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敢重复侵权?高新区法院首例惩罚性赔偿!判了!

 朝九晚九 2022-10-28 发布于北京

近日,高新区法院审结了一起著作权重复侵权的案件。该案也是该院裁判的首例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什么是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通常指对侵权行为性质严重的恶意侵权者处以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具有填补损害、惩罚和阻却不法行为等多重功能。对于行为人基于主观恶意从事的侵权行为,单纯靠补偿性赔偿一定程度上难以达到对不法行为的有效责难,而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更关注行为人主观动机、主观过错等意志因素以及客观的恶劣情节。特别是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提高侵权代价、遏制侵权的重要手段之一。2021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发布,进一步细化了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的适用规则,为全面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提供了指引。

基本案情

原告系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被告系南昌市某足浴公司。音集协获得了某国际知名音乐公司授权,代为管理案涉音像作品。

2021年11月,该足浴公司因侵犯音集协管理的141首音像作品著作权,被诉至本院。本院依法作出一审生效民事判决,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删除其曲库中的侵权作品,且判令未经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不得再提供上述音像作品的点播服务,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被告在收到一审判决后表示服判。

然而,在该案生效后,被告仍拒不悔改。2022年5月26日,音集协工作人员到该足浴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调查取证,点播了《知足》《伤不起》等112首涉案音像作品并取得了可信任时间戳认证证书,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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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13日,音集协向该足浴公司发送《律师催告函》,敦促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希望以协商方式解决本案。但该足浴公司未予理睬,于是音集协将其再次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高新区法院认为,南昌市某足浴公司在已被判决停止侵权后,选择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已构成重复侵权,应当加重赔偿。在查明上述事实的基础上,根据被告侵权行为性质、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等侵权情节,判决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30000元。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服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因侵犯著作权而被判决停止侵权以及赔偿经济损失后,仍不知悔改,继续实施同样的侵权行为。被告的持续侵权行为不仅体现出其对所实施行为的侵权性质系明知,而且无视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同时具备侵权故意和情节严重两项要件,满足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要件。

惩罚性赔偿制度不仅彰显了司法的公正严肃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还对恶意侵权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这一制度显著提高了侵权成本和代价。今后高新区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保护创新创造精神,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信息来源:南昌高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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