明显,译者的指导思想错了,把一般文字的修辞常识(用词多样)硬搬生套到特殊文体即法律(学)文体中来了。因此,一会用“Science of...law”,—会儿用“...jurisprudence”。在法律(学)文字中,这是大忌:为求精确无误,同一概念必须使用同—词语,而不能翻花样,不能使用类义词甚至同义词(因同义词间往往也有某种差异)而只能用同一个问表示同一个概念,贯彻始终,以保证其同一性。

但以上同一概念异译的三例所暴露的问题并没有到此为止,进一歩的问题还在于其错误的任意性,印:译者无法说明不把上列1,2, 3例各译为下列4,5,6例,如:

4. 国际公法学 Public International Jurisprudence

5. 国际私法学 Science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6. 国际经济法学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这不就乱了套吗?

但,问题还不止此,这几个不同的表示“法学”的译名中,有的更是缺乏言语实践根据乃至如此用法已被法学言语实践所淘汰了的——如此用法的“Jurisprudence”是也。

目录中不止一次出现“调整”一语,如此词在以下实例中被分别译为:

7. 劳动法调整关系的范围 regulating

8.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adjusting

9.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regulating

这“调整”的含义是同一的,而adjusting 与 regulating的内涵是非同一的:前者是指适应改变(如“调整物价”即“改变物价”日语亦作“调整”);后者指规定或规范(日语作“规制”)。因此,以上(7-9)所列“调整”唯有译作“regulating”是传神的、正确的,而译作“ adjusting”则是貌合神离的,错误的,必须扬弃。

那么,由此得出的结论是什么呢?

规律二:法律(学)概念(除学科本身的传统上有明确的同义术语外)之翻译须以同一译名表达同一概念,不得以不同译名表示同一概念(至少在同一个书名和同一个目录中是如此);更有其者,这不同的译名中往往存在着不恰当的或错误的译名,译者尤应提高警惕,以免陷谬误。

还有一类问题,则在于译文与原文的差距太大,如:

10. 国际经济法在法律学中的地位 The Legal Position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见“第 17章 国际经济法学”即 “International Economic Jurisprudence”)

瞧,原文说的是“国际经济法在法律学中的地位”而译文中的“法律学中”被当作煞无介事而不译了之,“地位”则成了“legal position”即“法律(上的)地位 ”了。

规律三:译者必须具备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有坚实的中外法学基础和汉语与英语的理论和实践基础。并虚心谨慎地全面査阅参考资料只鉴别其正误,确定译名,缺一就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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