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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出轨婚外生子,广州女子离婚要求70%比例分割财产,法院判了

 草容生 2022-10-25 发布于重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出轨并婚外生育子女的情况是否属于同居或者重婚行为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同居的定义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里的同居是有时间上的要求的,偶尔婚外情或者出轨行为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同居。婚姻关系期间一方出轨与他人同居期间,如果以夫妻相称,就可能涉嫌重婚犯罪行为。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出轨与他人婚外生育子女,但没有长时间共同生活,这种行为是否属于同居,或者重婚呢?#普法进行时##法律人举案普法#

一方出轨后与他人生育子女,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情况下,不构成同居,也不构成重婚犯罪行为。在一方出轨情况下,与第三者生育的子女抚养问题怎么解决?虽然,出轨是违反道德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但是,一方出轨生育的子女是无辜的,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法律地位,父母要承担非婚生子女抚养教育费。

由于一方出轨婚外生育子女造成婚姻关系破裂,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情况下,如何分割财产才能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民法典》规定了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同时,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但是,照顾无过错方的具体标准如何划分并没有明确规定。比如夫妻共同财产1万元,无过错方分配多少才是照顾?

广州市天河区的70后男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并生育一子。此后两人开始分居生活多年,女方提出离婚要求分割共同财产3套房子,股票等。一审法院判决男方出轨生育子女有过错,按照三七比例分配共同财产。男子不服,广州中院最终判决按照四六比例分配共同财产。

广州市天河区70后男子陈某某与王某某在1998年结婚,婚后生育一个女儿陈某乙,现在海外留学。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012年,陈某某出轨与李某某婚外生育一子,王某某知道后与陈某某分居生活。2021年2月23日,王某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要求按照陈某某30%、王某某70%比例分割共同财产,陈某某赔偿2万元等。

夫妻二人有3套房产,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各套房产进行了评估, 1号房,登记在王某某名下,没有他项权利,评估价12128000元; 503房,登记在陈某某名下,没有他项权利,评估价4745000元; 1804房,登记在王某某名下,评估价3318000元,剩余贷款576775.13元。王某某股票账户20万元已经套现用于女儿陈某乙出国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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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辆汽车,一辆登记在陈某某名下的粤A8XXX车辆,评估价413478元;另一辆登记在王某某名下的粤A7XXX车辆,评估价184607元。2020年10月期间,陈某某分两笔转移了63.5万元给情人李某某。

陈某某辩称,其中33.5万元是李某某为陈某某买车,属于陈某某的还款,其余30万元属于为非婚生子支付的10年抚养费。王某某早已对陈某某婚外情知情。

法院认为,陈某某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非婚生子抚养费,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当利用。退一步讲,即使认定陈某某作为非婚生子父亲确实具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支付抚养费属于必要开支,但是一次性支付10年抚养费的方式,反映了陈某某的主观恶意。陈某某应向王某补偿15万元。

法院判决:准予王某某与陈某某离婚; 1号房归陈某某所有,王某某应当配合陈某某办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 503房、1804房归王某某所有,陈某某应当配合王某办理503房不动产的过户手续,1804房的剩余房贷由王某某负担;牌号为粤A8XXX的车辆由陈某某所有,牌号为粤A7XXX的车辆由王某某所有;陈某某应向王某补偿6771726.13元;陈某某应向王某某支付2万元过错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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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坚持主张,一审法院按照王某某提出的三七比例分割共同财产,支付补偿款6771726.13元判决不公。王某某知道其出轨并婚外生子的情况,双方的感情早已破裂,双方明确约定“互不干涉私生活”和“分别财产制”。由于王某某在2009年未经陈某某知情并同意而怀孕并私自堕胎,导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为了抚养孩子和赡养老人,双方多年来约定维持“形式婚姻”,双方互不干涉私生活,各自经济独立。

二人对家庭财富积累的贡献不同,房屋和汽车均由陈某某出资购买,其对家庭财富贡献大,王某某的收入均用于其个人支出,对家庭贡献小。陈某某同意按照五五分割的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陈某某给李某某转账30万元为非婚生子的抚养费,并在转账说明中明确这笔款项指定为非婚生子10年的抚养费用,不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王某反驳称,陈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期与其他异性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婚外生子。陈某某称王某未经其知情同意私自堕胎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是典型的捏造事实,颠倒黑白。离婚期间,陈某某更是恶意转移财产,其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编造出“分别财产制”,该主张根本不能成立。

二审法院认为,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因此王某可适当多分得夫妻共同财产。但是,陈某某、王某的共同财产较多,价值较大,仅1号房、503房和1804房三宗不动产的总价值就已超过2000万元(仅1804房剩余房贷576775.13元),如分割比例差距较大,则双方各自所分得财产的价值差距过大。仅就该三宗不动产,如按照3∶7的分割比例,王某将比陈某某多分得约800万元,这有违公平原则。如果说对陈某某少分财产属于对其的惩罚的话,陈某某的过错程度与所受惩罚并不相符。陈某某多年来为家庭经济贡献较大。综上,对一审判决所确定的财产分割比例应予调整,陈某某与王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比例调整为4∶6。

2022年9月7日,广州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一审判决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比例上认定有误,予以纠正,变更一审民事判决第五项为:陈某某支付补偿款4731808.84元给王某某。

确定的事实是陈某某出轨与李某某生育一子,陈某某辩解是王某某知道其婚外情生育一子,意思是默认与情人同居生活事实。两人分居生活,从此财产各自独立计算。这种说法在法律上站不住脚,不能说妻子知道丈夫在外边有情人,与人同居生活就是默认同意了。这样丈夫出轨似乎就合法化了,这种解释很荒唐。即便是丈夫出轨生育子女,也不能认定与情人关系取得了妻子谅解。同意,女方出轨情况下也是一样道理,不能因为男方发现知情就是原谅了婚外情。

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上说照顾无过错一方的权益,在分割共同财产时适当多分,司法实践中是需要根据男女双方的共同财产状况和在家庭财产中的贡献具体分析判断,不是一刀切式的一个死标准。陈某某和王某某的3套房产市场价值2000多万元,在男方出轨生子有重大过错情况下,女方每增加10%的财产份额就是200万元。考虑到这些房产和其他家庭财产主要是男方收入购买,法院最终判决女方分得60%。

这里还有一个财产争议就是男方出轨生育的子女抚养费支出是否属于共同财产的问题?男方认为是自己出钱给非婚生子抚养费不属于共同财产,女方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收入就是共同财产,就算是分居生活期间,夫妻的收入也是共同财产。法院认定男方给非婚生子的10年抚养费30万元属于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男方应补偿女方15万元。这起案件说明,因一方出轨,婚外情生育子女造成的离婚,无过错方多分财产的份额是根据具体财产状况,数额多少来判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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