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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裁判文书网,关键词“刑事案由”“洗钱罪”“判决”“2021年”从51份结果中汇总出切实相关案例共33份 编号 | 上游犯罪 | 行为方式 | 情节 | 刑罚 | 案号 | 1 | 贩卖毒品 | 提供微信账号收付款(毒资); | 1600元; 认罪认罚,从轻 | 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元 | (2021)川0422刑初60号 | 2 | 信用卡诈骗罪 | 用他人名下自己实际控制银行卡转帐或取现; 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 | 31万元; 初犯、偶犯,认罪认罚,从轻 | 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 (2021)甘0111刑初86号 | 3 | 骗取贷款罪 | 银行卡收款取款,兑换成外币转出境; 通过转账和跨境转移资产 | 约125万; 工作期间受他人指使起到次要和辅助作用,从犯,减轻; 认罪认罚,酌情从轻 | 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 (2021)陕0522刑初22号 | 4 | 贿赂犯罪 | 提供自己的资金账户,用于收取受贿款; | 82.5万; 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初犯,酌情从轻 | 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 (2021)豫0223刑初370号 | 5 |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 提供资金账户收赃款,并补办账户转移 | 约5.4万; 认罪认罚,从宽处理 | 拘役六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 (2021)吉0502刑初153号 | 6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提供自己、他人的银行账户收取赃款 | 441万; 坦白,从轻,认罪认罚,从宽 | 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3万元 | (2021)皖1825刑初48号 | 7 | 贩卖毒品罪 | 提供微信、银行卡账号 | 约5.3万; 如实供述,从轻,认罪认罚,从宽 | 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撤销(2020)苏1302刑初128号缓刑部分,数罪并罚 | (2021)皖1182刑初63号 | 8 |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 提供银行卡账号 | 2.14万; 坦白、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初犯 | 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 2021)云0124刑初72号 | 9 | 集资诈骗罪 | 通过POS机刷卡套现、银行ATM机取现等方式转移资金 | 20万多; 不认定坦白 | 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 (2021)浙1102刑初176号 | 10 |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 通过转帐、取现方式转移资金 | 68万(转一次); 坦白,从轻,认罪认罚,从宽 | 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 (2021)川0191刑初215号 | 11 |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 通过转帐、取现方式转移资金 | 68万(操作多次); 退还赃款23万多,自首,从轻,认罪认罚,从宽 | 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 (2021)川0191刑初215号 | 12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提供本人银行账户收款后转出,非吸获得的汽车或者抵押车过户至本人名下 | 500多万,7辆车; 认罪认罚 | 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 (2021)冀0929刑初72号 | 13 | 贩卖毒品罪 | 提供微信资金账户转移毒资 | 1万余元; 坦白,从轻 | 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 (2021)赣0603刑初19号 | 14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将非法所得车辆转移登记、出卖; 将财产转化为现金 | 30.7万; 自首,认罪认罚,从宽 | 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 (2021)苏0602刑初132号 | 15 | 贩卖毒品罪 | 提供本人银行卡用于资金流转 | 1000元; 认罪认罚,预交罚金,从轻 | 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 (2021)豫0212刑初83号 | 16 | 贪污贿赂犯罪 | 提供他人银行账户收取贿赂款 | 近87万; 自首,认罪认罚,减轻 | 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 (2021)粤0113刑初155号 | 17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提供本人账户收款、直接收取现金 | 总金额524万,违法所得91万; 认罪认罚,从宽 | 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 (2021)新4221刑初11号 | 18 | 集资诈骗罪 | 银行卡、支付宝、支付宝基金账户基他人支付宝账户来回支转、取现; 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 退缴19.98万; 认罪认罚,坦白,全部退缴赃款,从轻 | 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2021)皖1222刑初29号 | 19 | 走私国家禁止进口货物罪(走私罪) | 提供本人资金账户,并帮助转账或支付消费 | 76万; 坦白,认罪认罚,从轻 | 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 (2021)鲁1103刑初6号 | 20 | 骗取贷款罪 | 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转移 | 120万; 自首,悔罪,从轻减轻 | 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 (2020)沪0116刑初1238号 | 21 | 骗取贷款罪 | 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转移 | 50万; 自首,悔罪,从轻减轻 | 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 (2020)沪0116刑初1238号 | 22 | 受贿罪 | 提供银行账户和股票账户 | 428万; 坦白,从轻 | 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 | (2021)赣1102刑初73号 | 23 | 集资诈骗罪 | 提供支付宝账号并转帐 | 59万多; 自首,认罪认罚,从轻 | 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 (2021)吉0103刑初54号 | 24 | 集资诈骗罪 | 提供支付宝账号并转帐 | 49万多; 自首,认罪认罚,从轻 | 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 (2021)吉0103刑初54号 | 25 | 集资诈骗罪 | 提供支付宝账号并转帐 | 近29万; 自首,认罪认罚,从轻 | 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 (2021)吉0103刑初54号 | 26 | 贪污贿赂犯罪 | 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来源和性质 | 10万元; 自首,从轻减轻 | 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2021)浙0681刑初80号 | 27 | 贩卖毒品罪 | 提供微信账号收款转帐 | 1.388万元 认罪认罚,坦白,从宽 | 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 (2021)黔0103刑初53号 | 28 |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非法集资) | 非法所得购买的房屋过户至本人名下并再出卖转过户他人(未实际付款,仅登记) | 700多万(2套房); 认罪认罚,初犯偶犯,从轻 | 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 (2020)苏0115刑初1349号 | 29 | 贩卖毒品罪 | 提供微信账号收款转移 | 600元; 认罪认罚,从轻 | 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元 | (2021)黔0111刑初22号 | 30 |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非法集资) | 虚构交易的方式协助将资产转移; 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 7000万元; | 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五十万元 | (2020)京02刑终589号 | 31 | 集资诈骗罪 | 借贷,并通过单位及实际控制人账户协助转移资金; 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 5203万元; 认罪认罚,从轻,未返回资金达2473万元 | 罚金人民币五百五十万元;(单位) 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股东、实际控制人、主管人员) | (2020)苏0105刑初465号 | 32 | 贩卖毒品罪 | 提供微信、银行账户帮助收取、转移毒资 | 6000元; 自首,认罪认罚,从轻减轻 | 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 (2020)浙0502刑初757号 | 33 | 集资诈骗罪 | 提供银行账户,微信转帐、现金支取,转移转换性质 | 近81.6万; 坦白,从轻 | 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 (2020)冀0982刑初473号 |
二、33份案例分析 33个案例中,上游犯罪主要为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达到19个,此外贩卖毒品罪7个,贪污受贿罪4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2个(其中一个为同案犯,计一个),走私犯罪1个。33个案例中,适用缓刑的有15个(案件发生时间在前),有期徒刑中无缓刑的17个,1个拘役。认罪认罚的案例25个,不认定坦白的1个,其余涉及自首坦白的7个。涉案金额5万以内甚至几千的,罚金数额一般几千甚至几百元。涉案金额100万以内的,罚金数额1-5万,涉案金额几百万甚至上千万的,罚金金额也会相应提高到几十万甚至几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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