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案件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科研技术水平不断提高,不少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得到突破,一些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完全不依赖野外资源的人工繁育种群。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目前共有三批30种动物被列入相应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近年来,各地陆续出现了一批买卖鹦鹉案。案涉鹦鹉大多是人工驯养繁殖。按照以往的法律规定,被告人出于盈利目的饲养、繁育、收购、出售鹦鹉,可能面临6个月至1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也属于野生动物范畴,也在刑法的保护范围内。对此,有观点认为,应将买卖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排除在刑罚之外,从宽处理。但是,这一观点有悖之处在于:将人工繁育的大熊猫排除在刑法保护之外,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地方司法部门对相关案件的刑事追究慎之又慎。 “两高”有关负责人介绍说,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确实具有特殊性、复杂性,需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在刑事追究上,不宜将涉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案件与涉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野生动物的案件同等对待。 对此,两高《司法解释》明确了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案件的处理规则。两高《司法解释》规定,涉案动物系人工繁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所涉案件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 (1)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 (2)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的。 小编提醒:在执法办案中,对于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慎用刑事立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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