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等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编者按 阅读提示:赡养扶助父母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义务,我国《民法典》也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如果法院判决裁定子女支付赡养费,但子女拒不执行,构成犯罪的,应当如何量刑?本期,我们通过一起案例分析上述法律问题。 裁判要旨 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的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案情简介 一、2002年3月19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平谷法院”)判决刘某军自2002年1月1日起每月给付刘某、李某赡养费90元,每年给付小麦150千克、大米60千克、蜂窝煤1000千克及承担刘某、李某医疗费的四分之一。 二、2012年3月31日,刘某军获得拆迁安置补偿费人民币559,627元。刘某军拒不履行判决。 三、2016年7月22日,刘某军被查获到案。在审理期间,刘某军履行了至2017年底的赡养费。 四、平谷法院一审认为,刘某军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严重损害司法权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并且拒不执行支付抚养费的判决,应当酌定从重处罚,但由于刘某军自愿认罪,故酌定从轻处罚,最终判处刘某军拘役六个月。刘宪军认为其已经支付了赡养费,应当无罪,提起上诉。 五、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刘某军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审法院定罪量刑正确,因刘宪军履行了2017年底前的赡养费且认罪悔罪,对其宣告缓刑。 裁判要点及思路 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如何对刘某军定罪量刑。对此,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刘宪军存在拒不执行赡养费行为,依法酌予从重处罚。同时,刘宪军自愿认罪,酌予从轻处罚。 实务要点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现结合法院裁判观点及法律规定,针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酌定从重处罚问题,总结如下,供实务参考。 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在民事诉讼及执行领域,上述费用因其人身属性而有着较多特殊规定,汇总如下: 一、《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21号)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相关法律规定 1、《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1年3月1日施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21号)
法院判决 以下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指导案例中就此问题发表的意见: 上诉人刘宪军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严重损害司法权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刘宪军请求宣告其无罪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因刘宪军系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的判决,依法对其酌予从重处罚。一审法院根据刘宪军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刘宪军在本院审理期间履行了2017年底前的赡养费,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社会危害,且其本人认罪悔罪,故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刘宪军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件来源 《刘宪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二审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刑终185号】 延伸阅读 在检索大量类案的基础上,云亭律师总结相关裁判规则如下,供读者参考: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时所在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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