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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最新《国有企业合规管理与公司治理手册》建议收藏

 蓝天高山大海 2022-11-07 发布于广东

2022年是企业合规管理强化年,也是国有企业三年改革的收官之年。本手册从国有企业合规管理总论及国有企业专项合规领域两大方面入手,对国有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国资交易、风险管理、合同管理、刑事合规、知识产权合规等热点和难点问题及国有企业治理等国企改革的重点话题进行详细和深入的分析阐述,为国有企业合规经营提供有益指引。

手册目录

第一部分 国有企业合规总论

第一章 国有企业合规的昨天、今天和将来

一、国有企业合规的昨天

二、国有企业合规的“今天”

三、国有企业合规的“将来”

第二章 国有企业合规管理,一个绕不开的概念

一、这个绕不开的概念是?

二、司法裁判案例的“反击”

三、结语

第三章 五张图表厘清国有企业合规的三个焦点问题

一、引言

二、国有企业视角下的合规内涵

三、法律、合规、风险、内控、审计定位不清

四、国有企业合规体系搭建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误区

第二部分 国有企业专项合规领域

第四章 国有企业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的全流程法律风险防控

概述

一、《职业经理人操作指引》的重点梳理

二、全流程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议

三、结语

第五章 国有股权进场交易前签订意向协议的法律分析及合规建议

一、问题的提出

二、意向协议的性质认定

三、国有股权进场交易前签署意向协议的效力问题

四、合规建议

第六章 国有企业合规之国有资产交易要点解读

一、32号令的监管主体及监管范围

二、产权转让相关要点

三、国有企业增资相关要点

四、国有企业资产转让相关要点

第七章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合规要点

概述

一、交易方案设计的合规要点

二、合作方核查要点

第八章 以国企相关人员责任看国有企业合规管理的重点领域—以63号文为视角

概述

一、国有企业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范围

二、追究国有企业“谁的责任”

第九章 解析国企入局产业园区房屋租赁的三个主要法律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二、国有资产出租行为的相关监管规制--以福建省为例

三、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与国有资产竞争招租的冲突

四、疫情常态化下经营性房屋租赁的格式条款危机

第十章 国有企业视角,融资性贸易纠纷案件的识别、裁判路径及合规建议

一、问题的提出

二、司法实践层面融资性贸易行为的认定

三、法律建议

第十一章 国有企业合同管理风险核查--以争议解决条款为视角

一、问题的提出

二、以案说法---看似简单的争议解决条款并不简单

三、争议解决条款的起草策略

第十二章 福建省国有企业刑事合规风险观察及合规管理构建

概述

一、2019年-2021年国有企业刑事犯罪案例大数据情况汇总

二、福建国有企业犯罪案例大数据情况分析

三、给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的“三大心法”

第十三章 国有企业商业秘密合规要点---离职员工带走客户名单的风险管理

一、员工带走的客户名单都是商业秘密吗?

二、司法实践中,客户名单具备秘密性的考量因素

三、如何使客户名单受到商业秘密的保护的一些法律建议

精彩内容

国有企业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的全流程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议

(一)试点企业的选择

现目前国有企业大多是大型的企业集团,存在多层次的企业结构,除集团母公司外,下设若干个二级企业,也有不少的三级企业,且各成员公司横跨不同的行业分布,因此,如何选择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的试点企业便是第一个难题。《职业经理人操作指引》对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的企业设定了如下四个条件:第一,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或者主要从事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第二,人力资源市场化程度较高;第三,建立了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第四,董事会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权利依法得到有效落实。上述第一及第二个条件是行业和人才市场因素,笔者暂不予以讨论,第三、第四个条件从法律层面来看尤为重要。

有些国有企业考虑对工资总额的影响以及集团的整体压力,会选择从新设立的小规模企业进行试点,对于企业内控是否到位、董事会是否独立有效往往不是其考虑因素。就目前而言职业经理人在公司运行中既关键又特殊,也是劳动者和公司管理者双重身份的重叠,且随着公司不断地发展,董事会的经营管理职权不断向职业经理人下移,职业经理人一定程度上掌控着公司的经营控制权。

一旦公司的内控制度及相关规章制度缺失,再加上董事会建设不足及缺乏监事会、股东会的约束,便会形成制度及董事会运作”套不住“追求自身利益的职业经理人”,对职业经理人的约束完全靠其自身的思想道德和职业责任感,一旦职业经理人惑于重利,违法违规操作给公司带来的危害将无法设想。因此在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并开始市场化选聘时,国有企业应确定好试点企业的选,并配套好相关职业经理人制度,例如选拔任免制度、激励约束制度、绩效考评制度等。

(二)国企高管的任职资格及不可忽视的尽职调查问题

根据《职业经理人操作指引》规定,推行职业经理人的岗位一般包括“双百企业”的总经理(总裁、行长等)、副总经理(副总裁、副行长等)、财务负责人和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实务中对于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的认定并不清晰。目前《公司法》第216条对高管范围做了列举式的定义,即:“公司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对于高管身份的问题,目前在国企内部治理中一般存在如下三种情况,第一有些国有企业考虑到业务需要,给予员工的职称都是xx总监、xx经理等各种看上去形似高管的职务抬头,但实际上并未享有相关负责人职权;

第二相关人员实质上长期行使着高管的职权,但公司并未通过章程等登记为高管;

第三,直接使用章程模板或内控制度模板,未根据实际经营管理需要定义一些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如投融资部负责人、技术开发负责人等部门负责人。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高管身份的界定,法官通常会从多方面综合予以认定,例如在(2018)粤民申10433号判决书中,法院审查了被告所任职务的工作范围和权力,包括“对业务整体工作失误和工作人员失职、违纪承担领导责任;更换业务人员的最终决定权;销售费用借支、报销的最终审批权;业务合同签署权与最终审批权等”,同时被告亦实际行使了上述职权,最终认定被告系公司的高管。

有鉴于此,国企在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有必要根据企业情况优化或修改公司章程中关于高管的设定范围,根据实际经营管理需要定义“高级管理人员”,以确保最大限度地发挥章程对公司设定范围内的“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力,减少职业经理人在法律边缘地带“行走的机会”。

在高管的任职资格上除了遵守《公司法》第146条的限制规定之外,《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关于担任国企高管的限制做了如下规定,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方派出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免去其职务。综上,国有企业在”选人“时应注意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及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

对于其是否有与原用人单位之间有过纠纷、是否是失信被执行人分别进行尽职调查。同时由于职业经理人是市场化选聘,对于拟聘用的职业经理人是否与原用人单位签署过竞业限制协议、保密协议以及履行情况;目前是否已经与原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也是不可忽视的劳动尽职调查问题。

(三)职业经理人在职期间的合规建议

1

签订协议

董事会(或控股股东)与经理层成员签订岗位聘任协议和经营业绩责任书(年度和任期),明确任期期限、岗位职责、权利义务、业绩目标、薪酬待遇、退出规定、责任追究等内容

2

任期期限

经理层成员的任期期限由董事会(或控股股东)确定,一般为两到三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

3

明确权责

可以采用岗位说明书等方式,明确经理层成员的岗位职责和任职资格

可以采用制定权责清单等方式,规范董事会(或控股股东)与经理层、总经理与其他经理层成员之间的权责关系

4

开展考核

严格按照契约约定开展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强化刚性考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年度为周期进行考核,一般在当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

5

结果应用

依据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结合综合评价结果等确定薪酬、决定聘任(或解聘),强化刚性兑现

6

到期重聘

经理层成员任期期满后,应重新履行聘任程序并签订岗位聘任协议。未能续聘的,自然免职(解聘),如有党组织职务,原则上应一并免去

上述是根据《职业经理人操作指引》从协议签订到任期届满重聘的梳理,此外国企应注意如下特殊的规定或要求,国务院于2016年8月2日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63号文”),为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完善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明确要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企业应在有关外聘董事、职业经理人聘任合同中,明确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原则要求,故作为国有企业的律师或内部法务应在聘任合同中通过条款起草明确清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

同时职业经理人一般来说在公司全部劳动者中属于“王者”,在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建议应包括如下内容:反不正当竞争之承诺或保证、同业禁止与竞业限制、原用人单位竞业限制义务情况说明及提前就其违反忠实义务的不当行为设置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另外在任期、薪酬金额及结构上,应注意聘任书或董事会决议的内容要与双方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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