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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置换,还没有变现,是否缴纳个税?为什么?

 老蒋财税 2022-11-13 发布于北京
自然人个人M以所持A企业的股权,换取N企业持有的B企业股权,不存在补价事项,M并没有获得现金,那么,M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些人之所以会有这方面的疑问,大多是因为对递延纳税”有误解,特别是这一句取得股权时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纳税”,很容易让人产生这样的误解:因为股权还没有“变现”,所以取得股权的当时可以暂时不纳税,而要等到最终把股权转让出去后,变现后再纳税。而且,还认为是按转让股权时实际取得的变现价值计算纳税。
那么,自然人M与企业N在进行股权置换时,M取得的仍然是股权,还没有变现,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第一条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
这里,自然人M与企业N置换股票,实际是M转让其持有的A企业股权,同时再投资于B企业。而M取得的个人所得,是B企业的股权(有价证券),所以,自然人M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然人M该怎么缴纳个人所得税?什么时候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条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也就是,自然人M应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其个人所得税,按照对B企业股权进行评估的公允价值确认其转让收入,并按取得B企业股权的当日确认为其产生纳税义务的时点。
但是,自然人M只是和N企业置换了股权,并没有取得现金,暂时还拿不出那么多的钱来缴税,也就是一次性缴税有困难,又该怎么办?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第三条规定: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自然人M应该在取得B企业股权后15日内申报纳税;如果M一次性缴税有困难,可以确定在五年内分期缴纳税款的计划,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这里需要特别提示一下:
1、M如果确定五年内分期缴税,那么就必须在五年内把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全额缴清,否则,如果五年期满,M没有缴清税款就可能面临滞纳金及罚款的处罚;
2、应交税款的金额,是按取得B企业股权当日的市场公允价值计算的,而不是等今后出售B企业股权时实际取得收入的价值计算的,也不是等到刚好五年期满的那个时点的价值计算的。M分期缴纳的税款,不受之后五年内B企业股权的市场价格变动的影响。
那么,股权置换,为什么不能按照文章前面提到的取得股权时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纳税”执行?而这句话是针对什么情况的?该怎么理解?下一篇文章再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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