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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乐书院】丧礼矫正与王道再复①

 赵文耕 2022-10-26 发布于山西
——明初丧礼重建评议
扬州大学社会发展学院讲师
  要: 洪武开国后扫除蒙元旧俗, 开展礼仪重建的国家工程。反映在丧礼上,明人矫正了前元以来的丧葬陋俗,如水葬、火葬、停柩不葬、作乐娱尸等,了品官、庶民丧礼之制,将官民带回儒家礼仪文化圈之中。另外, 明廷也及 制了丧葬从奢的歪风。同时存在一些问题, 诸如伐丧、人殉等, 又如缺乏对群体心理的足够关切等。政令调控与风气迁移各有短长, 互相博弈, 最终促使明丧礼基本形成了士大夫遵《家礼》、编民用佛事的两重天地。
键词:明初;洪武; 丧礼;丧祭;群体心理
关于有明一代丧礼问题,学界已有相当规模的关注。然而多以整个明朝乃清两朝为时间跨度讨论丧礼,却未及对明初丧礼重建展开充分讨论。明初尤洪武时期的丧礼重建是整个明朝丧礼的基石, 直接影响明朝的丧礼建设。其重要性与复杂性非同一般,值得更多关注。
  丧礼重建的历史背景
了赓续儒家丧礼传统之外, 明廷还多了一层前元丧礼混乱的历史背景。蒙元统治下,恪守儒家丧礼者也不乏其人,但是由于深受佛教浸染,火葬、水葬等情况几乎成为主流情形。这里所说的火葬、水葬与通俗意义上的火葬、水葬不同,而是多指焚尸后将骨灰投入水中,故而统称为火葬、水葬。
在给张恕写的志铭中,宋濂提到:“公素患脾疾,至是发寖剧,遗命治丧勿用浮屠氏法,当依朱子《家礼》从事。”④ 
①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第二批)“《仪礼》复原与当代日常礼仪重建研究”(14ZDB009)
②  举其大端, 即有赵克生:《明代丁忧制度述论》,《中国史研究》 2007 年第 2 期;宋继刚、赵克生:《明代文官丧葬公文与丧礼制度建设》,《古代文明》 2014 年第 2 期;宋继刚:《明代文官恤典研究》,东北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2015 年;宋继刚、赵克生:《明代赐赙初探》,《故宮博物院院刊》 2015 年第 1 期;彭卫民:《经典、仪式与地方知识人—— 明清时期民间丧礼中礼生及其对〈家礼〉的运用》,《社会科学论坛》 2015 年第 7 期;张佳:《新天下之化:明初礼俗改革研究》,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4 年等。
③ 《故丽水叶府君墓铭》载:“(叶元颢)终身孝慕不衰,四时祭享,必极其丰腆。获一珍品,不荐不敢食。 遇讳日之临, 设席奠(、) 酒浆(、)笾豆(、)菹醢,哭尽哀,追想容声, 竟日乃已。”宋濂:《宋濂全集》 卷六十四,黄灵庚校点,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2014 年, 第 1515 页。
④ 《宋濂全集》卷六十三,第 1478 页。

《故泰和刘府君坟前石表辞》也载:“府君驭家有政,内外肃若,丧祭二者,悉据《礼经》,不用浮屠法,人多化之。丧葬不用浮屠法已经成为可圈可点的人生功绩,由此足可反观佛教对丧礼的巨冲击。
墓碣、碑铭,元末明初焚尸后投水的例子不胜枚举。《姑苏林君母墓铭》:“(姑) 苏之俗, 嗜浮屠法, 丧亲以烬骨水瘗为贵。”尤其在江南一带,烬骨瘗的方式十分盛行。《阎府君墓碣》载:“适病疠将殆, 不复知有人间事,以故母皆从越俗, 火葬而投骨清渊之中。”这种丧葬风气不仅在民间广为流传,也了士大夫阶层。《傅守刚墓碣》即载:“自焚尸沉骨之俗成, 虽缨弁之家亦靡然从之。鱼烂河决,不可救药。君子每为之太息。”
焚尸投水的丧葬陋俗之外, 还有停柩不葬、作乐娱尸、多发故塚等情形。在给吴肜写的墓志铭中提到:“赣俗泥堪舆家说, 有踰半世不葬其亲者,府父老谕之,曲尽伦理。不两月间, 葬者以千数。”可知停柩不葬陋俗之劣,以及辐射范围之广。洪武元年(1368)十二月,监察御史高原侃言:“京师人民 循习元氏旧俗, 凡有丧葬, 设宴会亲友, 作乐娱尸, 惟较酒殽厚薄,无哀戚之情。丧礼本是凶礼,却沦为嬉戏之事,与传统儒家丧礼截然不类。京师作为首善区尚且此,他地更不难想见。不仅佛教影响深远,堪舆等说也乘虚而入。《故泰和刘君坟前石表辞》载:“族属茔域为势家所攘,俗狃堪舆家书,谓地气能贵,人多发故塚以瘗新魄。”本来循规蹈矩的丧礼, 历经蒙元近百年的统治以及元明交替的变局,愈发纷挐,亟待拨正
 明人对前元丧葬陋俗的矫正
陋俗的盛行, 蒙元统治难辞其咎。如上文所揭橥, 蒙元政府在执政时期浮屠的政策导向, 对民间丧礼多用火葬、水葬风气的形成, 起到一定的推波助澜的作用。上行下效, 浮屠的“荼毗(阇鼻多) 火葬法”鼓荡下层百姓, 行渐久,积重难返 若非洪武建国,推翻蒙元统治,任由这种风俗越演越烈,那,原来的儒家丧礼则有被完全置换的可能。
  《宋濂全集》卷七十一,第 1699 页。
  《宋濂全集》卷六十七,第 1587 页。
  《宋濂全集》卷六十八,第 1610 页。
  《宋濂全集》卷六十九,第 1648 页。
  《宋濂全集》卷五十九,第 1371 页。
 《明太祖实录》卷三十七, 洪武元年十二月辛未,台北: 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 1962 年校印本,第 709、710 页。
  《宋濂全集》卷七十一,第 1698 页。
⑧ 佛教“(阇鼻多)火葬法”对中国的影响由来有自。东汉已降,就逐渐成势。到了元朝统治时期,火葬流范围、程度较唐宋时期明显扩大、加重。可参江新建: 《佛教与中国丧葬文化》,长沙:湖南人民版社,2008 年,第 92—95 页。

前元的这些丧葬陋俗很快引起了明廷的注意,并促使明廷下定清肃的决心。 《双槐岁钞》载:“圣祖尝与学士陶安登南京城楼,闻焚尸之气,恶之,安曰:'古有掩骼埋胔之令, 推恩及于枯骨。近世狃于胡俗, 或焚之而投骨于水, 孝子,于心何忍?伤恩败俗,莫此为甚。’上曰:'此王道之言也。’”此番严厉措辞已经表了洪武君臣对火葬、水葬等陋俗深恶痛绝的态度, 发动清肃只是时题。又如前所述, 洪武元年(1368) 十二月辛未, 监察御史高原侃谏言京师“作乐娱尸”不妥之后,同样引起朱元璋的重视,“上是其言,乃诏中书省,令礼官定官民丧服之制”。
在下定心后,明廷接二连三通过诏令、律法等强制措施对丧葬陋俗予以申。浙江等地区首先成为重点整治对象。洪武三年(1370),“令天下郡县设义塚,浙西等处火葬、水葬。凡民贫无地以葬者, 所在官司择近城宽闲地, 立为义塚。有徇习元人焚弃尸骸者,坐以重罪。命刑部著之律”。③ 明廷一方面广立义,另一方面禁止水葬、火葬,恩威并施,刚柔相济,期在易俗。 

金牛山华侨义冢

除了火葬、葬外,停柩等行为也遭禁绝。洪武五年(1372)诏:“惑于风 停柩经年, 不行安葬。宜令中书省集议定制, 违者论罪。”⑤ 中书省臣的讨论果集中反映在《大明律》中。
了配合诏令的实施,《大明律》严惩停柩、火葬、水葬、娱尸等行为:“凡丧之家, 必须依礼安葬。若惑于风水及托故停柩在家,经年暴露不葬者, 杖八其从尊长遗言,将尸烧化及弃置水中者, 杖一百。卑幼并减二等。”⑥ 
  黄瑜:《双槐岁钞》卷一,魏连科点校,北京:中华书局 ,1999 年,第 14 页。
② 太祖实录》卷三十七, 洪武元年十二月辛未,第 710 页;俞汝辑:《礼部志稿》卷八十七, 文渊阁《四全书》影印本第 598 册,第 563 页下。
③ :《皇明通纪》卷五,钱茂伟点校,北京:中华书局 2008 年,第 163 页。洪武三年六月, 《明太祖实录》也载朱元璋谕令:“若贫无地者, 所在官司择近城宽闲地为义塚, 俾之葬埋。或有宦游远方不能归者,官力费以归之。”《明太祖实录》卷五十三, 洪武三年六月辛巳,第 1053 页。《(嘉靖)仁和县志》保留了经润色的圣旨及礼部议文的原貌:“洪武三年,钦奉圣旨:'浙江等处火葬水葬,好生有伤风化, 可禁止了。恁省部家讲究将来。钦此! ’礼部议得:'民间凡有死丧, 必须埋葬, 并不许焚化。若贫穷无地者,仰所在官司,拣择附近城郭空闲、宽阔山园田地,设为义冢,以便安葬,并不得焚化。如有仍前不悛 焚化殖弃置水中不行埋葬者,坐以重罪。若亡殁远方子孙无力归葬者, 听从其便。刑部著之律令。’”沈 宣:《 (嘉靖)仁和县志》卷七, 《四库全书存目丛书 ·史部》第 194 册,济南:齐鲁书社, 1996 年, 103 页。
④ 关于初对火葬风俗的禁令, 可详参张佳:《新天下之化: 明初礼俗改革研究》,上海: 复旦大学出版社,2014 年,第 149—162 页
⑤  《礼部志稿》卷八十七, 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第 598 册, 第 563 页上,元朝时, 婺源等地就有停柩不葬陋俗。仁宗延祐年间, 史载:“(婺源之俗) 亲丧,贫而不举,有停其柩累数世不葬者。文傅下车,即召其耆老, 使以礼训告之, 阅三月而婚丧俱毕。”宋濂等:《元史》卷一百八十五《干文傅传》,北京:华书1976 年, 第 4254、4255 页。后来此俗死灰复燃,至明初又予以申禁。
⑥ 明律》卷十二,怀效锋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年,第 96 页。

明廷对火葬的情况也进行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并非一律禁止。其中,《大明律》规定若亡殁远方, 子孙不能归葬, 而烧化者, 听从其便”,对特殊情况,允许火化。同时丧礼设宴的情况加以禁止,“若男女混杂,饮酒食肉者,家长杖八十”。
冰冻三 非一日之寒。民间丧葬受浮屠、堪舆等思想诱导而成的风俗不是天形成的, 也不可能在短时间内被清除。尽管《大明律》对火葬、水葬等行为加禁止, 但是民间丧葬受佛教、风水等方面影响的余风犹在。这种风俗惯性之不由不引人侧目。到了洪武十八年(1385) 三月,礼部主事陈章应奏言:“丧亲者惟惑于浮屠、风水之家, 而或缺衣衾、棺椁之具。”③ 因此,仅靠律令的强制难以从根本上扭转风俗,必须通过丧礼重建加深对百姓的影响。
 品官丧礼重建
刀阔斧破除前元丧葬陋俗的同时, 明廷也在积极展开丧礼重建的工程。结合, 双管齐下, 重建本朝的丧礼规制。鉴于丧礼范围宏大, 本文仅遴取品官、庶人等下阶层为主要讨论范围。
丧礼为慎终大礼, 惜乎周秦已降, 典籍漫漶,确乎可考者只有士这一阶层礼, 能够稽查的文献也局限于《士丧礼》、《士虞礼》、《既夕礼》等少量《礼经》。汉魏以来, 国家丧礼都是在士礼的基础上推论而成。逮于唐宋, 品官丧葬礼载籍较详, 可资仿效。因此, 明人在重建丧礼时,“今本之周经, 稽诸唐典,参以朱子《家礼》之编, 列其名物之概, 次其仪文之节, 斟酌之, 以著于篇,俾有所法”。
洪武三年(1370)颁布《明集礼》,作为国家礼仪重建的参考资料汇编(1372) 六月,“上曰:'婚丧之礼,人道之重,斟酌得宜, 行之惟允。其颁布天下,使臣民皆遵守之’”,⑤ 明廷正式厘定文武品官及庶民丧制。
 《大明律》卷十二,第 96 页。
 《大明律》卷十二,第 96、97 页。
③ 《明太祖实》卷一百七十二, 洪武十八年三月壬戌,第 2624 页。陈章应反映的问题是民间依然部分存 在火葬、水葬的径, 但是从侧面也可以反映出丧礼设宴男女混杂、饮酒食肉等行为似乎得到了有效遏制。 由此不难反推,《大明律》的执行依然有其不可忽略的功效。
 徐一夔等:《明集礼》卷三十七上,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第 650 册,第 141 页上。《明史 ·礼志十 亦言:“本之《仪礼 ·士丧(礼)》,稽诸《唐典》,又参以朱子《家礼》之编,通行共晓。”张廷玉等: 明史》卷六十《礼志十四》,北京:中华书局,1974 年,第 1490 页。
 《明太祖实录》卷七十四, 洪武五年六月丙申,第 1368 页。
⑥ 可参《礼部志稿》卷八十七,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第 598 册,第 563—565 页

在具体丧礼仪节上,明人都进行了细致的考证。根据《明集礼》、《明会典相关资料,明人以周、唐、宋等朝代为主, 简要爬疏丧礼沿革。对此,我们可以归纳丧礼器物、祭奠陈馔、冠服、仪节等四个方面。 
礼器物内容十分丰富, 包含复衣、盘盆、巾栉、袭衣、含、铭旌、小敛衣、大敛、灵座、棺椁、庐次、明器、下帐、墙翣、引、披、铎、纛、功布、方相、卤簿、鼓吹、大轝、志石、碑碣、墓圹、赙赗、神主等器物。

奠属于丧祭的范畴, 其中陈馔也十分具体, 包含始死奠、小敛奠、大敛奠、奠、朔望奠、祖奠、遣奠、虞祭、卒哭祭、祔祭、小祥祭、大祥祭、禫祭等。
服则考订祥禫、弔服等所用冠服。具体的丧葬仪节囊括初终、小敛、大敛、、弔奠、赙、择地、祭后土、葬、虞、卒哭、祔、小祥、大祥、禫等。闻丧、奔丧、改葬等情况也紧随其后
以上个方面内容都与《仪礼》大同小异。所异者, 卤簿、鼓吹、志石、碑承袭唐宋之例,为《仪礼》所不及。其中,最引人注目的还是明人卒哭后祔的排序。 祔祭是在卒哭之后, 还是在小祥之后, 有殷周之异。依周礼,《仪礼 ·既夕礼》载:“三虞。卒哭。明日,以其班祔”,明确规定了“虞祭→卒哭→祔祭的仪节次序。不过,《礼记 ·檀弓下》却载:“殷练而祔, 周卒哭而祔, 孔子善殷。,即人死之后满一年的小祥祭。郑玄注:“期而神之,人情。”孔子在祔祭上从殷而背周是出于礼顺人情的考虑, 因而得到了礼家认同。由于祔祭殷周说都有合理之处,因此在具体实施上,历朝历代的选择也不尽相同。
《大唐元礼》对品官丧葬的规定极为详细, 各用四卷篇幅分别拟定三品以员、 ④ 四品五品官员、 六品以下官员⑥ 的丧葬。祔祭之礼一反《仪礼》旧规,排在禫祭之后, 而非卒哭之后, 即采用“虞祭→卒哭→小祥祭→大祥祭→禫祭→祔祭”的顺序。宋承唐制,品官丧仪包含初终、小敛、大敛、成服、弔赙、葬、祭后土、虞、小祥、大祥、禫、祔、闻丧、奔丧、三殇、改葬等,的仪节同样放在禫祭之后。
① 《集礼》卷三十七上,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第 650 册,第 141—160 页;申时行等:《明会典》 卷九十九北京:中华书局,1989 年,第 553—556 页。
 虞祭为葬后安神之礼, 依照士、大夫、诸侯的等级区分, 分别举行三次、五次、七次等。卒哭为最后一 次虞祭后的礼节,哀情递减, 不再哭丧。祔祭将神主安放到宗庙之中,与祖先合祭。以三年丧为例,小祥周年祭,一般在人死后第 13 个月举行,大祥则是三年祭,一般在人死后第 25 个月举行,禫祭则是除 丧之,一般在人死后第 27 个月举行,标志服丧完毕。
 《礼记正义》卷九,郑玄注 孔颖达疏 龚抗云整理,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年,第 320 页。
④ 萧等:《大唐开元礼》卷一百三十八至卷一百四十一, 北京: 民族出版社,2000 年, 第 654—677 页。
⑤ 《唐开元礼》卷一百四十二至卷一百四十五,第 677—700 页。
⑥ 《唐开元礼》卷一百四十六至卷一百四十九,第 700—720 页。
⑦ 郑中等: 《政和五礼新仪》卷二百十五,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第 647 册,第 878 页下、 879 页

朱子厘定新礼时, 秉持两大原则: 一是以礼经为准,不拘《大唐开元礼》、《政五礼新仪》之例; 二是并不墨守礼经遗说, 而是删繁就简, 以周实用。除守齐衰三年之丧之外, 还规定“卒哭, 明日而祔”。这与《仪礼 ·既夕礼》“三虞。卒哭。明日 以其班祔”一脉相承, 等于恢复了“虞祭→卒哭→祔祭”仪节次序。 奇怪的是,一向奉朱子《家礼》为圭臬的明廷,在祔祭选择上并没有遵循子《家礼》,反而依从《大唐开元礼》、《政和五礼新仪》的先例。这是明人在丧礼重时的一时失察, 还是故意为之?如为一时失察, 则暴露明人在《明集礼》礼典时的粗略;如是故意为之, 那么, 明人对朱子《家礼》的尊信程度则要打一个问号。
  庶人丧礼重建
溯本清源,《仪礼》中丧礼规制原来不及庶人。唐人大体还是依循“礼不下人”的传统, 所拟丧礼, 多与庶人无关。与唐礼相较, 宋礼具有浓重的礼下庶人的色彩。北宋定庶人丧仪,与品官雷同,不过已经略去祔祭等仪节。 
庶人丧无法与品官比肩, 在具体器物、冠服以及祭奠陈馔上明显减损, 是二在仪节等方面均可通行。有了唐宋尤其是宋代庶人丧礼的基础,所以明人出:“唐宋之所定,《家礼》之所载, 庶人与品官亦不甚悬绝。”⑤ 以此为基, 武五年 (1372),明廷开始厘定庶民丧制。
在仪节,庶人丧礼包括初终、小敛、大敛、成服、弔奠、赙、择地、祭后葬、虞、卒哭、祔、小祥、大祥、禫等一应仪节, 也包括奔丧、改葬等, 官大致雷同。 
仿照品官丧礼重建的路子, 明人对庶人丧葬所用器物等方面加以考订。器物面涉及复衣、盘盆、巾栉、袭衣、含、灵座、铭旌、小敛衣、大敛衣、棺、服 ⑧ 
 杨复、刘垓孙: 《文公家礼集注》卷五,中国国家图书馆藏元刻本。
② 《文公家礼集注》卷七,中国国家图书馆藏元刻本。
 关于祔祭的问题,囿于篇幅, 无法展开。礼家聚讼纷纷,莫衷一是。除了郑玄、朱熹之外,他若张载、 祥道、吕大临、黄以周等皆持己说。可参黄以周: 《礼书通故》卷十一, 王文锦点校,北京:中华书局,
2007 年,第 597—599 页
④ 《政和五礼新仪》卷二百十八,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第 647 册,第 892 页下、 893 页上
⑤ 《明集》卷三十七下,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第 650 册,第 160 页下。
⑥ 《礼部稿》卷八十七,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第 598 册,第 565 页上。
 《明会典》卷一百,第 556—558 页。
⑧ 者按,“服次”似当为“庐次”之讹。

明器、功布、大轝、志石、灰隔、墓圹、赙赗、木主等。 与品官较,一方面, 庶人丧葬少了下帐、墙翣、引、披、铎、纛、方相、簿、鼓吹、碑碣等彰显死者品官身份、地位的器物。同时, 庶人丧葬器物有棺无椁,用灰隔代替椁。另一方面,《明集礼》对庶人丧葬器物的记载显得比较混 ,比如庶人、品官同用神主,《明集礼》却在“庶人丧仪”条目中变为“木主”, ② 强作区分,又如记载次序有失谨严,与上文品官丧葬器物相比,复衣、盘盆、巾栉袭衣、含之后就不再严格按照顺序胪陈。这种杂乱的排列彰显出《明集礼》的编写仓促,当然也折射出洪武初年重建礼仪的迫切心理。

中国国家博物馆藏汉代陶明器
庶人的奠陈馔比较简单,主要仿效朱子《家礼》,包含酒、肉、鱼、米、果之类。也许可庶人根据实际情况,“力能办者必当如仪, 不然则称家随宜”。庶人丧葬所用祥禫冠服也较品官规格有所简省。平民丧葬,无力置办者,多由族、乡里扶持,大体从简,“丧葬, 亲族亦相为助, 但葬不甚厚。齐民之家,大抵有棺而无椁”。

论是根据洪武三年(1370)颁布《明集礼》中的规定, 还是洪武五年(1372) 的丧制厘定,庶人丧礼都过于健全,未有具体区分,比如上户、中户、下户等。 此健全的庶人丧礼,不能不让人怀疑实践效果。
  丧礼戒奢的规定
一波未平, 一波又起。在品官、庶人丧礼重建的同时,从政府到民间涌现出的问题, 即丧葬从奢风气的抬头。对一个刚建立的王朝来说,民生凋敝, 百废。百姓就是从元末明初的战乱中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尚需时日, 为何在洪武初期就出丧葬从奢的风气? 究其缘由,丧葬从奢绝非百姓生活富足的体现,而是不良风气的驱动。
洪武三年(1370) 七月,礼部尚书崔亮言:“礼所以辨上下、防奢侈也。今葬之礼,自公侯卿大夫至于士庶, 各有等第。然其间仪制, 上可以兼下, 下不以僭上。力虽有余, 不得过度。力不足者, 称家有无, 不拘常例。”⑤ 明廷早在品官、庶人的丧葬之礼时, 就已经注意到了防奢的问题。到了洪武五年(1372),丧葬从奢的问题依然不容小觑
① 参见《明集》卷三十七下,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第 650 册,第 160— 163 页。
② 《明集》卷三十七下,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第 650 册,第 162 页下。
③ 《明集》卷三十七下,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第 650 册,第 163 页上。
④ 邵时敏 王:《(嘉靖)天长县志》卷三,  《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第 26 册。
 《明太祖实录》卷五十四, 洪武三年七月甲辰,第 1066 页。

武五年(1372)四月诏令:“天下大定, 礼仪风俗不可不正······婚姻毋论财。丧事称家有无。”① 同年,明廷发布丧礼禁令:“古之丧礼以哀戚为本,治 称家之有无。近代以来, 富者奢僭犯分,力不及者揭借财物, 炫耀殡送”,开始力杀丧葬从奢的歪风。
下达丧葬禁奢从俭的政令之后, 没有偃旗息鼓, 而是挥戈猛进, 具体到个别的丧葬仪物按照等级予以申约。洪武朝先从公侯、品官丧仪定制入手, 品官为主体(如表一所),并及妇人,发布近二十项具体规定。
 公侯、品官丧仪(洪武五年, 1372) 


品二品

四品

六品

品九品




小珠


绛帛为之,广一幅,长九尺

八尺

七尺


朝冠朝衣一袭,常服十袭,衾十番。命妇大衫褙子一袭,常服十袭,衾十番


灵座设于柩前,用白绢结魂帛以依神


杉,朱漆


左右

左右

左右

右各一

羽旛竿


长九尺,一人执之,以引柩

 《明史》卷二《太祖本纪一》,第 27 页。
② 《明会典》卷一百,第 558 页下
③ 《明太祖实录》卷七十四, 洪武五年六月丙申,第 1364— 1366、1368 页;《明会典》卷一百,第 556   《礼部志稿》卷八十七,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第 598 册,第 563—565 页。
 “明器”,《明会典》作“冥器”,二者可通。《明会典》卷九十九,第 556 页上。
⑤ 即车之绋。
⑥ 以纁为之,系于輀车,四柱在傍,执之以备倾覆者也。
⑦ 以铜为之,所以节挽歌者。
 

三尺

四目

上用竹格,以彩结之,旁施惟幔,四角垂流苏
()

二片。其一为盖,书某官之墓;其一为底,书姓名、乡里、三 代、生年月及子孙葬地。妇人则随夫或子孙封赠,二石相向,用铁束埋墓中

、豕
明廷对坟茔、石兽、碑碣等作了具体规定:“封王茔地,周围一百步,每面二十五步, 坟高二丈,四围坟墙高一丈, 石人四, 文武各二, 石虎羊马、望各二;一茔地,周围九十步, 每面二十二步半,坟高一丈八尺,坟墙高九尺,石人二, 文武各一, 石虎羊马、石望柱各二;二品茔地, 周围八十步,每面二步, 坟高一丈六尺, 坟墙高八尺, 石人、石虎、石望柱同一品;三品茔地,(周) 七十步, 每面一十七步半, 坟高一丈四尺, 坟墙高七尺, 石虎羊马、石望柱同;四品茔地, 周围六十步, 每面一十五步,坟高一丈二尺, 坟墙高六尺, 石虎羊马、望柱同三品;五品茔地,周围五十步,每面一十二步半, 坟高一丈,坟墙高四尺,石羊马、石望柱各二;六品茔地,周围四十步, 每面一十步, 坟尺;七品茔地, 周围三十步, 每面七步半, 坟高六尺。”从封王到七品官, 碑也有严格定制, 兹不一一枚举。

北魏青石石兽

颇为蹊跷的是,坟茔等定制屡次出现在史籍之中。早在洪武元年(1368),《大明令》就对品官所用坟茔石兽等进行具体的规定。 洪武三年(1370),礼部尚书陶凯奏定品官坟茔之制。其后, 洪武五年(1372) 品官坟茔之制大体遵行陶凯所拟之制。洪武二十九年(1396) 十一月颁布《稽古定制》,重申品官坟茔、碑碣、石兽等定制我们不禁要问:厘定坟茔的必要性何在?为何明廷从洪武元(1368) 到洪武二十九年(1396) 不厌其烦地强调坟茔等定制?坟茔是祖先躯体的地方, 具有神圣性。坟茔占地过大不但侵扰百姓, 又因在律令宽纵范围中,一旦放开坟茔占地,日后更难申禁。
① 《明祖实录》卷七十四, 洪武五年六月丙申,第 1367、1368 页。“三品茔地, (周)围七十步”,“周” 恐属抄脱。
② 可参 明太祖实录》卷七十四, 洪武五年六月丙申,第 1366、1367 页。
 《大明令》,《大明律》,第 252、253 页。
④ 礼部志稿》卷八十七,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第 598 册,第 567 页上。《明通鉴》也载:“军礼及 品官坟之制,皆凯议也。”夏燮:《明通鉴》卷三,沈仲九标点,北京:中华书局,2013 年, 第 260 页。
 《稽古定制》,《皇明制书》,杨一凡点校,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 年,第 741—744 页。

早在洪武元年(1368) 颁布《大》中就规定:“凡籍没犯人家产田地, 内有祖先茔坟者, 不在抄扎之限。”既关乎祖先的安宁, 又关乎百姓的耕地,更是官员的最后退路。 有了这三重利害,洪武朝臣在丧葬定制时当然需要缜密考虑
初不仅严防品官丧葬从奢,也对庶民丧仪进行细化规定。比如,“庶民袭一, 用深衣一、大带一、履一双, 裙裤衫袜随所用。饭用粱, 含钱三。铭旌用绢五尺, 敛衣随所有衣衾及亲戚禭仪。棺随所用, 坚木油杉为上, 柏次之, 松木又次之。用黑漆、金漆,不得用朱红。明器一事。功布以白布三尺引柩。以衾覆棺。志石二片, 如品官之仪。茔地周围十八步, 每面四步半。祭物用。力不及者,随家之有无”。

明代庶民服饰
礼本缘人情而作, 与时损益。如果政府在礼仪重建的过程中, 不对丧仪进约束,那么,“富者奢僭犯分, 力不及者揭借财物,炫耀殡送”的情形就难以扭转。明廷在防止品官、庶民丧葬从奢方面, 可谓煞费苦心。大到坟茔占多少地方,小到拉丧车用几根引绳、死者含钱几枚,都有触及。也正是通过这些事无巨细、 其烦地重重定制,才增强了洪武朝官民丧葬的可操作性, 同时也可对逐渐兴起的丧葬从奢之风进行有效遏制。
 丧礼重建中的缺失
丧礼重建虽然次第推行, 但是毕竟多为草创之作, 加之戎马倥偬, 洪武君多不礼。因此, 在具体的推行过程中, 明初的丧礼重建本身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若干题。其中,尤以伐丧、人殉等为突出表现。
() 伐丧
儒礼重丧, 人在服丧之中, 断无伐丧之理。如此, 不仅是趁人之危的小人而且无以昭示天下朝廷重礼的文明形象。然而, 就在洪武初期却赫然出现了丧的行径。

① 《大明令》,《皇明制书》,第 38 页

② 《红楼梦》第十三回《秦可卿死封龙禁尉 王熙凤协理宁国府》,秦可卿劝王熙凤预置祖茔田地:“ 祖茔虽四时祭祀,只是无一定的钱粮;第二,家塾虽立,无一定的供给。依我想来,如今盛时固不缺祭祀 给,但将来败落之时,此二项有何出处? 莫若依我定见, 趁今日富贵, 将祖茔附近多置田庄房舍地亩,以备祭祀供给之费皆出自此处,将家塾亦设于此。合同族中长幼,大家定了则例, 日后按房掌管这一年的 地亩、钱粮、祭祀、供给之事。如此周流, 又无竞争,亦不有典卖诸弊。便是有了罪,凡物可入官,这祭祀产业连官也不入的。便败落下来,子孙回家读书务农,也有个退步,祭祀又可永继。若目今以为荣华不 绝,不后日, 终非长策”,正是出于预留退路的打算。于公而言, 朝廷需要防止礼制上的僭越;于私而言,在洪武朝为官尤为凶险,官员难免会为自己的退路着想。

 《明太祖实录》卷七十四, 洪武五年六月丙申,第 1368 页;《明会典》卷一百, 第 558 页下;《礼部志稿》卷八十七,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第 598 册,第 565 页上

洪武三年(1370)五月,元顺帝刚死不久,“元嗣主与数十骑遁, 文忠自率骑追之。至北庆州, 见角端而还。过兴州, 降元将江文清等三万六千九百余人。至红罗山,又降杨思祖等万六千余人。班师”。
大将李文忠在洪武功勋集团中, 尚通文治。《明史》本传称其“颇好学问”通晓经义”,王世贞称其“敦诗说礼, 有儒者风”。就是这么一位“通晓经义”、“敦诗说礼”的将军却做出了伐丧的失礼行为。
对此,谈迁评价:
不伐丧。侯君集征高昌, 闻其丧, 引师而还。元帝虽失国, 寄生沙 无禄即世, 不过十五日。彼俨然衰绖之中。李将军倘悬军百里外, 遣介使相唁,兼告之曰:'本奉命逐北,宜薄城下。闻嗣君未辍哭,仁人之所隐也。然不能以虚返,进退惟命。’彼穷虏丧气,有即遁耳。如其不然,鼓行而前,畴为御之。李将军功在旦夕,惜无以侯君集之事语之者。”
谈氏的说法似是而非, 谈氏而知礼, 孰不知礼?礼原为立国之本, 却被用术。果如谈氏所言, 虽遣使吊唁, 不过表面文章而已,“如其不然, 鼓行而前,御之”,结果还是伐丧。谈与李, 如一丘之貉。明人真能守礼, 李文忠直接效仿侯君集闻丧退兵即可。李文忠胜之不武, 视丧礼蔑如耳。朝廷不但未加责罚反而大彰功, 足见举朝失礼。如果为了胜利可以不择手段的方式能被容忍,么礼仪建设岂不成了多此一举?
(二) 人殉
殉为上古陋俗, 早被孔子严厉斥责, 所谓“始作俑者,其无后乎”(《孟子 ·梁惠王)。可是,洪武帝死后却发生人殉丑事。

古代人殉

据《万历野获编》“英宗敬妃丧礼”条载:“太祖孝陵, 凡妃嫔四十人, 俱殉从葬。仅二人葬陵之东西, 盖洪武中先殁者。”⑥ “谢韩二公论选妃”条载:
① 谈 《国榷》卷四,张宗祥校点,北京:中华书局 1958 年,第 416 页。
② 《明史》卷一百二十六《李文忠传》,第 3745 页。
 《国榷》卷八,第 640 页。
 《国榷》卷四,第 416 页。
 此役之后,史载:“(李文忠) 献捷京师, 帝御奉天门受朝贺。大封功臣, 文忠功最, 授开国辅运推诚宣 力武臣,特进荣大夫、右柱国、大都督府左都督, 封曹国公,同知军国事,食禄三千石,予世券。”《明史》卷一百二十六《李文忠传》,第 3744 页。
 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三,北京:中华书局 1959 年, 第 80 页。

“孝陵在南京, 高皇帝之葬, 帝后以下祔葬者,妃嫔共四十人。”① 《明会典》提到:“孝陵四十妃嫔,惟二妃葬陵之东西, 余俱从葬。”② 由上可知,为明太的妃嫔就达四十人之众! 明太祖之后, 太宗、仁宗、宣宗、景帝等先后沿袭人殉,直到英宗复辟后才予以废除,“英宗独见,罢免此举,遂破千古迷谬”。
客观地讲,这些殉葬的妃嫔、宫女未必都出于强迫, 甚至很大一部分人可自愿殉葬。《廿二史札记》“明宫人殉葬之制”条载:“太祖崩, 宫人多从死者。文、永乐时, 相继优恤, 如张凤、李衡、赵福、张璧、汪宾诸家, 皆世袭锦衣百户, 人谓之太祖朝天女户。历成祖、仁、宣二宗皆然。”无论是出于对太祖的感情,还是出于殉葬利益的考虑,从葬者往往不乏其人。
,礼制犹在, 不论是出于洪武朝君臣的有意识, 还是无意识, 人殉都严背离了复礼的初衷,更是赤裸裸的野蛮行径。比起之前的水葬、火葬、停柩、等陋俗,人殉更令人难以容忍。总之, 人殉成为明初丧礼重建无法抹去的污点。
 群体心理学启发下的丧礼重建
勒庞在乌合之众》一书中指出:“真正的历史大动荡不一定是最宏大、最的。唯一重要的变化, 也就是引起文明更新的变化, 发生在思想、观念和信上。”借用勒庞的表达方式, 就元明之际的变革来说,“最宏大、 最暴烈的”不一定是元明政权的交替,而是这种交替进程中所引起的“文明更新的变化”。洪武朝的文明更新,即是包含丧礼重建在内的一连串的礼仪重建。
庞提到:“不能跟它(他)们在理论上空谈平等, 用规章制度来领导它(他)们, 而是要研究什么东西能打动它(他) 们、吸引它(他) 们。比如说, 立法者加一个税种, 他会选择理论上最正确的税种吗?绝对不会。”勒庞的这种论就颇具启发意义。以丧礼重建为例, 洪武不厌其烦地构建起一整套覆盖皇室、官、庶人的丧礼, 竭力矫正前元丧礼陋俗, 本来无可厚非。然而, 从群体心理角度考虑, 这一套丧礼重建系统是不是百姓真正需要的?重建之后, 品官丧《仪礼》高度吻合, 庶人丧礼也与品官高度雷同。这其中就流露出令人不安惑:这套丧礼重建的可行性究竟多大?
 《万历野获编》卷三,第 86 页。
② 《明会典》卷九十,第 515 页下
③ 《万历野获编》卷三,第 80 页。
④ 赵《廿二史札记》卷三十二,王树民校证,北京:中华书局 1984 年,第 753 页。
⑤〔法〕居斯塔夫 ·勒庞著,胡小跃译:《乌合之众》,杭州:浙江出版社联合集团、浙江文艺出版社,2015年,第 2 页
 《乌合之众》,第 7 页。

洪武朝竭选择“理论上最正确的税种”,想要构筑最原汁原味的符合周代来的丧礼,而不去考虑如何打动、吸引百姓, 结果又会怎样?对洪武政府而言,民间流行的火葬、水葬等都是前元陋俗。既然是陋俗, 洪武朝必欲除之而后快, 以最精美的儒家丧礼予以置换。
从群体心理的角度分析, 比起繁缛的合乎《仪礼》的儒家丧葬, 火葬、水却具有难以替代的优势: 一是省事, 二是省钱。人情往往避重就轻, 能省一事,不省一事?元末明初,民间多有贫不能葬之事。如方观保在亲人死后“家徒四无以为葬资”,又如宋濂旧友吴子善亡殁时,“子善之友张良、金韦编、蒋伟器, 率诸好义者, 既买棺以敛子善”,② 另有叶祯死后, 也是友人李骧龙“为,买地葬焉”。③  《故天台朱府君霞坞阡表》也载: “诸孤贫,丧不得入土。” ④ 百姓以贫窭到买不起裹尸之棺与葬身之地, 但是绝对可以点得起一堆火。即便有明令,“凡民贫无地以葬者, 所在官司择近城宽闲地, 立为义塚”,但是贫民府一般都持有畏迫之心, 除非逼不得已, 谁会将亲人的尸体交由官府打发?再者,虚荣之心,人皆有之,“力不及者揭借财物”便成为不错的选择。炫耀倒必, 即便担负一些债务, 至少可以慰藉生人对死者的最后一份情感。洪武禁令后, 平民百姓面临两难的处境: 继续焚尸投水, 省事省钱, 却干犯律令, 惩; 依礼敛葬, 财力不逮, 如不顾及脸面, 固然可以移尸官府的义塚, 稍微及尊严, 则要通过借贷购置丧葬仪物。百姓的这种两难困境, 恐怕并不在明廷令制定者的考虑之中。
关于初丧礼重建的功效, 到了明中叶已然形成士人与百姓判隔的两重天地。明初的礼重建对士大夫影响较大,对普通百姓而言, 则收效甚微。嘉靖时期,潘庭即论:“丧礼, 士夫家多遵朱文公仪节,用佛事者,编氓而已。”⑤ 另以河间府下辖庆云县的丧礼情况为例,“士夫家或仿《家礼》,齐民则是阴阳, 信风水饭僧, 盛幢幡, 僣金鼓, 杂倡优, 会宾客, 虚文特盛焉”。按照樊深的说法:
 《宋濂全集》卷六十三,第 1484 页。
 《宋濂全集》卷六十四,第 1491 页。
 《宋濂全集》卷六十四,第 1492 页。
 《宋濂全书》卷七十一,第 1701 页。
 潘庭楠:《(嘉靖)邓州志》卷八, 《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第 48 册。
 郜相 樊深:《(嘉靖)河间府志》卷九, 《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第 1 册。

瀛所习, 虽未能尽拟诸古, 而礼度雍雍, 亦略可观矣。”① 明初丧礼重建对士大夫的影响为直接, 而对民间底层的影响未必乐观。礼制重建以士风为典型,能如樊深所说“礼度雍雍,亦略可观”,也可显见明初重制丧礼的成效
要之,只有最大限度地满足百姓需要的礼仪才是最具生命力的礼仪, 才最获得百姓的拥戴与奉行。下一纸诏令固然容易,能否切实起到革除旧俗的效果,疑问。洪武朝不从百姓的切身需要出发, 甚至在丧礼重建上有站到百姓对立嫌疑, 这就使得丧礼重建的功效难尽人意。不从百姓心理考虑, 或者对儒家葬与所谓的陋俗火葬、水葬等丧葬方式各自的优劣认识不足, 就难以征服人心。
  
丧礼重建的主要目的与其说是建立一套完全合乎礼制的丧礼系统, 不如说是满足当下的预期,并加以大规模的推广。对于其中存在的问题,诸如伐丧、 等,都暴露了洪武朝利用行政权力戕坏礼制的嫌疑。从群体心理学的角度分 洪武朝的务实又不尽然, 明显缺乏对群体心理的足够关切, 以至于丧礼重建的许多政令都披上一层一厢情愿的外衣。其所取得的效果只能是约束了士大夫层,对民间丧葬流行的信阴阳、用佛事、会宾客等行为并不能发挥预期效力。
在复礼过程中出现诸多问题, 明人丧礼重建的功绩却不容抹煞。原来各乱的丧礼得到矫正, 王道得以再复。经过洪武朝臣的努力, 前元丧葬的种种俗,如水葬、火葬、停柩不葬、作乐娱尸、多发故塚等行为, 很快得到了约束。还厘定了品官、庶民丧礼之制, 使上下有序, 从此官民重回儒家礼仪文化圈。尤其及时遏制了丧葬从奢的歪风, 极为可贵。更重要的是, 丧礼重建有其替代的作用, 对确立明廷的正统地位与培养国家的文明气度等都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的丧礼诏令绝非一纸具文, 在实际执行当中, 也发挥功效。洪武十五年  (1382),马皇后崩,“礼部引宋制为请”。二十五年(1392),皇太子薨后,朱璋从礼部议,秉持《仪礼》齐衰期年之义, 又以日易月,“服齐衰十二日”。十八年(1395),朱元璋次子秦王樉薨,礼官也是“考之宋制”。不仅品官、庶守重新确立的丧礼, 就连皇室也无一例外严加恪守。易言之, 儒家丧礼经过明廷的号令推行,从上到下重新树立起来。值得玩味的是,政令的调控本欲并与编民同时约束,在实施过程中却让步于风气的迁移,针对庶民的丧礼规制效甚微,最终形成了明朝士大夫遵《家礼》、编民用佛事的两重天地。

 郜相 樊深:《(嘉靖)河间府志》卷九, 《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第 1 册。

 《明史》卷五十九《礼志十三》,第 1455 页。

 《明史》卷五十九《礼志十三》,第 1463 页。

④ 明太祖实录》卷二百三十七, 洪武二十八年三月癸丑,第 3462 页。


Rectify Funeral Ceremony and Recover Kingly Way: Analysis about Reconstruction of Funeral Ceremony in theEarly Ming Dynasty
Abstract: Aiming at eliminating the old customs of Mongol-Yuan rule,
Ming court undertakes in reconstruction of Confucian funeral ceremonies. Ming government abolishes barbaric customs, such as cremation, retaining always the coffin, entertaining in the funeral, digging out the tombs for good fortune, etc, promulgates funeral rules of officials and common people, and counteracts the luxury trend, to pull people back again into the circle of Confucian ritual. Meanwhile, there are some remaining problems like attacking enemy during the death of his father, usage of human sacrifice and destitute of caring about the inner needs of the public. The game between government decree and customs transition causes that there are two different worlds that gentry abide by Jia-Liwhile common people adopt forms of Buddhism in funeral ceremonies of Ming dynasty. 
Key words:early Ming dynasty; Hongwu period; funeral; mourning;group psych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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