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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是征收程序违法,法院为何会驳回被征收人诉求?

 案律 2022-10-23 发布于河北

对于社会发展来说,征收是加快城市化的重要举措之一,社会发展了,环境改善了,农民生活水平和居住条件也将会得到较大提升。但在征收实践中,很多被征收人却饱受折磨。这是为什么呢?

很大原因要归咎于征收方违反法律规定实施拆迁,征收工作不合法、不合理。因为不合理、不合法的征收,很多被征收人在无奈之下将违法征收行为诉诸法院,但往往会受到一纸驳回裁定,这是为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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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导入

王先生系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某村村民,其土地于2015年被当地政府征收。但王先生一直对此不知情,直至2021年其承包地被强制推除。

后王先生在家人指导下进行了政府信息公开,并获悉在2008年至2015年期间,河南省人民政府曾四次针对案涉地块作出征地批复,同意征收某村土地,同时要求做好安置工作。王先生对此不服,立即以确认土地征收违法为由将汤阴县人民政府诉至法院。

一个月后,却收到一纸驳回裁定。王先生对此非常不理解,明明是征收程序违法,法院为何会驳回呢?

律师说法

1、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合法的土地征收行为如下: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进行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组织听证--确定安置补偿方案--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报批--征收土地公告--组织实施--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若拒不交出土地,作出补偿决定,进行催告,并下发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以明确,征地行为是由多个具体行为组成的,是明确的,可拆分的。

2、而王先生所主张的“确定土地征收行为违法”是否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呢?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起诉人提起行政诉讼,必须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院均认为“确定征地行为违法”的表述为诉讼请求不明确。因为征地行为囊括了以上多个行为,当事人对征地行为不服应明确具体行为,应明确系针对征地行为中的哪一个或几个行为不服,仅概括性地诉请确认征地行为违法,属于诉讼请求不具体不明确的情形,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

只有被诉行政行为明确,人民法院才能就该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起诉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是否属于受诉法院的管辖等起诉条件进行审查确定。

当然,在诉讼请求不明确的情况下,法院应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当事人释明,要求其明确,并引导当事人尽可能对能够解决其实质诉求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其不宜未经释明直接驳回。

律师建议:

在征地的诉讼程序中,当事人笼统地依据多种法律关系提起诉讼,法院可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这不仅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还可能造成对自身权利的放弃。律师团队一直认为,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遇有法律难题,及时咨询律师才是正确之选,切莫独自“摸着石头过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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