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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贷款业务浅析

 文俊企鹅 2022-10-26 发布于江苏

前言

2022年1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以下简称《27号文》),标志着境内银行发放本外币境外贷款实施一体化管理。《27号文》对境外贷款的用途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将境外贷款纳入宏观审慎管理框架,对境内银行开展境外贷款业务进行了规范与支持,有利于推动境内银行境外贷款业务的稳健发展。

本文将着重从境外贷款的政策沿革、业务办理、额度管理、风险管控等方面进行阐述及分析。

一、境外贷款业务定义

根据《27号文》规定,境外贷款业务是指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境内银行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本外币贷款,或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本外币贷款的行为。在此业务场景下,境外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法注册成立的非金融企业。

二、境外贷款政策沿革

从银行的实践上看,境外贷款并非新生事物,在《27号文》出台之前,根据不同时期的政策,境内政策性银行、大中型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等已相继开展境外贷款业务。相关政策沿革情况主要包括:

(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政策性银行为合格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贷款业务和货币互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81号)

早在2007年,81号文即规定政策性银行可为合格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贷款业务,但需逐笔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修订)》

在《27号文》出台之前,境内银行发放境外机构外汇贷款的政策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修订)》第二十条,即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

(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1〕255号)

根据255号文规定,境内银行可以为境内机构“走出去”过程中开展的各类境外投资和其他合作项目发放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包括但不限于境外直接投资、对外承包工程以及出口买方信贷等。其中境外直接投资是指境内机构通过设立(独资、合资、合作)、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中国的企业或其他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造价、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

同时,255号文要求银行需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具有对外贷款经验,在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后,可以开展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

(四)《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374号)

根据374号文规定及属地监管落地细化政策,在深圳前海、广州南沙、珠海横琴等广东自贸区内鼓励和支持自贸区内银行基于实际需要和审慎原则向境外机构和境外项目发放人民币贷款。

(五)《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2〕27号)

《27号文》的出台,正式将境内银行发放本外币境外贷款纳入一体化管理,并将境外贷款纳入宏观审慎管理框架,进一步促进和推动了境内银行境外贷款业务的发展。

三、《27号文》的适用范围

(一)适用境内银行范围

《27号文》从法规层面明确了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境内银行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即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开展境外贷款业务。

据此,可以办理境外贷款业务的境内银行主体较前期有了大幅拓宽,更加便利于境外企业开展跨境融资,有效提升贸易和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满足包括境外中资企业等主体的资金需求,更好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推动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助力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

(二)适用境外企业范围

《27号文》要求境外贷款的借款主体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法注册成立的非金融企业。据此,借款主体亦较前期政策有了大幅放宽,不仅扩大了融资主体的范围,也拓宽了境内银行境外贷款资金的投放渠道。境内银行可以在更广的范围内选择合适的项目或主体进行境外贷款投放,有助于境内银行为包括“一带一路”中资企业在内的更多境外主体提供融资服务,从而推动境外贷款业务品种及规模的进一步增长,有助于满足在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格局下各类主体更加多元的金融服务需求,同时也将进一步助力人民币国际化。

(三)适用境外贷款业务范围

1、纳入《27号文》管理的境外贷款业务类型:

(1)境内银行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的任何期限本外币贷款;

(2)境内银行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本外币贷款;

(3)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境外贷款;

(4)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境外贷款;

(5)境内银行向境外主权类机构发放贷款业务。

2、明确不纳入《27号文》管理范畴的业务类型:

(1)境内银行通过自由贸易账户分账核算单元向境外企业发放的贷款,按自由贸易账户相关规定办理(使用境内银行总行下拨人民币资金发放的境外企业贷款须纳入境外贷款余额管理);

(2)境内银行通过离岸账户发放的境外贷款,按离岸银行业务相关规定办理,不纳入境外贷款余额管理。

四、境外贷款额度管理要求

(一)境外贷款余额及境外贷款余额上限计算公式

为有效控制境外贷款风险,《27号文》设置了境外贷款余额及上限管理机制,明确了境外贷款余额及境外贷款余额上限计算公式:

1、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境内银行一级资本净额(外国银行境内分行按营运资金计)×境外贷款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2、境外贷款余额=本外币境外贷款余额+外币境外贷款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

3、境内银行境外贷款余额(指已提用未偿余额,下同)不得超过上限,即:境外贷款余额≤境外贷款余额上限。

(二)具体的额度管理要求

1、境外贷款余额及上限的计算均以人民币为单位,外币境外贷款余额以提款日的汇率水平折算。

2、一级资本净额或营运资金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采用银行法人口径)。

3、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和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对境外贷款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汇率风险折算因子进行动态调整(目前参数设置见下表)。根据目前参数设置,在人民币国际化的大背景下,等值的外汇境外贷款将比等值人民币境外贷款多占用50%的境外贷款额度,从额度管控层面体现了优先鼓励人民币境外贷款业务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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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境内银行基于真实跨境贸易结算办理的贸易融资不纳入境外贷款余额管理。

5、境内银行应做好境外贷款业务规划和管理,确保任一时点贷款余额不超过上限。若因银行一级资本净额(营运资金)、境外贷款杠杆率或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调整导致境外贷款余额超过上限,银行应暂停办理新的境外贷款业务,直至境外贷款余额调整至上限之内。

五、境外贷款用途要求

《27号文》对境外贷款的用途做出“正面要求+负面清单”的管理规定,较255号文限定为“走出去”项目有了大幅度的拓宽,有利于境内银行灵活拓展境外贷款业务。

(一)正面用途要求

境内银行发放的境外贷款,原则上应用于境外企业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

(二)负面用途清单

境内银行发放的境外贷款需严格遵循“三个不得”的负面清单用途管理:

1、不得用于证券投资和偿还内保外贷项下境外债务;

2、不得用于虚构贸易背景交易或其他形式的投机套利性交易;

3、不得通过向境内融出资金、股权投资等方式将资金调回境内使用。

(三)其他规定

1、如境外贷款用于境外投资,应符合国内相关主管部门有关境外投资的规定。

在实践中,境内银行应根据境外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审查商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外管局及其他有权机关(包括但不限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颁发的境外投资项目相关批准、备案和外汇登记等文件。

2、境内银行应加强对境外贷款业务债务人主体资格、资金用途、预计的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的真实合规性审核,对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尽职调查,严格审查境外企业资信,并监督境外企业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

3、境内银行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本外币贷款的,原则上应要求境外银行等直接债权人参照《27号文》第七条规定办理。

六、境外贷款备案及数据报送要求

(一)业务备案要求

根据《27号文》,境内银行开展境外贷款业务的,应充分了解国际化经营规则和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备案后实施。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关于<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的说明》,《27号文》附件2所列27家银行的备案材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负责接收并征求人民银行宏观审慎局意见后统一出具备案回执;其他法人银行、外资银行境内主报告行的备案材料,由所在地外汇分局资本项目管理部门负责接收并征求所属人民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部门意见后统一出具备案回执。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关于延长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过渡期的说明》,受疫情影响,为确保境外贷款业务的延续性,对确因疫情影响难以按期完成备案工作的银行,可适度延长过渡期,原则上不迟于2022年10月底。

(二)数据报送要求

1、境内银行应按照有关数据报送要求将境外本外币贷款、跨境收支、账户等信息分别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

2、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末本银行境外贷款余额变动等统计信息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

3、开展境外贷款业务的银行应于每年6月30日之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报告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本数据、上年度境外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和本年度计划。

七、境内银行开展境外贷款业务需关注风险点

(一)境内银行境外贷款业务必然存在境内银行与境外债务人及/或担保人分属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实际情况,为满足境外贷款的尽职调查、贷款审查审批及贷后管理等风控要求,需要境内银行重点关注资金跨境流动、跨境监控及跨境反洗钱等风险,必要时应通过与境外关联机构或合作机构的紧密配合,在业务的不同阶段,做实做好相关尽职调查、贷款审查审批及贷后管理工作,确保境外贷款业务合法合规,以及保证境内银行的信贷资产安全。

(二)境内银行境外贷款业务必然涉及多法域的合法合规性问题,包括境外债务人企业注册地的法律法规、投资项目或交易发生地的法律法规等,境内银行在对境外债务人主体资格、资金用途、还款来源、增信措施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审核时,需对具体业务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尽职调查,如有境内外增信措施的,还需审慎评估是否符合跨境担保的相关法规政策,以及各项担保措施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及其在追索层面的可操作性。因此,建议境内银行根据业务具体情况多维度进行分析,必要时聘请所涉法域的专业人士发表专业意见,确保境外贷款业务合法合规。

供稿:创兴银行深圳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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