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组织活动需谨慎,如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可不担责 【案情介绍】 2021年初,北京某养老机构在会议中心开展宣传活动,67岁的薛某在参观时被展台绊倒。工作人员发现薛某摔倒后,立即将薛某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薛某左腿骨折,后续医药费花了2万余元。双方就赔偿问题沟通无果,薛某将养老机构起诉至法院,索赔医药费、护理费等共计8万余元。 薛某庭审时主张养老机构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养老机构辩称其已尽到安保义务。首先,展台场地、设备等均符合安全标准;其次,展台附近有明显警示标识,现场管理人员也尽到告知、指示的义务;最后,薛某身体状况欠佳,应由子女陪同参观,本身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养老机构已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识。事故发生后,其工作人员也及时叫了救护车,已经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判决驳回了薛某索赔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如何判断经营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问题。 一、什么是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谓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公共)场所负责人应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在合理范围内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设定的主要目的是促使安全保障义务人加强商品、服务等领域安全保障方面管理,以更加人性化的服务体现对人的关照和尊重,也有利于合理分配损害责任,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二、如何判断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并不是让经营者承担绝对的、无条件的义务,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不意味着忽视经营者的合理需求和利益,经营者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 如何判断经营者是否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实践中法院会参考以下几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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