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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
2022-10-31 | 阅:  转:  |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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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 一 条 为 了 提 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一 体 化 管 理 水 平 , 强 化内 部 治 理 , 促 进 审 计 质 量 提 升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册 会 计 师 法 》 、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执 业 许 可 和 监 督 管 理 办法 》 ( 财 政 部 令 第 97 号 文 件 修 改 发 布 ) ,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一 体 化 管 理 , 是 指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在 人 员 管 理 、 财 务 管 理 、 业 务 管 理 、 技 术 标 准 和 质 量 管理 、 信 息 化 建 设 等 方 面 , 建 立 并 有 效 实 施 实 质 统 一 的 管 理体 系 。第 三 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应 对 设 立 的 分 支 机 构 、 内 设 部门 、 业 务 团 队 进 行 一 体 化 管 理 。第 四 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一 体 化 管 理 制 度 体系 并 确 保 有 效 实 施 , 在 合 伙 协 议 ( 公 司 章 程 ) 中 明 确 一 体化 管 理 要 求 。 首 席 合 伙 人 ( 主 任 会 计 师 ) 对 会 计 师 事 务 所实 行 一 体 化 管 理 负 主 要 责 任 。第 五 条 财 政 部 和 省 级 ( 含 深 圳 市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 财 政 部 门 ( 以 下 统 称 省 级 以 上 财 政 部 门 ) 将 会 计 师 事务 所 一 体 化 管 理 情 况 作 为 对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监 督 检 查 的 重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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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 有 效 开 展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一 体 化 管 理 水 平 综 合 评 价 ,督 促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通 过 提 升 一 体 化 管 理 水 平 提 高 审 计 质量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 六 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应 当 建 立 实 施 统 一 的 人 员 管 理 制度 , 制 定 统 一 的 人 员 聘 用 、 定 级 、 晋 升 、 业 绩 考 核 、 薪酬 、 培 训 等 方 面 的 政 策 与 程 序 并 确 保 有 效 执 行 。 会 计 师 事务 所 的 人 员 业 绩 考 核 、 晋 升 和 薪 酬 政 策 应 当 坚 持 以 质 量 为

导 向 , 将 质 量 因 素 作 为 人 员 考 评 、 晋 升 和 薪 酬 的 重 要 因素 。 第 七 条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应 当 对 分 支 机 构负 责 人 和 质 量 管 理 负 责 人 、 财 务 负 责 人 等 关 键 管 理 人 员 实施 统 一 委 派 、 监 督 和 考 核 , 在 全 所 范 围 内 实 施 统 一 的 人 力资 源 调 度 和 配 置 。第 八 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应 当 实 施 统 一 的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制 定 统 一 的 业 务 收 费 、 预 算 管 理 、 资 金 管 理 、 费 用 和 支 出管 理 、 会 计 核 算 、 利 润 分 配 、 职 业 风 险 补 偿 机 制 并 确 保 有效 执 行 。 业 务 收 费 应 当 以 项 目 工 时 预 算 和 人 员 级 差 费 率 为

基 础 , 严 禁 不 正 当 低 价 竞 争 。职 业 风 险 补 偿 机 制 , 是 指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应 对 职 业 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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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立 的 制 度 、 程 序 , 包 括 职 业 责 任 保 险 购 买 、 职 业 风 险 基金 提 取 与 使 用 等 。第 九 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应 当 坚 持 以 质 量 为 导 向 , 对 合 伙人 实 施 业 绩 评 价 、 考 核 晋 升 和 利 润 分 配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应当 实 施 统 一 的 合 伙 人 业 绩 考 核 政 策 与 标 准 , 确 保 全 体 合 伙人 在 统 一 的 “ 利 润 池 ” 中 分 配 , 禁 止 以 费 用 报 销 代 替 利 润分 配 , 不 得 以 承 接 和 执 行 业 务 的 收 入 或 利 润 作 为 首 要 指标 , 禁 止 “ 各 自 为 政 ” 、 “ 分 灶 吃 饭 ” 。“ 各 自 为 政 ” 、 “ 分 灶 吃 饭 ” 是 指 分 支 机 构 、 业 务 分部 、 业 务 团 队 或 合 伙 人 给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上 交 管 理 费 后 , 其

余 业 务 收 入 自 行 分 配 的 行 为 。第 十 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应 当 实 施 统 一 的 业 务 管 理 制 度 ,制 定 统 一 的 客 户 与 业 务 风 险 评 估 分 类 标 准 、 业 务 承 接 与 保持 、 业 务 执 行 、 独 立 性 与 职 业 道 德 管 理 、 报 告 签 发 、 印 章管 理 等 方 面 的 政 策 与 程 序 并 确 保 有 效 执 行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应 当 为 每 个 审 计 项 目 投 入 充 足 的 资 源 , 保 证 不 同 层 级 员 工工 作 负 荷 合 理 适 当 。第 十 一 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应 当 实 行 矩 阵 式 管 理 , 即 结 合所 服 务 客 户 的 行 业 特 点 和 业 务 性 质 , 以 及 本 会 计 师 事 务 所分 支 机 构 的 地 域 分 布 , 对 业 务 团 队 进 行 专 业 化 设 置 , 以 团

队 专 业 能 力 的 匹 配 度 为 依 据 分 派 业 务 。第 十 二 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应 当 实 施 统 一 的 技 术 标 准 与 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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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 管 理 制 度 , 制 定 项 目 咨 询 、 意 见 分 歧 解 决 、 项 目 质 量 复核 、 项 目 质 量 检 查 、 质 量 管 理 缺 陷 识 别 与 整 改 等 方 面 的 政策 与 程 序 并 确 保 有 效 执 行 。 技 术 标 准 应 当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规 和 注 册 会 计 师 执 业 准 则 制 定 并 统 一 施 行 。 注 册 会 计 师 应当 按 照 本 所 统 一 的 技 术 标 准 执 行 业 务 并 出 具 报 告 。第 十 三 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应 当 明 确 项 目 质 量 复 核 人 员 资格 条 件 并 建 立 合 格 人 员 清 单 , 确 保 项 目 质 量 复 核 人 员 独 立于 项 目 组 , 并 在 全 所 范 围 内 统 一 委 派 项 目 质 量 复 核 人 员 。质 量 复 核 人 员 的 人 选 , 以 及 相 关 人 员 的 业 绩 考 评 、 晋升 与 薪 酬 不 受 被 复 核 或 检 查 的 项 目 组 的 干 预 或 影 响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应 当 统 一 安 排 质 量 检 查 抽 取 的 项 目 和 执行 质 量 检 查 的 人 员 。第 十 四 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应 当 统 一 开 展 信 息 系 统 的 规划 、 建 设 、 运 行 与 维 护 , 通 过 持 续 有 效 的 投 入 , 维 护 信 息系 统 的 安 全 性 、 实 用 性 , 以 信 息 技 术 手 段 提 高 审 计 作 业 效率 与 质 量 , 提 升 独 立 性 与 职 业 道 德 管 理 水 平 , 保 障 一 体 化管 理 体 系 有 效 实 施 。第 十 五 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信 息 系 统 核 心 功 能 或 子 系 统 包括 但 不 限 于 : 审 计 作 业 管 理 、 工 时 管 理 、 客 户 管 理 、 人 力资 源 管 理 、 独 立 性 与 职 业 道 德 管 理 、 电 子 邮 件 、 会 计 核 算

与 财 务 管 理 等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的 系 统 服 务 器 应 当 架 设 在 境内 , 数 据 信 息 应 当 在 境 内 存 储 , 并 符 合 国 家 安 全 保 密 等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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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应 当 持 续 增 强 信 息 化 管 理 能 力 , 服 务 一体 化 管 理 和 治 理 决 策 。第三章评价与检查第 十 六 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应 当 定 期 按 照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和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一 体 化 管 理 评 估 指 标 具 体 评 分 标 准 进 行 自 我评 价 , 形 成 自 评 报 告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首 席 合 伙 人 ( 主 任 会计 师 ) 应 当 对 自 评 报 告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负 责 ,

并 按 照 年 度 报 备 工 作 有 关 要 求 于 每 年 5 月 31 日 前 向 所 在 地省 级 财 政 部 门 报 送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一 体 化 管 理 评 估 指 标 具 体 评 分 标 准 由 财政 部 另 行 制 定 。第 十 七 条 省 级 以 上 财 政 部 门 、 注 册 会 计 师 协 会 在 对 会计 师 事 务 所 监 督 检 查 、 自 律 检 查 过 程 中 , 应 当 对 会 计 师 事务 所 一 体 化 管 理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 按 照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和 会 计师 事 务 所 一 体 化 管 理 评 估 指 标 具 体 评 分 标 准 对 会 计 师 事 务所 一 体 化 管 理 情 况 进 行 评 价 。 省 级 以 上 财 政 部 门 和 注 册 会计 师 协 会 应 加 强 信 息 共 享 、 开 展 联 合 监 管 , 避 免 对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一 体 化 管 理 情 况 重 复 检 查 评 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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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八 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注 册 会 计 师 应 当 配 合 省 级 以上 财 政 部 门 和 注 册 会 计 师 协 会 的 检 查 评 价 , 如 实 提 供 工 作底 稿 、 相 关 资 料 及 电 子 数 据 , 不 得 拒 绝 、 延 误 、 阻 挠 、 逃避 检 查 , 不 得 谎 报 、 隐 匿 、 销 毁 相 关 证 据 材 料 。第 十 九 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一 体 化 管 理 情 况 自 评 结 果 和 省级 以 上 财 政 部 门 及 注 册 会 计 师 协 会 检 查 评 价 结 果 以 适 当 方式 向 社 会 公 开 。 一 体 化 管 理 情 况 检 查 评 价 过 程 中 发 现 的 会计 师 事 务 所 违 法 违 规 问 题 , 依 法 予 以 处 理 处 罚 。第四章评价结果运用

第 二 十 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应 当 将 一 体 化 管 理 的 自 评 结 果和 检 查 评 价 结 果 作 为 一 体 化 管 理 整 改 提 升 的 重 要 依 据 , 认真 做 好 自 查 自 纠 和 检 查 整 改 工 作 , 不 断 提 升 一 体 化 管 理 水平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不 得 将 一 体 化 管 理 评 价 结 果 用 于 广 告 、宣 传 、 营 销 等 商 业 目 的 。第 二 十 一 条 进 一 步 完 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综 合 排 名 机 制 ,将 一 体 化 管 理 检 查 评 估 结 果 作 为 排 名 的 重 要 依 据 , 引 导 会计 师 事 务 所 依 法 加 强 内 部 管 理 。第 二 十 二 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一 体 化 管 理 检 查 评 价 结 果 作为 财 政 部 门 审 批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分 支 机 构 的 依 据 , 并 作 为 监

管 部 门 配 置 监 管 资 源 、 确 定 检 查 方 式 等 的 参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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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十 三 条 省 级 以 上 财 政 部 门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 在 会 计师 事 务 所 一 体 化 检 查 评 价 工 作 中 , 违 反 规 定 存 在 滥 用 职权 、 玩 忽 职 守 、 徇 私 舞 弊 等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 依 法 追 究 相应 责 任 。第五章附则第 二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由 财 政 部 负 责 解 释 , 自 2022 年 10月 1 日 起 施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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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谈笑樯橹灭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