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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罕见引用国税函〔1996〕602号文条款确定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希言自然 2022-10-21 发布于江苏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扬税稽一罚[2022]4号
案件名称 扬州***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你公司负责东台市农村公路提档升级项目,2017年8月至10月通过中间人张某某发放工程劳务费,共计发放264人次劳务费,每人次劳务费均不足人民币四千元。鉴于你公司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应被认定为扣缴义务人,应扣缴而未扣缴2017年度劳务所得个人所得税137760元〔(900000-800*264)*20%〕。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02号):“…… 三、关于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纳税人名称 扬州***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91321***067131
处罚结果 决定对你公司应扣缴而未扣缴2017度劳务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劳务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68880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02-14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02-14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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