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过八旬的王老伯去世,没有法定继承人,生前也未立遗嘱,留下一套房屋变成了无主财产。老人的侄子以自己时常照顾老人的生活起居,为老人送终为由,申请法院将房产判归自己所有,法院会支持他的请求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老人的侄子可向法院申请认定该房屋为无主财产,法院发出财产认领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应认定为无主财产。王老伯的侄子虽不是法定继承人,但对老人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故对于他申请房产归其所有的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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