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瞪羚企业的复审
根据《山东省瞪羚、独角兽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鲁工信发〔2020〕8号)文件要求,省瞪羚、独角兽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3年。超过有效期的省瞪羚、独角兽企业可申请复审。复审条件、格式、内容、审批流程等,均与新申报企业相同。《关于公布2018年山东省瞪羚示范(培育)企业名单的通知》(鲁中小企局字〔2018〕26号)中公布的企业可申请此次复审。
(二)瞪羚企业数据更新
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汇总后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省工信厅,同时将表格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
省瞪羚、独角兽企业在有效期内发现存在虚假申报或明显不符合《山东省瞪羚、独角兽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要求的,一经查实,将公告撤销相关认定称号。
六、有关要求
(一)各申报企业按《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汇总至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二)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山东省瞪羚、独角兽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鲁工信发〔2020〕8号)和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区企业的发动、受理、审核与推荐工作。在申报企业“节能、环保和安全生产等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银行信用、纳税信用和社会信用,依法规范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方面统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查证有关情况,查证结果需体现在报送的正式文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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