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 杨某与浙江某公司签订电子化期货交易协议一份,约定浙江某公司向杨某提供电脑自助委托、互联网自助委托和浙江某公司提供的电话委托查询系统等形式的电子化期货交易功能。在诉讼过程中杨某认为“本人从未使用过自助交易系统”“追究被上诉人擅自使用本人账户自助交易系统开通以来的全部侵权责任”。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时认为,根据双方协议约定,杨某必须自行更改初始交易密码及妥善保管交易密码并适时更换,如因交易密码泄漏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其自行承担。200X年X月X 日,杨某在开通自助委托交易系统的申请书中表明,其已在期货交易委托系统上修改了交易密码…… 故杨某修改后的密码具有私有性、惟一性和秘密性的特征,具有对交易者身份进行鉴别即数字签名(电子签名)的功能。 正是由于私人密码的上述特点和功能,这就决定了使用私人密码的法律后果:本人行为原则,即只要客观上在交易中使用了私人密码,如无免责事由,则视为交易者本人使用私人密码从事了交易行为,本人对此交易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也正是因为本案期货交易指令通过杨某修改后的密码在网络上发出,原审法院根据私人密码使用中的本人行为原则,确认本案数据电文期货交易指令由杨某下达,并判决其承担相应的交易后果,并无不当..... 电子签名不是传统纸质签名的电子化,而是能够识别用户身份的数据。交易密码只要符合可靠电子签名的条件,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所以根据私人密码使用中的本人行为原则,确认本案数据电文期货交易指令由杨某下达,上诉人提出的原审法院证据认证不当等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并判决其承担相应的交易后果。 (一)企业自身的服务平台与用户订立的电子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 这是一种非常常见的使用场景:商业主体在线上搭建电商服务平台,向用户提供产品、服务;用户则在平台上注册、点击确认用户协议、使用/购买平台提供的服务或产品。 此时,企业自身的服务平台与用户之间订立的电子合同(平台规则)具有格式条款属性。电子合同特点也为合同大多为平台单方拟定,用户只能选择是否签署。 尽管为了更好地运营和管理,由平台统一制定协议和规则,并由用户以在线点击的方式签署已成为行业惯例,但基于平台规则的格式条款属性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缔约相对方(用户)的条款磋商自由,导致在各类涉平台诉讼案件中,由第三方电商平台单方制定的平台规则效力饱受争议。因此,电子合同签署方在签署时需仔细审查合同内容,避免出现不良后果。 不过,关于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现行的《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6条、第9条、第10条作了明确规定。 其效力判定需从以下两个角度进行审查: (1)格式条款制定方是否采取了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 (2)条款本身是否存在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无效情形等。 基于相关规定,亦不乏格式条款被判无效的案例。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问题是核心的法律风险点,企业(平台方)应避免平台协议或用户协议被判无效。当然,目前的立法体系存在一定的缺陷,包括条款效力存在冲突、格式条款无效的认定情形过于宽泛等,但是,将于2021年起正式施行的《民法典》就相关规定进行了厘清。 (二)民事主体之间利用第三方签约平台签订合同:保障电子合同的安全性 近年来,随着电子合同的迅猛发展,第三方平台提供的电子合同签约服务蓬勃兴起。 在这一场景下,第三方平台提供的电子合同签约服务一般首先会通过对合同签订双方进行实名认证,并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在线填写、修改或将已约定好的合同上传至第三方平台,平台接着将文件转换为电子合同的形式发送给双方当事人并让双方当事人完成电子签名。 这种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电子合同签约的模式,相较于传统的合同签订模式而言,不仅能提高合同签订效率,又由于第三方电子签约平台作为中立的第三方的介入,还能增加合同的真实性。同时,平台完善的签约资质还能保障电子合同的安全性。 可以说,随着电子合同的不断发展变化,机遇与挑战并存。企业需要更加重视电子合同的合规工作,在使用电子合同的场景中要结合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在提升效率、助力管理的同时也做好合规工作、重视效力认定方面的问题并采取预防措施,避免出现相应的违约或侵权行为。 而个人在签署电子合同时亦需看清电子合同中的条款内容,注意合同签订流程中的每一步可能涉及的风险点,做好相应的风险防范工作,必要的时候可以寻求专业人士的支持,力争避免电子合同的风险、使其优势最大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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