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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活动大促销,巧妙筹划降本增利

 伟金共享会计师 2022-11-04 发布于广东


共享会计师平台陈专家在为企业筹划的过程中遇到,企业进行各种促销方式时,有些财务人员对于相关的的涉税事项、税务上需注意规避哪些风险、如何筹划等问题还存在一些疑虑,下面对几个案例进行总结、分析,以供大家在实际工作中参考。



买一送一


01

 案例一




幸福电器城属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为了扩大商品销售量,准备在双11期间进行“买一送一”促销行为。十位顾客共花了158880元买了柜式空调十台,均获赠十台价值2000元的手机。该柜式空调和手机的按件对外销售价(含税价)分别为15888元和2000元,含税购入价分别是10000和1200元,均取得可以抵扣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进项发票。

(以下四个案例税费计算,是在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且不考虑其他费用的情况下计算企业所得税)

02

 “买+送”类促销



共享会计师平台陈专家在进行初步了解情况后,作出了如下分析:

“买+送”类属于实物折扣,这类促销活动特征是消费者享受的优惠是要在其消费的前提下才能实现的,而且享受的优惠和消费的行为是同时发生的。

03

计税价格:



1) 企业以买一送一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2) “买一送一”随货赠送的商品不能视同销售,实为有偿销售,其销售价格隐含在销售商品总售价中,可视为捆绑销售或者实物折扣。

即:客户买我一件东西,同时必须买另一件东西,但这两件东西都会给予折扣,是先对主商品打折,折扣额用来购买另一件商品,在会计上作为销售费用—促销费处理,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所以,十位顾客花了158880元买了柜式空调一台,获赠十台价值2000元的手机,在开具发票时,柜式空调和手机要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并注明,否则要视同销售征税。按二者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收入。

04

增值税:



需要缴纳增值税:158880/(1+13%)*13%-112000/(1+13%)*13%=5393.27

05

企业所得税:



不视同销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也就是说共收取了158880元,应确认收入为:

158880/(1+13%)=140601.77元

其中:

1)柜式空调收入

158880/(158880+20000)*140601.77=124881.54元

2)手机收入

20000/(158880+20000)*140601.77=15720.23元

结转成本112000元,其中:柜式空调100000元,手机12000元。

应交企业所得税:【158880/(1+13%)-112000/(1+13%)】*25%=10371.68元

06

具体账务处理:



1)销售收入:

借:银行存款 158880

贷:主营业务收入——柜式空调 124881.54

               ——手机 15720.2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278.23

2)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柜式空调 88495.57

               ——手机 10619.47

贷:库存商品——柜式空调 88495.57

               ——手机  10619.47

07

个人所得税:



不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注:本案例属于这种情形)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注意比较: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属于偶然所得)

08

发票怎么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因此,主品与赠品的金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向购买方收取的金额缴纳增值税;如果主品与赠品未开在同一张发票上或仅在发票“备注”栏注明赠品,赠品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主品按购买方支付的金额缴纳增值税。



满额抽奖


01

 案例二




幸福电器城为了扩大商品销售量,凡当天销售满15000元及以上的客户,给予额外抽奖机会。十位客户当天共花了158880元购入十台柜式空调,符合抽奖条件,共有五位顾客共抽中了五台价值2000元的手机。该手机的对外销售价(含税价)为2000元,含税购入价为1200元。【抽中机率为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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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析满额赠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视同销售。”

也就是说,这种情形应该要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03

增值税:



需要按照不含税市场价格计算缴纳增值税:

(158880+5*2000)/(1+13%)*13%-(100000+5*1200)/(1+13%)*13%=7233.98

04

企业所得税:



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赠送的手机视同销售业务需确认销售损益,按2000*5/(1+13%)=8849.56确认视同销售收入,按1200*5=6000元确认销售成本。

应交企业所得税

=【(158880+2000*5)/(1+13%)-106000/(1+13%)】*25%=13911.50元

05

具体账务处理:



1)销售十台柜式空调的收入:

借:银行存款 158880

贷:主营业务收入——柜式空调 140601.7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278.23

2)结转十台柜式空调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柜式空调 88495.58              

贷:库存商品——柜式空调 88495.58                

3)送出五台手机:

借:销售费用 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手机 8849.5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50.44

4)结转五台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手机 5309.73             

贷:库存商品——手机 5309.73                

06

个人所得税:



需为五名抽中手机的顾客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000*5*20%=2000元

根据财税〔2011〕50号文件相关规定: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意1:

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注意2: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满减


01

 案例三:



幸福电器城在双十一期间,开展了满10000减2000的活动。十位顾客参与了此活动,共购买了十台柜式空调,该柜式空调对外销售价(含税价)为15888元。

这十位顾客在双十一当天仅花了138880元就买到了这十台柜式空调。

02

 解析应交税费:



案例中需要缴纳增值税:

138880/(1+13%)*13%-100000/(1+13%)*13%=4472.92

应交企业所得税

=【138880/(1+13%)-100000/(1+13%)】*25%=8601.77元

解析:幸福电器城在开展满减活动时,开具发票时,把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金额确认收入并交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明确,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预售交定金送代金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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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四:



幸福电器城在双十一采用预售定金形式,进行促销商品顾客刘先生预付定金2000元,可收到4000元代金券,在双十一当天付尾款11888元,幸福电器城收到尾款后,并商品发货。该柜式空调对外销售价(含税价)为15888元。

02

 解析应交税费:



解析:在此例中,买家刘先生在双十一当天支付尾款,幸福电器城在当天把商品发货,应在当天确认销售收入。

顾客刘先生使用代金券进行消费符合“折扣销售”规定,幸福电器城在赠送代金券时,应按照实际收取的款项,确认增值税的应税销售额及应税收入。幸福电器城应在同一张发票中的“金额”栏分别注明折扣额,那么,代金券不含税金额可以扣减商场当月的销售额。

案例中需要缴纳增值税:

138880/(1+13%)*13%-100000/(1+13%)*13%=4472.92

应交企业所得税

=【138880/(1+13%)-100000/(1+13%)】*25%=8601.77

03

纳税义务时间是什么时候?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如果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预售行为本质上是以预收货款的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在这种销售方式下,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因此,此案例的刘先生在11月支付尾款,幸福电器城应在收到余款发货后确认增值税收入。


四个促销方案对比


01

 表格分析:



02

 解析:     



结合以上四个案例,商家进行促销活动务必事先做好统筹规划,同一种促销效果,采用不同的促销方式,增值税税负可是完全不一样的,单是从税费的角度来分析,满减及送代金券这二种促销方式的税费最低。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企业还应考虑顾客的消费习惯等各种因素,结合税收负担和收益的对比,从优选择促销方式。


本文相关的政策依据


1.《增值税暂行条例》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
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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