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节本来是件开心的事情,但谁曾想到十万人的狂欢,一夜之间竟变成了人们挥之不去的噩梦。据最新消息,韩国梨泰院踩踏事故中的死亡人数升至156人,其中有4名中国公民遇难,现有伤者152人,其中重伤者30人,该事故是自“世越号”沉船事故以来韩国最严重的一次灾难。 而眼看着美好生命的逝去,除了悔恨惋惜,对于事故的追责和善后也尤为重要,那么重大的事故出现的背后,到底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来解决问题?踩踏惨剧牵涉到哪些法律规定?  据韩国警方透露,发生踩踏事故的小巷是一个宽约3.2米,长约45米左右的斜坡。发生踩踏事故的部分是其中大约长5.7米的一段,当时这大约18平方米的空间里有300多人,本次事故的死伤者都是在这一段当中。另据幸存者和目击者描述,在事故发生时,现场人流非常密集,曾听到有人说“推”还有人说“我们这边更用力推”。之后就出现了人群因站在斜坡上而如多米诺骨牌般倒下的情况。密集的人群层层倒下,被压在下面的人们根本无法动弹,最终酿成了惨剧。世界各地踩踏惨案时有发生,过去三十年来引起世界广泛关注的大规模踩踏事件,绝大多数都发生在亚洲地区。而在我国,春节及跨年踩踏事件的意外到来也让人唏嘘。发生踩踏事件,应当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应对该突发事件。按照该法,突发事件被划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四大类。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也有类似规定,也规定了活动主办方的安保义务。另外,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这种大型群众性活动有安全管理任务,如果发生踩踏事件,相关领导可能要承担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二条,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般来说,踩踏事件多是发生在商场、娱乐场所等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群众在这种公共场所参加活动都是经营场所或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组织者开展的,《民法典》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管理人员应对场所的安全负有保障义务。作为活动参与者,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如不服从不配合政府或部门决定、命令、措施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违反法律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关于索赔和赔偿,由于民法典没有关于国际管辖这方面的相关规定,所以应当是以韩国的法律为裁判标准,而赔偿标准也应当以韩国为标准。如果在国内,因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而发生踩踏事故,《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情节严重还会上升到玩忽职守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等受到刑事处罚。另外《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侵犯人身权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由此,我们看出,如果是行政机关的管理不当,应当适用国家赔偿;如果是广场的管理人或活动的组织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是民事侵权。(一)遇到较大的人流时,观察周围,记住进出口位置,找机会爬到高处。(二)双臂弯曲,置于胸前,给胸腔一定的缓冲空间,跟随人流逐步移动,不要去推挤他人。(三)千万注意不要被绊倒,倘若被绊倒立即护住头部,蜷缩膝盖至胸前,不要仰卧或俯卧。 希望所有国家和地区都能重视加强公共安全管理,防范风险于未然,希望此类悲剧不在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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