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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能否以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作出“二次监督”

 单位代码信息 2022-10-23 发布于吉林

Q

在检察院采取了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法院进行了再审审理和裁判后,检察院是否还能够再次提出要求法院再审的监督?

A

抗诉与再审检察建议是检察院对法院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进行监督的两种方式。在这两种方式的组合下,检察院“二次监督”的情形比较复杂,应当分别考察:

第一,对于上级检察院的二次抗诉,法律并无限制。考虑到如果上级法院因检察院的抗诉,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将案件交下一级法院再审,那么该上级法院并未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在这种情况下,原提出抗诉的检察院仍有权再次提出抗诉,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对于同一检察院的二次再审检察建议,法院可以不予受理,但出于在形式上减少分歧的考虑,不妨直接按前一次的处理结果予以答复。

第三,抗诉可以成为再审检察建议的“二次监督”方式。《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应“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我们认为,该规定隐含着抗诉可以成为再审检察建议的再次监督手段的含义。

第四,法院对抗诉案件经过审理作出再审裁判后,如果同级检察院再次提出再审建议,法院应当尊重本院的再审结论,直接以该结论回复检察院。

总之,应当可以进行“二次监督”的一般都是上级检察院,除这种情况外,同一检察院只能提一次监督。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二次监督”是对再审判决提出的,则还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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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重声明:

2、本文观点来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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