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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奇艺诉某知名平台短视频侵权案,判百万赔偿——“算法推荐”生效判决

 蓝春玲 2022-11-11 发布于广东


——爱奇艺公司、快手公司与达佳公司、联通无锡分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判决要点】


1.被诉侵权视频由用户上传,判断快手公司有无尽到注意义务的关键即在于审查其有无主观过错,即对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是否具有“明知或应知”。快手公司将各类热播影视作品按照主题、内容主动进行选择、整理、分类推荐,并通过设置视频分类、智能索引、话题编辑等方式推荐涉案侵权视频,虽然侵权视频上传时间多在2020年,但并非处于热播期的影视剧才算“热播影视作品”,电视剧《老九门》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何况国家版权局发布的《2016年度第五批重点作品预警名单》中包括涉案电视剧《老九门》,快手公司完全可以做到有的放矢。

2.快手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流量经济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尊重他人权利,在运营平台时正确树立知识产权保护的理念,真正落实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不应只要求其用户尊重知识产权,不得上传侵犯他人权利的视频、音频,而疏于自身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视频无论长短,只要是自主创作的,均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是侵权抄袭的,均应受到法律的禁止。快手公司作为短视频平台的经营者,理应对平台上的侵权现象进行主动治理,而非被动地等待权利人通知后再采取措施。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避免侵权行为的技术措施不断成熟,快手公司应当学习和借鉴国内外视频平台的经验和做法,同时加强在视频交互比对等防范侵权技术方面的研发和运用,对侵权用户采取永久封号等措施,从而实现促进短视频创作和侵权风险防范同步发展,在实现高收益的同时做到强保护,为促进国内短视频平台经济的繁荣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

【案例来源】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21)苏0211民初8222号民事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2民终4040号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案情简介】


爱奇艺公司诉称:其是知名新媒体平台“爱奇艺”的经营者,享有电视剧《老九门》在境内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经调查发现,某知名短视频平台APP中存在大量关于电视剧《老九门》的侵权视频片段,该平台明知、应知涉案侵权内容,仍通过各类推荐行为向用户提供涉案侵权视频的在线播放及下载服务。


经查,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短视频平台公司)、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信息技术公司)系短视频APP的经营者,该APP中的涉案侵权视频储存于中国某通信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某通信公司)的网络服务器中。某短视频平台公司、某信息技术公司的上述行为分流了“爱奇艺”平台的观看用户,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判令:1、某短视频平台公司、某信息技术公司立即删除某短视频平台APP中的被诉侵权视频;2、无锡某通信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在网络服务器中删除被诉侵权视频;3、某短视频平台公司、某信息技术公司、无锡某通信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95万元。

【判决观察】


一审争议焦点为:一、达佳公司、联通无锡分公司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二、快手公司有无尽到注意义务;三、如果快手公司构成侵权,如何确定赔偿金额。


争议焦点一,涉及本案责任主体范围。快手APP中出现的《老九门》短视频,并非剧评,而是对电视剧《老九门》的具体情节进行浓缩讲解,已超出合理使用范畴,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系侵权视频。联通无锡分公司至多为快手APP中的视频内容提供基础网络接入、自动传输、自动存储,其对被诉侵权行为无主观过错,不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对于联通无锡分公司辩称其不构成共同侵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爱奇艺公司主张达佳公司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理由为达佳公司与快手公司共同经营快手APP,从快手APP用户协议、软件公示信息,以及快手公司主体信息来看,可以明确快手APP的经营主体为快手公司,达佳公司并非该APP经营者,即便按照数据抓包软件的抓取结果认定快手APP中的侵权视频存储于达佳公司名下“kwaicdn.com”所对应的服务器中,也只能认为达佳公司为快手APP提供了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判断侵权的对象为“内容”而非“数据”,快手APP中的视频是否侵权,审查责任在于该APP经营主体,由其对用户上传的视频内容进行审核,而为快手APP提供网络接入、网络传输、信息存储等基础网络数据服务的服务商对于被诉行权行为无主观过错,故达佳公司亦不构成共同侵权,即使其与快手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或业务合作关系,基于法人人格独立,其亦不因此担责,因此,对于达佳公司辩称其不是快手APP的经营者,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达佳公司不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本案所涉被告中,快手APP中案涉短视频可能产生的民事侵权责任,仅由经营者快手公司承担,对于爱奇艺公司主张达佳公司、联通无锡分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快手APP中公某中涉及的被诉侵权视频已被删除,故对于爱奇艺公司主张达佳公司、联通无锡分公司删除被诉侵权视频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亦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可以明确的是,被诉侵权视频由用户上传,判断快手公司有无尽到注意义务的关键即在于审查其有无主观过错,即对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是否具有“明知或应知”。快手公司将各类热播影视作品按照主题、内容主动进行选择、整理、分类推荐,并通过设置视频分类、智能索引、话题编辑等方式推荐涉案侵权视频,虽然侵权视频上传时间多在2020年,但并非处于热播期的影视剧才算“热播影视作品”,电视剧《老九门》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何况国家版权局发布的《2016年度第五批重点作品预警名单》中包括涉案电视剧《老九门》,快手公司完全可以做到有的放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可认定快手公司构成“应知”。爱奇艺公司在证据保全公证前已多次通知快手公司删除涉案侵权作品,并提供初步权属证据与侵权作品明细,快手公司仍未予以删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可认定快手公司构成“明知”。综上,快手公司存在主观过错,对被诉侵权视频的信息网络传播起到帮助作用,应当承担帮助侵权责任。侵权视频已被删除,快手公司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三,爱奇艺公司、快手公司均未证明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获益,一审法院依法酌情确定赔偿金额。赔偿金额系双方矛盾难以调解的主要问题,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均向法院提交相关参考判例,相差悬殊,一审法院结合作品知名度、侵权情节、侵权规模等,着重从以下四个方面予以考量。一、作品知名度及权利保护方面,毋庸置疑,电视剧《老九门》可以说是2016年度悬疑类电视剧“剧王”,从各类宣传报道情况来看,拍摄成本大、收视率高,爱奇艺公司至今仍将《老九门》列为收费观看剧集。二、侵权情节及侵权规模方面,一方面应当注意到侵权视频的上传时间多在2020年,未在2016年热播期侵权,赔偿额度应当与热播期侵权有所区别;另一方面从快手APP“#老九门”话题的统计数据来看,至2021年7月6日,该话题下共有视频1.8万个,播放6.3亿次,至2021年11月8日,该话题下共有视频2.2万个,播放7.9亿次,虽然不在该剧热播期,但仍然播放量巨大,且播量增长性强,从具体用户发布的视频内容来看,侵权视频并不仅涉及48集中的部分剧集,部分用户已对全部剧集进行编辑、发布。三、侵权过错方面,快手公司通过影视剧分类、索引、话题等方式多种方式向用户推荐侵权视频,且在爱奇艺公司多次通知其删除侵权视频后,仍未采取有效措施,过错程度较高。四、平台规模、性质方面,从快手公司规模及APP累计下载量来看,快手APP应属国内头部短视频平台,短视频平台企业的商业模式主要体现为流量经济,快手APP中的视频内容依靠用户上传,其本身不需要付出过多内容成本,却可以从用户上传的侵权视频所带来的流量中获取广告、直播、电子商务等方面的收益。从快手公司公示的业绩数据来看,其并非单纯的视频分享网站,线上营销服务已成为主要利润来源,根据权利义务相对等原则,利用流量获取高额经济利益的同时也要对流量来源——短视频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加强审查、删除侵权视频,可能会影响用户粘性、削减流量,造成利润下滑,但“尊重知识产权”并非用户协议中的一句口号,享受流量经济的同时必须为内容付出成本。关于快手公司提出的本案系批量维权诉讼,一审法院认为,作品具有独立性,爱奇艺公司就其他影视作品向快手公司维权的,个案确定赔偿金额,作品赔偿金额不应受其他作品影响,但是合理费用中的律师代理费部分,考虑到代理事务的重复性、难易程度,可酌情对类案的律师代理费作出调整,本案律师代理费在10万元范围内予以支持。综上,一审法院酌情确定快手公司赔偿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合理费用144200元。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项、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快手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侵害作品《老九门》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赔偿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以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44200元。二、驳回爱奇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认为,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达佳公司是否为快手APP的共同经营者;二、快手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帮助侵权;三、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二审法院认为:


一、达佳公司并非快手APP的共同经营者。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快手APP开发者和经营者为快手公司,该APP的用户协议内容显示经营方为快手公司。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快手APP的经营者仅为快手公司。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他人以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文件分享技术等网络服务,主张其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证据显示,快手APP的视频存储于域名备案登记在达佳公司名下的服务器上,由此可以证明是达佳公司向快手公司提供了信息传输、存储的网络服务,但并不能直接证明达佳公司以此与快手公司进行分工合作,共同向网络用户提供涉案侵权视频。达佳公司与快手公司在其他案件中作为原告共同起诉的行为,并不能证明双方在本案所涉行为中具有合作关系。第三,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认定关联公司法人人格混同,需要充分可信的证据予以证实。根据本案证据,可以认定达佳公司与快手公司之间存在着部分人员、经营场所方面的交叉或相同,但上述事实仅能证明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关系,此种关联关系并不能推导出达佳公司与快手公司构成公司法律制度框架下的混同及双方在涉案纠纷中具有合作经营关系。综上,爱奇艺公司关于达佳公司为快手APP共同经营者并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上诉意见,二审法院不予采纳。


二、快手公司的涉案行为构成帮助侵权。理由如下:


首先,快手APP中涉及“老九门”话题的视频存在侵权情况,双方对此均无异议。而快手公司在平台上设置“老九门”话题版块,并配有剧照、剧情简介、演职人员等内容,在该话题下有包括涉案侵权视频在内的大量视频。同时,快手公司还按照视频内容划分相应的版块,其中“剧集”版块中的“悬疑剧”版块列有《老九门》,点击该剧就会跳转到“老九门”搜索页面并有相关的推荐视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对热播影视作品等以设置榜单、目录、索引、描述性段落、内容简介等方式进行推荐,且公众可以在其网页上直接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应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本案中,快手公司通过设置“老九门”话题及相应内容版块等行为,对其平台上涉及《老九门》视频进行了编辑、整理,并向网络用户提供了涉及《老九门》视频的榜单、目录、索引、简介等,吸引网络用户关注和浏览,应当认定上述行为属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推荐行为。同时,《老九门》电视剧虽然在2016年播出,但上述规定中的热播影视作品不应仅仅局限于纠纷发生时正在首播的影视作品。从相关媒体的宣传报道可以看出,《老九门》开播后播放量位居前列,并被列入国家版权局用于打击网络侵权的重点作品预警名单,爱奇艺公司平台上至今需要购买VIP会员后才可收看全剧,故《老九门》在本案纠纷发生时仍属于热播影视作品,快手公司对涉案视频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应当知道其运营的平台上存在涉案侵权视频。快手公司认为爱奇艺公司公证保全的部分视频并不侵权,以此主张其不存在应知的情形,并在二审中提供了相关不侵权视频统计表等证据。但快手公司在编辑、整理视频时,其不仅会了解到视频名称,亦会接触和知晓相关视频内容,加之《老九门》电视剧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快手公司不可能不知道编辑、整理的视频中存在侵权视频。即使其中有部分不侵权视频,亦不能否定快手公司应知侵权视频存在的事实。因此,快手公司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无法实现其证明目的。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以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的通知及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未及时根据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知相关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本案中,爱奇艺公司曾多次通知快手公司,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停止提供涉案侵权内容,并附有版权声明、侵权链接明细等材料。此后,爱奇艺公司通过公证保全方式,固定了快手APP中存在涉案侵权视频的事实。上述事实说明快手公司在接到通知后并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侵权,依据上述规定,应当认定快手公司明知其运营的平台存在涉案侵权视频。快手公司主张其已按爱奇艺公司的要求删除了涉案侵权视频,但该删除行为发生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而非本案成讼之前,故快手公司据此提出的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意见,二审法院不予采纳。第三,快手公司刻意地将本案纠纷形容为长视频平台对于短视频平台的打压,认为短视频平台没有技术能力和成本负担能力对短视频是否侵权进行监测和干预,一审判决不利于短视频的创作和发展。二审法院对此认为,快手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流量经济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尊重他人权利,在运营平台时正确树立知识产权保护的理念,真正落实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不应只要求其用户尊重知识产权,不得上传侵犯他人权利的视频、音频,而疏于自身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视频无论长短,只要是自主创作的,均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是侵权抄袭的,均应受到法律的禁止。快手公司作为短视频平台的经营者,理应对平台上的侵权现象进行主动治理,而非被动地等待权利人通知后再采取措施。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避免侵权行为的技术措施不断成熟,快手公司应当学习和借鉴国内外视频平台的经验和做法,同时加强在视频交互比对等防范侵权技术方面的研发和运用,对侵权用户采取永久封号等措施,从而实现促进短视频创作和侵权风险防范同步发展,在实现高收益的同时做到强保护,为促进国内短视频平台经济的繁荣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

三、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适当。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第二、三款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一审中,爱奇艺公司申请法院酌情确定赔偿,该请求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从作品知名度及权利保护、侵权情节及规模、侵权过错、平台规模及性质,以及爱奇艺公司的维权成本支出等方面,确定赔偿额为100万元及合理费用144200元并无不当,不存在快手公司所称的畸高情形。快手公司所称的存在不侵权视频的事实并不影响快手公司在本案中主观过错较大,侵权情节较重的认定及相应的责任承担。


综上,爱奇艺公司、快手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知识产权那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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