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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怎么确定?国知局估算指引(试行)来了

 昵称PqzmJ 2022-10-28 发布于江苏

10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其网站发布了近日的一则通知,公布了其组织编写并印发的《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估算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试行)》”)全文。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内容,《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估算指引(试行)》的编写是为了推动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平稳落地、高效运行,引导专利权人科学、公允、合理估算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促进市场化定价和许可达成。

该《指引(试行)》内容分为总则、估算方法、操作步骤三大部分。指引(试行)》估算方法部分中,提出了参考该专利已自行实施产生的收益、参考该专利已许可实施的使用费、参考同行业专利实施许可统计数据、参考国际一般许可费率、资产评估方法等五种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估算方法;在操作步骤部分中,提出了判断专利开放许可适当性、根据场景选择估算方法、确定计算基数、设置调整系数、估算使用费并确定支付方式等步骤来估算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指引(试行)》还附有开放许可使用费估算示例,以及“十三五”国民经济行业专利实施普通许可统计表、编制《指引(试行)》参考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等参考资料。

知产力了解到,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在我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改时被纳入专利法修正案草案。2020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专利法的决定,专利开放许可制度自此正式被纳入我国专利法中,主要体现在专利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中。

第五十条 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就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权人撤回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开放许可声明被公告撤回的,不影响在先给予的开放许可的效力。

第五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意愿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的,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依照公告的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后,即获得专利实施许可。

开放许可实施期间,对专利权人缴纳专利年费相应给予减免。

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权人可以与被许可人就许可使用费进行协商后给予普通许可,但不得就该专利给予独占或者排他许可。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就实施开放许可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增加专利开放许可制度,规定了开放许可声明及其生效的程序要件、被许可人获得开放许可的程序和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争议解决路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罗莉曾在建言专利法修改的文章中指出[1],近年来,我国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持续增长并在世界上名列前茅,但我国专利实施率却一直不尽如人意。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可以促进专利技术的实施,有助于减少专利诉讼。

8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司长雷筱云在理性发布会上雷筱云介绍称,经过四轮修改,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确立了职务发明、“一奖两酬”、年费增长调节、转让许可登记备案、鼓励产权激励等一系列运用相关的基础性制度。专利开放许可是第四次修改中创设的一项新制度,是简便快捷的“一对多”许可方式,有助于促进供需对接、提升谈判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今年(2022年)5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印发的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方案》称目前,《专利法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审查规则尚在修订中。根据《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过渡期内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只收不审”,制度尚未正式运行。为贯彻落实《“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加快推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充分发挥要素市场化配置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展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为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全面落地做好政策、机制、平台、项目等各方面准备。

雷筱云指出,目前,专利开放许可制度正处于试点推进的关键窗口期。试点工作将为制度全面落地做好政策、机制、平台、项目等各方面准备,力争达到激发供需、储备项目、探索经验和完善政策等多重效果。

知产力注意到,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方案》中也提到了“加强定价指导”的试点任务。其中便包括了指导专利权人参考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发布的“十三五”期间专利实施许可使用费数据中的同行业平均许可金额或费率,实现合理、公允、低成本定价;指导专利权人充分考虑开放许可“一对多”特点,适当降低许可使用费标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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