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该案中,无论是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户数还是面积均在四分之三以上,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加装电梯的要求。故原告要求加装电梯属对业主权利的行使,合法有据。其次,该小区加装电梯的方案已经规划部门审批通过,增设电梯工程合法合规。虽然加装电梯可能对低楼层房屋的采光等产生一定的影响,但对于整单元业主的上下楼,特别是老人、小孩的出入,会带来极大便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属于邻里之间权益的冲突,根据社会效益最大化原则、两权相利取其重原则,焦女士应对这项民生工程有合理的容忍义务,不得妨碍正常的安装电梯工程。焦女士如认为增设电梯后对其房屋采光等产生负面影响,可与受益各方进行协商处理或者另循法律途径解决以维护自身权益。因此,焦女士应当本着友睦邻里、互谅互让的精神对待加装电梯的工程,而不能擅自采取各种行动,阻挠加装电梯的施工。故判决被告焦女士停止对该小区加装电梯的阻挠行为,不得阻止、妨碍、破坏加装电梯的正常施工。 宣判后,焦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向襄阳中院提起上诉。襄阳中院民二庭法官王杰锋、江涛、王进组成合议庭,并进行实地走访,了解核实情况。 合议庭审理认为:本案小区1号楼2单元的住户群体中,陈某78岁、卢某89岁、包某68岁,较为年轻的陈某、皮某现已51岁,焦某也已46岁,老年群体曾为社会辛勤付出,现今更应获得从衣、食、住、行等日常生活方面更多的关心照顾。老旧城区改造亦也是城市发展建设的必然趋势,本案老旧单元楼加装增设外置电梯的民生工程,是最密切贴近群众生活的老旧城区改造项目之一。在规划设计方案符合标准、业主共同决定、职能部门审批通过的情形下,焦女士阻扰单元楼入口处公共通行区域范围内的电梯加装,既有违文明和谐,亦不符合道德诚信与公序良俗,也有悖于改善人口老龄化的民生工程与襄阳都市圈高质量发展的社会趋势,故一审判决焦女士不得阻止、妨碍、破坏加装电梯的正常施工,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结果符合文明、和谐、公正、法治、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本内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第六条、第七条与第八条的规定,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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