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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关于法律时效的8个要点

 无语posmll98z2 2022-10-31 发布于江西
在此特别着重说明的是:法律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但如果被告一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家庭暴力的,则可以认定为出现“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再次起诉则不受6个月限制。
一、确认婚姻无效的法律时间
1、婚姻无效的情形:(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未到法定婚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是指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51条、第1048条。
2、婚姻无效的特殊情形
(1)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1051条的规定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当事人以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3)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0条、第14条、第17条。
3、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
(1)婚姻效力:无效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2)财产分割: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注意: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3)子女问题: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4)损害赔偿:婚姻无效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54条。
4、提起确认婚姻无效的法律时间:无时间限制。随时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
二、请求撤销婚姻的法律时间
1、可撤销婚姻的情形
(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注意:此处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受胁迫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不适用《民法典》第152条第2款的规定。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52条、《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9条。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且不如实告知对方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53条。
2、瑕疵登记的情形。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7条第2款。
3、婚姻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1)婚姻效力: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2)财产分割: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3)子女问题: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4)损害赔偿:婚姻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54条。
4、提起撤销婚姻的法律时间:1年。
(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注意:该一年不受《民法典》第152条第2款的约束,即: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2)因患有重大疾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注意:该一年受《民法典》第152条第2款的约束,即: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52条、《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9条、第1053条、《民法典》第152条第2款。
三、禁止男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法律时间
1、禁止男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形: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2、例外情形
(1)女方在此期间,可以提出离婚;
(2)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如有证据证明女方怀的并不是男方的孩子,则不受此限制。
注:此条仅保护合法的婚姻,不保护同居关系。因此,在同居期间,女方怀孕的,男方诉权不受此条限制。
2、禁止男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法律时间
(1)女方在孕期;(2)女方分娩后1年内;(3)女方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82条。
四、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法律时间
1、再次起诉离婚的限制条件: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注:被告起诉的,不受该期限限制。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
2、“新情况、新理由”的特殊情形。离婚案件中,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后,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家庭暴力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新情况、新理由”。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7号】第11条。
3、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法律时间:6个月为原则;有“新情况、新理由”的,不受6个月限制。
五、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律时间:
1、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
(1)婚姻无效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婚姻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3)离婚是因如下情形之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54条、第1091条。
2、不予支持赔偿的情形
(1)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基于民法典第1091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不予受理。
(4)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3条、第87条、第89条、第90条。
3、损害赔偿的含义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6条。
4、提出赔偿请求的时间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1091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
(1)符合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符合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注意:第(3)种情形,另行起诉诉时无一年的时间限制。
法律依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8条。
六、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律时间
1、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0条。
2、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受除斥期间的限制,即1年时间的限制,最长不超过5年。
虽然将原来的“1年期间”予以删除,但要注意的是,并不意味着上述权利的行使不受任何限制,实务中要根据相关请求权的性质,适用总则编关于撤销权行使除斥期间的有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152条规定,虽然权利行使的期间仍为1年,但起算点不同:在受欺诈的情形下,应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而不是原来规定的离婚之日;在受胁迫的情形下,为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而且,由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以离婚为条件,根据民法典第152条规定的精神,自离婚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即消灭。
七、夫妻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请求再次分割财产的法律时间
1、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92条。
2、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间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1092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4条。
八、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被分割的,请求分割的法律时间
1、离婚时(包括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夫妻共同财产未被分割的情形
(1)双方都未主张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
(2)诉讼离婚时,判决书或调解书表明载明的有证据后可以另案再诉的财产。
2、请求分割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时间:无限制。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法律依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3条。
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十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四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七条
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第十九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受胁迫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不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
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十条
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7号】
第十一条
离婚案件中,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后,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家庭暴力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新情况、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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