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经济仲裁与诉讼法律制度第一节 经济仲裁经济仲裁也叫经济公断,是指发生经济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事前或事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 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一、经济仲裁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合同纠纷”不仅指《民法典》所包括的合同,而且包括《民法通则》、《铁路法》、《 海商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所规定的合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指侵权纠纷,如海事侵权纠纷。《仲裁法》规 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二、经济仲裁的基本原则1.自 愿原则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5个环节上:(1)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出于当事人双方的共同意愿;(2)向哪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当事人 双方协商选定;(3)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由当事人在仲裁员名单中自主选定,也可以委托仲裁机构的主任代为指定;(4)当事人可以约定交由仲 裁解决的争议事项;(5)当事人在开庭和裁决过程中,可以约定公开仲裁或秘密仲裁,也可以约定开庭仲裁或书面仲裁。2.独立原则仲裁依法独 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3.合法、公平原则合法、公平原则是指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三、仲裁机构(一)仲裁协会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人员的自律性组织,根据《中国仲裁协会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 进行监督。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中国仲裁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中国仲裁协会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 定制定仲裁规则。(二)仲裁委员会1.仲裁委员会的设置仲裁委员会是常设性仲裁机构,一般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 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并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2. 仲裁委员会的内部组织结构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3.仲裁员每个仲裁委员会设仲裁员名单,仲裁员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具有法律 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仲裁委员会根据不同专业设置仲裁员名单,便于当事人挑选仲裁员。(三) 仲裁庭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后,并不直接仲裁案件,而是组成仲裁庭行使仲裁权。仲裁庭的组织形式分为合议制和独任制两种。合议制由3名仲 裁员组成仲裁庭,其中1名为首席仲裁员,负责主持案件的仲裁。独任制由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 自选定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当事人约 定由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四、经济仲裁的基本制度1.协议仲裁制度协议仲裁制度是 仲裁中当事人自愿原则的根本体现和基本保证。《仲裁法》规定仲裁必须要有书面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可以是合同中写明的仲裁条款,也可以是单 独书写的仲裁协议书(包括可以确认的其他书面方式)。仲裁协议是指合同各方的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争议发生之后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的书面协议。仲裁协议有三种形式,一种是在主合同中加入仲裁条款,另一种是签订专门的仲裁协议作为对主合同的补充。三是其他书面形式,如在 相互往来的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书面材料中包含双方当事人同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 内容。我国《仲裁法》第十六条明确要求仲裁协议中包含选定仲裁委员会的内容,尤其是《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 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2.或裁或审制度或裁或审制度是指当事人可以自愿 选择仲裁或者司法诉讼作为其解决争议的途径,它充分体现和保障了对当事人选择争议解决途径的权利的尊重,其含义是:(1)当事人达成仲裁协 议的,排除了法院对争议的管辖权,只能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诉。本节导入案例中,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应由仲裁委员会受理,因为 双方当事人已达成了有效的仲裁协议,乙公司向法院起诉,法院不受理是正确的。(2)当事人签订的仲裁协议虽然排除了法院对争议的管辖权,但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院对受理的已有仲裁协议的争议拥有管辖权。这些情况是:仲裁协议无效或失效的;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诉,进 行了实质性答辩,并未就管辖权问题提出异议的,可视为放弃了原有的仲裁协议,法院可对案件继续审理。3.一裁终局制度《仲裁法》规定:“仲 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其含义是:仲裁裁 决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对裁决不服,也不能再就同一争议向法院起诉,同时也不能再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复议。当事人对裁决应当 自动履行,否则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认为仲裁裁决确有错误,即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情形时,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审 查核实,予以裁定撤销。这是对一裁终局制度的一项补救措施。 案例:按照我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纠纷、继承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 纠纷,无论是否有仲裁协议,一方均可向被申请人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应当按照仲裁庭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形不成多数意 见时,报仲裁委员会决定。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上诉。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任何单位无权撤销。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作出此裁决的 仲裁委员会申请执行。请自上而下地找出上面表述中存在的法律错误,并逐一简要说明理由。分析:(1)继承纠纷不能仲裁;(2)当事人必须达 成仲裁协议才能仲裁,无仲裁协议的不能申请仲裁;(3)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商选定,仲裁不实行地域管辖;(4)仲裁庭形不成多数意见时, 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不是报仲裁委员会决定;(5)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6)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 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依法撤销裁决;(7)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应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五、仲裁协议的无效一项仲裁协议签 订后,只有为有效仲裁协议时,才能产生应有的法律效力。作为一项仲裁协议,除需要具备法定内容,并符合《仲裁法》对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要件 的要求外,还不得具有《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 裁范围(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在仲裁实践中,有时经 常出现以下无效仲裁协议:1.无法实现的仲裁2.仲裁终局性不确定的仲裁六、经济仲裁程序仲裁的程序是指仲裁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为了 确保仲裁裁决的公正及时,仲裁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1.受理阶段仲裁程序是以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起始。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 仲裁申请书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书及附件。当事人在 受理阶段应做的工作:申请人须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仲裁费用,否则将视为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可在仲裁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 会提交书面答辩书;双方当事人应分别做好证据材料的核对及整理工作,必要时可提交补充证据并及时提交《仲裁员选定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详细写明委托权限的《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在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申请人应主动查找其下落,并向仲裁委员会提交被申请人的确切住 所,否则将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被申请人若要提出仲裁反请求,则必须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此外,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向仲裁委员会申请 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有权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2.组庭阶段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选定仲裁员 。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组 庭通知书。当事人在收到组庭通知书后,对仲裁员的公正性有怀疑时,可以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申请,同时应当说明理由。若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 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 决定。3.开庭审理阶段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开庭通知书后,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当事人若确有困难,不能在指定的开庭日期到庭,则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庭提出延期开庭请求,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 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决。(2)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开庭纪律。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享有进行辩论和表述最后意见的权利。( 3)当事人申请仲裁后,有自行和解的权利。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撤回仲裁申请。在庭审过程中,若双 方当事人自愿调解的,可在仲裁庭主持下先行调解。调解成功的,仲裁庭依据已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可以要求仲裁庭根据调解协议 制作裁决书。调解不成的,则由仲裁庭及时作出裁决。(4)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共同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 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鉴定费用由当事人预交。4.裁决阶段仲裁庭在将争议事实调查清楚,宣布闭庭后,应进行仲裁庭评议,并按照评 议中的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若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则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在裁决阶段,双方当事人享有以下几项权利: 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仲裁庭就事实已经清楚的部分先行裁决;在收到裁决书后的30日内,当事人有权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遗漏的 事项申请仲裁庭补正。双方当事人在收到裁决书后,应当自觉履行仲裁裁决。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节能灯的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 定:如果发生纠纷,应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后来乙公司作为买方提货时发现甲公司提供的货有严重的质量问题,于是向甲公司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甲公司不允,双方协商未果。乙公司遂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申请的时间为8月18日,仲裁委员会于8月28日受理此案,并决定由3名 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甲、乙公司分别选定了一名仲裁员。乙公司作为申请方又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了首席仲裁员。乙公司所选的仲裁员恰好是乙 公司上级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此三名仲裁员公开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当事人当庭达成了和解协议,仲裁庭依和解协议制作了仲裁调解书,此案圆满 结束。仲裁委员会在程序上有无不当之处,请指出并说明理由。分析:(1)本案中仲裁委员会从收到申请书到受理申请之间间隔的时间,违反程序 。《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本案的间隔时间已经有10天了,显然不合法。(2) 选定仲裁员的方法是错误的。《仲裁法》第31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 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本案中乙公司独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的作法是违背程序的。(3)仲裁员没有申请回避 。《仲裁法》规定,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仲裁员,应当申请回避。而本案中乙公司选定的仲裁员是自己上级单位的常年法 律顾问,属于这一情形,当事人虽然没有申请回避,仲裁员也应自行回避。(4)仲裁不应公开进行。《仲载法》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 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本案中,当事人没有协议公开审理,但仲裁庭却将该案公开审理,这一作法显然违反法律规定。 (5)此处不能制作调解书的。《仲裁法》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 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而本案中,当事人既未提出申请,仲裁庭又出具了调解书,显然是违反程序的。第二节 经济审判经济审判是指审判机关在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对经济纠纷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一、经济审判的基本制度我国经济审判的基本制度有以下几项:1. 合议制度合议制是指由若干名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经济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实行合议制,是为了发挥集体的智慧,弥补个人能力上的不足,以保 证案件的审判质量。第一审合议庭的组成有两种方式,其一是全部由审判员组成,其二是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第二审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 成。发回重审的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案件,由第一审法院审结,又由第一审法院再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由第二审法院审结,又由第二审法院再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由上级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2.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 制度。其主要内容有:(1)回避人员回避人员包括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2)回避的法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4条的规定,回避的法定情形是: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③与本案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④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 人的。(3)申请回避的程序①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②法院接到回避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是否回避的申请。③申请人 对驳回申请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4)申请回避的效力被申请回避的人员, 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时停止参与本案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除外。(5)回避的批准权限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3.公开审判制度公开审判制度, 指人民法院审理经济案件,应当将审判过程和结果向社会公开,向群众公开的制度。人民法院审理经济案件,公开是原则,但也有例外情况。根据《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案件不公开审理:①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②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③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 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宣判都应是公开的。4.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制度指经济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即告终结的 制度。人民法院审理经济案件,两审终审是原则,但也有例外情况。具体说来,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 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二、审判管辖经济审判中的审判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经济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在法院 内部具体确定特定的经济案件由哪个法院行使经济审判权的一项制度。(一)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 一审经济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经济案件,但《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经济案件有:重大的涉 外案件,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经济案件为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 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经济案件有两类:一类是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另一类是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二)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各法 院的辖区和经济案件的隶属关系来划分诉讼管辖。1.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被告为 公民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该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 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1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法律另有规定 的除外。2.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因如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 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我国《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属于专属管辖的诉讼有以下三类: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4 .协议管辖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经济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以书面方式约定特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合同或者其他 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 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协议管辖只能针对第一审法院的管辖,第二审法院的管辖不能由当事人以协议方式约定。(三 )裁定管辖裁定管辖是指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确定诉讼的管辖。管辖的确定主要是依据法定管辖,裁定管辖是法定管辖的必要补充。1.移送管辖移送 管辖是指法院在受理经济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移送管辖是为法院受理案件发现错误时提供 的一种纠错办法,它只是案件的移送,而不涉及管辖权的转移。2.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上级法院因特殊原因以裁定方式指定其下级法院对某一案 件行使管辖权。“特殊原因”包括:①受移送的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②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③通过协 商未能解决管辖争议。发生管辖权争议后,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报他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3.管辖权转移管辖权转移, 是指依据上级法院的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从原来有管辖权的法院转移至无管辖权的法院,使无管辖权的法院因此而取得管辖权。管辖权转移 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进行,通常在直接的上下级法院间进行,是对级别管辖的变通和个别调整。三、原告与被告原告是指为维护自己或自己所管理的他 人的经济权益,而以自己名义向法院起诉,从而引起经济诉讼程序发生的人。被告是指被原告诉称侵犯原告经济权益或与原告发生经济争议,而由法 院通知应诉的人。原告和被告是经济诉讼中最基本的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对立,是经济诉讼得以存在和继续的前提。因此,经济诉讼不能允许自己诉 自己,或没有对立的当事人。如果在诉讼中,因为继承或法人合并而使原告和被告同属一人,或者因为一方当事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只有原告或被告 一方,诉讼便会因此终结。在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作为当事人,成为经济诉讼中的原告或被告。1.公民公民作为经济活动主体,在 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时,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成为原告或被告。2.法人法人也是经济活动的主体,在与他人发生争议后,也可以自己的名 义起诉或应诉,成为当事人。3.其他组织其他组织也可以作为经济诉讼中的当事人。根据《民诉意见》,作为经济诉讼当事人的其他组织,是指合 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其他组织作为经济诉讼当事人时,应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虽然可以 自己名义从事经济活动,但他们本身不是经济活动主体,并不能独立承担经济责任,而只能由其成员承担经济责任。《民事诉讼法》之所以认为他们 是经济诉讼主体,有当事人地位,主要是基于方便诉讼的目的。4.外国人、无国籍人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无论其为自然人还是法人,在我国都 可以作为经济主体开展活动,因此也可以成为我国经济诉讼中的当事人。四、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 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权利的权利。诉讼时效消灭的是一种请求权,而不消灭实体权利。因此,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 时效限制。1.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期 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如果权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期间即不应开始。诉讼时效期间可分为以下几种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它是指由民事普通法规定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诉讼时效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诉讼时效为3年。(2)特别诉讼 时效期间;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也称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普通法或特别法规定的,仅适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下列事项 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 保护。2.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1)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 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2)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 履行义务,而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全归于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3)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 利人基于某种正当理由要求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延长时效期间,经法院审查确认以后决定延长的制度。五、经济诉讼程序(一)起诉与受理起诉是指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其经济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予以司法保护的行为。起诉是当事人 获得司法保护的手段,也是人民法院对经济案件行使审判权的前提。当事人的起诉要得到人民法院的受理,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民 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必须同时具备如下四个条件:①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 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这是起诉中的核心内容;④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起诉审查以后,针对不同情况作出不同 的处理:①人民法院认为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②人民法院认为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 理;原告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如果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对驳回起诉的裁定不 服,可以提起上诉。(二)审理前的准备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人民法院接受原告起诉并决定立案受理后,在开庭审理之前 ,由承办案件的审判员依法所做的各项准备工作。1.送达起诉状副本和答辩状副本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原告 口头起诉的案件,也应当在立案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口头起诉的内容告知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 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2.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对于已决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 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原告和被告所享有的诉讼权利,所承担的诉讼义务,或者以口头形式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普通程序的审判组织 必须采用合议制,为了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权的充分行使,审理案件的合议庭组成后,法院应当在3日内把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3.审阅 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审阅诉讼材料是在审判前的准备阶段承办案件的审判员必须进行的工作,主要是通过审阅原告提交的起诉状、被告提 交的答辩状以及各自的证据和其他诉讼材料,初步了解案情,掌握双方当事人争执的问题和矛盾的焦点,并确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是否需 要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案件应当适用的有关法律,涉及的有关专业知识以及案件是否能及时进入开庭审理阶段。4.当事人的追加在审 理前的准备工作中,如果人民法院发现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或者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此谓当事人 的追加。追加当事人只有在诉讼属于共同诉讼的情况下才会发生。(三)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 参与人的参加下,在法院固定的法庭上或法律允许设置的法庭上,依照法定的程序和顺序,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从而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并 在此基础上对案件作出裁判的全部过程。依照普通程序开庭审理案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阶段和顺序进行。1.庭审准备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 明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然后宣布法庭纪律。2.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指在法庭上通过展示与案件有关的所有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 全面的调查,从而为进入开庭审理的下一个阶段做好准备的活动。3.法庭辩论法庭辩论的参加者只能是原告、被告和诉讼中的第三人,以及他们的 诉讼代理人。4.评议和宣判法庭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组成人员进入评议室对案件进行评议。合议庭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 则,评议的情况应如实记入笔录。宣告判决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当庭宣判,另一种是定期宣判。定期宣判的,应在10日内向当事人发送判决书;当 庭宣判的,应在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不管采用哪种形式宣判,都要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以及上诉法院。(四)上诉当事人不服第一审 法院判决或裁决的,可以自收到判决之日起15日内或收到裁决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二审法院审理期间,原审法院的判决 暂不生效。第二审法院对第一审法院的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决定。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 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后,原审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调解不成的,依法判决。第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 裁定,当事人无权再上诉,即应按照终审判决、裁定执行。六、执行程序(一)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的区别执行程序是指保证具有执行效力的法律文 书得以实施的程序。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的联系表现为:依审判程序作出的具有给付内容并需予以执行的法律文书适用执行 程序予以执行。两者的区别表现为:审判程序是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执行程序是实现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执行程序是保证审判程序 的任务得以实现的有力手段。但执行程序具有相对的独立性:首先,经审判程序处理的民事案件并不必然也要经过执行程序;其次,执行程序所适用 的案件不只限于审判程序处理的案件范围。(二)执行程序的开始执行程序的开始,发生于两种情况:一是权利人申请执行,二是审判人员移送执行 。1.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是指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在对方拒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重要的权利。(1)对生效裁决和调解书的申请执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 其他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对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 人民法院应当执行。(3)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申请执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 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 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 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这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 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并说明申请执行的事实和 理由,提供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同时要说明被执行人的经济情况。2.移送执行移送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由审理该案的 审判人员将案件直接交付执行人员执行,从而开始执行程序的行为。移送执行是对申请执行的补充。人民法院的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移送执行书 后,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执行通知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书10日内发出,除责 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外,还应当通知其承担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第三节 法院对仲裁的监督一、仲裁裁决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撤销,是指对 于符合法定应予撤销情形的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基于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后,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律制度。(一)撤销裁决的条件仲裁裁决 生效后,当事人申请撤销需符合以下条件:1.提出申请的主体是当事人这里的当事人是指双方当事人。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从仲裁程序的 角度来理解,有权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当事人既包括仲裁申请人,也包括仲裁被申请人。二是从仲裁裁决的角度来理解,有权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 既可以是依据该仲裁裁决享有实体权利的权利人,也可以是承担实体义务的人。2.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向仲 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本节导入案例,乙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应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3. 应当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即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在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4.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出现法定需要撤销的情形 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出现法定需要撤销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1)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情形当事人申请撤销国内 仲裁裁决需要具备以下情形之一:没有仲裁协议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 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 为的,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本节导入案例,甲乙公司的仲裁条款中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因此该仲裁条款无效,乙公司可以向 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2)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①当事人在合同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②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 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③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④裁 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⑤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法院的审查监督对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过审查后可以分别作出以下处理。1.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即人民法院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 裁庭在一定期限内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2.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者驳回申请即对 于不需要由仲裁庭重新仲裁或者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在2个月内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撤销情形的,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对于不符合 撤销情形的,裁定驳回申请。二、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是指对于符合法定不予执行情形的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基于被申请执行 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后,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律制度。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须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的主体是依据仲裁裁决需要履行 实体义务的人;即仲裁裁决生效后,如果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有权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2) 应当在执行程序中向受理执行案件的法院提出申请;(3)必须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出现法定不予执行情形之一的。根据《仲裁法》的规定,被申请 人提出证据证明国内仲裁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 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的,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对于当事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法定不予执行情形的仲裁裁决,裁定不予执行;对于不符合法定不予执行情形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这一点与撤回仲裁申请后不同,撤回仲裁申请后,当事人既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重新达成新的仲裁协议后申请仲裁。三、仲裁裁决的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和恢复执行在执行程序开始后,可能出现某些特殊情况,从而影响仲裁程序的正常进行,并导致仲裁裁决的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和恢复执行。1.仲裁裁决的中止执行仲裁裁决的中止执行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由于出现某种特定的原因,从而暂时停止执行程序,等到这种特定原因消除之后,再决定执行程序是否继续进行的制度。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2.仲裁裁决的终结执行仲裁裁决的终结执行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由于出现特定的事由,使执行程序无法再进行或者已经没有进行的必要,因而结束执行程序的制度。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也将导致仲裁裁决的终结执行:作为被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3.仲裁裁决的恢复执行仲裁裁决的恢复执行是指已中止执行的程序,由于中止原因消失而继续进行的制度。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导致中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对仲裁裁决的执行。《经济法实务》配套教学资料 王琳雯 李良雄 主编 人民邮电出版社出版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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