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和合肥市司法局联合发布通知,对《新建商品住房公证摇号公开销售有关事项的通知》中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具体调整事项如下: 一、调整摇号比例。将“本市市区范围内当期登记购房人数与可售房源数之比大于(含等于)1.5,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采取委托公证机构公证摇号方式公开销售”调整为“本市市区范围内当期登记购房人数与可售房源数之比大于(含等于)1.2,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采取委托公证机构公证摇号方式公开销售”。 二、调整公示时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购房登记人员名单和选房顺序摇号结果的公示时间,统一调整为公示时间不少于24小时,选房结果可以不再公示。 三、优化摇号流程。达到公证摇号比例的楼盘,对登记购房人按照刚需、人才、职住平衡和普通购房资格,分类进行选房资格摇号,选房资格摇号完成后,即进行选房顺序摇号。 四、其他有关要求。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预售项目购房登记开始之日前,意向购房人应取得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资格,凭购房资格凭证进行登记。 五、执行时间。2022年11月15日起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按本《通知》执行。 来源:合肥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和合肥市司法局 [责任编辑:王鑫] 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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