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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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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讨论稿)发布时间: 2017-09-19 09:12:31?浏览次数:17次  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
文化传统,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
例》和《陕西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修志问道、以启未来。地方志是传承
中华文明、发掘历史智慧的重要载体,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瑰宝。承载着传承文明、记录历史、弘扬文化、服务社会的历史使命,发挥着“存史、
资政、育人”的重要功能。为国修志、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第三条?按照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推进地方志工作规范化、法制化,确保
依法修志、依法用志、依法管志。?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志
,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专业志书、专业年鉴、大事记和相关地情文献。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
、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包括市志、县(区)志、乡镇(街道)志和村(社区)志。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全面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
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包括市年鉴和县(区)年鉴。 专业志书是指以市、县(区)行政区域名称冠名,记述行业
、部门、企业、院校以及某一专项事业或者事物,全面系统反映其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包括行业志、部门志、院校志、企业志和山水志。 大
事记是指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发生的大事、要事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专业年鉴是指以市、县(区)行政区域名
称冠名,记述行业、部门以及某一专项事业或者事物,全面系统反映其年度情况的资料性文献,包括行业年鉴、部门年鉴、院校和企业年鉴。 地情
文献是指除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专业志书、专业年鉴及大事记以外,全面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相关领域情况的资料性文献,包括本市、县(区
)地方志办公室编纂的地情类出版物。?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要将编修地方志放在国家战略
的高度来认识、来谋划、来统筹,落实三纳入八到位(即把地方志工作纳入到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级政府工作之中,做到
认识到位、领导到位、机构到位、编制到位、经费到位、设施到位、规划到位、工作到位)的要求。? 第七条 地方志书每20年编修一次,每一
轮地方志书编修工作完成后,启动新一轮地方志书的续修工作。按照全市地方志工作规划要求,各级政府要把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各部门要确保修志经费足额到位。? 第八条? ?市、县(区)地方志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
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地方志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本辖区的地方志工作。? (三)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
编纂范围,制定地方志工作制度和业务规范。? (四)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大事记和地情丛书;对专业志书、专业年鉴编纂进行业
务指导。? (五)组织审查、验收地方志书和专业志书。? (六)组织整理、校点旧志等古籍地情文献。? (七)推进地方志信息化建设,完
善地情信息网;推进百度百科?宝鸡数字方志馆建设,为社会读志用志提供服务。? (八)建设方志馆或地情资料库(室),征集、整理、保存地
情文献和资料。? (九)建立方志专家库,积极发挥专家委员会的作用。努力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各行各业及社会各界共同参与
的修志工作格局。? (十)组织地方志业务培训,开展地方志学术研究和地情研究。? (十一)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开展对外方志文化交
流,宣传地方志成果。? (十二)积极开展读志、传志、用志活动,拓展地方志工作的新领域,努力探索新形势下地方志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
新途径、新方法。? (十三)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市地方志办公室按照省地方志办公室制定的
地方志工作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地方志办公室备案。? 县(区)地方志办公室按照省、市地
方志办公室制定的地方志工作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规划,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地方志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地
方志和综合年鉴资料提供单位(以下称承编单位)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国有(
民营、私营)企业,以及中央、省驻宝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 各承编单位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规划和任务,明
确本单位地方志编纂机构和人员,参与地方志编纂,并接受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质量标准完成任务。?? 市
、县(区)地方志办公室可以对涉密规定允许的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摘抄、复制,有法律规定的除外。? 资料持有人或者所有人提供资料被采用的
,由地方志办公室支付相应报酬,具体标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不得提供虚假资料。? 第十二条?各承编单位应当
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综合年鉴规划和任务,组织开展年鉴资料编写工作,于每年5月底前完成上年度年鉴资料编写任务,并报地方志工作机构
验收、录用。 承编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报送综合年鉴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 承编单位向相关单位和个人征集地方志资料,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支持。? 第十三条 地方志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专职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岗位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学术水
平。应当吸收多个领域的专家、学者和熟悉地情、具有较高编纂水平的人员及志愿者参加地方志编纂,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予以
支持。 地方志编纂人员应当忠于史实,准确记述相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编纂人员在地方志中作虚假记述。 第十四条 地方志应当做
到存真求实、全面客观、经世致用。地方志的编纂和出版发行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地方志工作机构制定的质量标准及编纂规范。
 地方志编纂工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军事内容的,应当遵守中央军委关于军事志编纂的
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地方志书的印刷出版应严格执行两轮四审制度。第一轮:审稿人员将把已审志稿及意见反馈编纂单位补充完善。第二轮:修
改好的志稿交组织审查的地方志机构再次审核把关。志书编写组组织初审,编纂委员会组织复审,地方志办公室组织终审,出版社全面审查。出版应
符合国家关于出版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一)?市志由市地方志办公室组织初审,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复审,报陕西省地方志办
公室进行终审。通过后,由出版社全面审查,印刷出版。? (二)?县(区)志由县(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组织初审,宝鸡市地方志办公室组织
复审,报陕西省地方志办公室进行终审。通过后,由出版社会全面审查,印刷出版。? (三)市级部门志由承编单位组织初审、复审,市地方志办
公室组织终审。通过后,由出版社全面审查,印刷出版。? (四)乡镇(街道)志、村(社区)志及专业志、行业志、山水志、厂矿企业志、院校
志等各类志书由所在县区地方志办公室组织审查,也可由市地方志办公室组织审查。通过后,由出版社全面审查,印刷出版。? 第十六条 市专家
委员会承担县(区)志,市级部门志、行业志、专业志等志书的审查验收工作。? 重点审查地方志书的内容是否符合宪法和保密、档案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是否全面、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凡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重大问题,法律、法规及
政策未作规定的,由主管部门审查把关。凡涉及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内容,以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为准。? 第十七条 以市、县(
区)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由市、县(区)地方志办公室组织编纂,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出版,样书报上一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备
案。 以市、县(区)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专业年鉴、相关地情文献,编纂单位应当将编纂方案和基本篇目报同级地方志工作机构预审,出版后样书
报同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 乡镇(街道)、村(社区)编纂的相关地情文献由县(区)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查验收。 第十八条 以市、县(区)
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专业志书、专业年鉴,其著作权依法由组织编纂的地方志办公室享有,参与编纂的人员享有署名权。
 地方志工作成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国家、省和市优秀社会科学成果或者相关成果评奖。 第十九条 地方志编纂过程中收集的资料以及编纂过
程中形成的文稿,由本级地方志办公室管理保存;修志工作完成后,应当依法移交方志馆或者方志资料室管理保存。 第二十条??以市、县(区)
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和以市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专业志书、专业年鉴,县(区)地方志办公室编纂的地情丛书,应当在出版
后30日内向市地方志工作机构报送样书30本(套)和电子文本。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地方志办公室应当加强地方志工作信息化建设,并
将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化发展规划。市地方志办公室应当健全完善宝鸡地情信息网,县(区)地方志办公室应当健全完善本行政区域的地情信息
网。 宝鸡地情信息网和县(区)地情信息网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和更新资料,拓展宣传渠道和方式,加强与其他网站的合作,实现地方志
资源共建共享,为社会提供咨询和信息服务。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地方志办公室应当推进方志馆建设,用于地方志资料的保存和地情知识的
普及、教育、展示,开展学术研究和国内外文化交流。 第二十三条?市、县(区)地方志办公室可以依法向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
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征集文字、图表、照片、音像、电子文本、实物等各种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提供资料的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
方志馆或方志资料室捐赠地方志文献资料和纪念性实物,方志馆应当向捐赠者颁发收藏纪念证书,对具有一定收藏价值的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第二
十四条 市、县(区)地方志办公室应当及时将出版后的地方志在宝鸡地情信息网和县(区)地情网上公布,并通过媒体向社会推介。 市、县(区
)地方志办公室应当通过地情调查、地情研究、地情咨询、地情教育等方式,拓展地方志文化服务渠道。 第二十五条 城市建设涉及对历史建筑或
者其他历史遗存进行利用和开发,建设单位需要查询相关地情资料的,市、县(区)地方志办公室应当提供相应服务。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
人民政府应该对在地方志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地方志工作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依法进行行政追责:? (一)擅自编纂出版以市或者县(区)行政区域名
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的; (二)未经审查、验收、批准,将列入地方志工作规划的地方志稿擅自交付出版的; (三)对已经审查批
准的地方志稿擅自进行较大改动的; (四)不积极向地方志工作机构提供各种资料的;? (五)拖延或者拒绝承担地方志编纂任务的; (六)
拒绝向地方志工作机构报送样书或者备案的;? (七)提供虚假地方志资料,故意损毁地方志资料的; (八)未妥善保管地方志资料或者未按规定报送的; (九)将收集到的地方志资料和编写的地方志文稿占为己有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地方志工作机构或者持有单位和相关部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地方志书经审查验收出版后,存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由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并视情节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宝鸡市地方志办公室负责解释。? 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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