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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到个人信息保护,我们应当关注什么?

 万益说法 2022-11-09 发布于广西

其实不只是某些特殊的日子,就算是平时,我们也总是收到各类推送商品的信息、招聘信息、广告信息,让人不堪其扰。很显然,我们的信息被泄露啦!
我们去银行办理金融业务,购买飞机票、到酒店住宿或者办理邮件寄送业务,都要提供身份信息。在新冠肺炎已经趋于全球化的今天,为了配合防疫部门做好防疫工作,我们亦经常需要向有关部门提供个人信息。在个人信息使用如此频繁的今天,我们的个人信息安全又该如何保障呢?


2021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是国家针对个人信息保护正式出台的一部法律,迄今已经施行一年了。这部法律从个人信息的定义、信息处理规则、监管部门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我们结合案例,选取个人维权的角度、行政监管的角度及刑事处罚的角度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简单的梳理,希望能帮助您运用《个人信息保护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图片来源:Unsplash.com



知情同意原则是个人信息处理的黄金法则

案情简介
刘某某在某快递公司首次下单邮寄快递时,被要求填写其个人信息及手机尾号。首次下单的电子运单约定,某快递公司会对其寄件时在下单系统录入的信息予以保存,且寄件人的名称、电话号码和身份证号会形成自动关联,此后以该电话号码下单寄件时,寄件人的身份证号就默认以首次记录的为准,除非寄件人提供新的身份证号。刘某某操作同意了该约定。但因该手机号码是公司公用电话,导致被第三人使用刘某某的身份信息作为寄件人办理了邮递业务。刘某某发现后于2020年6月9日要求某快递公司予以删除其之前保留的身份信息及解除手机号的关联绑定,但某快递公司不予配合。于是刘某某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判决某快递公司向刘某某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刘某某维权合理开支9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法院认为

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征得自然人同意。刘某某在下单邮寄快递时,向某快递公司出示身份证,并通过电子运单的形式同意了某快递公司对其信息进行关联及存储。此时快递公司收集刘某某的身份信息并与该电话号码进行关联并不构成侵权,但在刘某某明示要求某快递公司予以删除及解除绑定时,某快递公司没有采取合理措施,继续存储刘某某身份证号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刘某某对其个人信息的控制权。

律师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第二款:“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第十三条则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者在何种情形下可以处理个人信息,即除了法律明确列明的几种情形不需要征得个人同意外,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时须征得个人同意。可见,个人的知情同意是处理个人信息的重要原则。行政机关、企业在办理涉及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事务时,除了法律明确不需要征得个人同意的几种情形外,应当注意取得个人的同意。

同时,个人在交易过程中也应当注意核实企业、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处理个人信息时是否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基于个人同意处理的信息,个人有权撤回其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处理个人信息侵害到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的,如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泄露个人信息,则可能面临罚款或者行政拘留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张某将在工作中接到的随访人员名单信息转发至家人微信群,其家人又继续转发传播。造成某医院出入人员名单在社会上被迅速转发传播,侵犯了公民的个人隐私。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对叶某、姜某、张某给予行政拘留的处罚。2021年1月,范某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将其了解到的公民个人信息随意发布在微信“朋友圈”中,引起了部分网民转发。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认定范某的行为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对其依法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图片来源:“桂林晚报”微博账号截图

律师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一条准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的散布他人隐私的相关规定。因此,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将导致行政拘留及罚款。

小心!泄露个人信息非法获利达到五千元以上即构成犯罪如果是履行职务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泄密获利的,则标准减半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至2021年7月,被告人曾某某在某移动营业厅工作期间,利用工作便利,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客户的手机号码和手机收到的验证码发送到特定的微信群中,用于在京东、淘宝等软件注册账户,并按照成功注册账户的数量获取相应的佣金。非法获利达20180.41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曾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将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通讯联系方式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达到20180.41元,情节严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图片来源:Unsplash.com

律师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可见,上述案例中,被告人曾某某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非法获利达20180.41元,已经构成情节严重,符合认定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标准。



个人信息保护绝不是一件小事,个人信息泄露的后果不只是收到各种垃圾短信,还有可能导致盗用个人信息办理信用卡、犯罪等各种不良的后果,因此,重视个人信息保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亦还社会一个良好的秩序。



END
作者简介
钟 晨
(专职律师)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行政法律部副部长
擅长领域:行政管理法律事务、公司治理、建设工程与房地产
作者简介
王文丽
(专职律师)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行政法律部
擅长领域:行政管理法律事务、合同纠纷、海商海事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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