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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等判决、裁定的,是否可以从重处罚?|保全与执行

 山鹰单利平 2022-11-15 发布于北京

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等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作者:李舒 李营营 刘梦阳(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编者按

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实现法律文书内容的一种诉讼活动。拒不执行行为不仅影响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还影响了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权威性。因此,利用刑事手段处罚拒不执行行为成为了大家关注的重要解决方案。本期,我们就拒执行为涉及刑事处罚相关问题进行梳理,与读者分享。

阅读提示:赡养扶助父母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义务,我国《民法典》也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如果法院判决裁定子女支付赡养费,但子女拒不执行,构成犯罪的,应当如何量刑?本期,我们通过一起案例分析上述法律问题。


裁判要旨


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的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案情简介

一、2002年3月19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平谷法院”)判决刘某军自2002年1月1日起每月给付刘某、李某赡养费90元,每年给付小麦150千克、大米60千克、蜂窝煤1000千克及承担刘某、李某医疗费的四分之一。

二、2012年3月31日,刘某军获得拆迁安置补偿费人民币559,627元。刘某军拒不履行判决。

三、2016年7月22日,刘某军被查获到案。在审理期间,刘某军履行了至2017年底的赡养费。

四、平谷法院一审认为,刘某军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严重损害司法权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并且拒不执行支付抚养费的判决,应当酌定从重处罚,但由于刘某军自愿认罪,故酌定从轻处罚,最终判处刘某军拘役六个月。刘宪军认为其已经支付了赡养费,应当无罪,提起上诉。

五、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刘某军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审法院定罪量刑正确,因刘宪军履行了2017年底前的赡养费且认罪悔罪,对其宣告缓刑。


裁判要点及思路


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如何对刘某军定罪量刑。对此,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刘宪军存在拒不执行赡养费行为,依法酌予从重处罚。同时,刘宪军自愿认罪,酌予从轻处罚。


实务要点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现结合法院裁判观点及法律规定,针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酌定从重处罚问题,总结如下,供实务参考。

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在民事诉讼及执行领域,上述费用因其人身属性而有着较多特殊规定,汇总如下:

一、《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21号)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相关法律规定

1、《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编)

234.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1年3月1日施行)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21号)

第七条 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法院判决

以下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指导案例中就此问题发表的意见:

上诉人刘宪军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严重损害司法权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刘宪军请求宣告其无罪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因刘宪军系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的判决,依法对其酌予从重处罚。一审法院根据刘宪军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刘宪军在本院审理期间履行了2017年底前的赡养费,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社会危害,且其本人认罪悔罪,故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刘宪军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件来源


《刘宪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二审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刑终185号】

延伸阅读

在检索大量类案的基础上,云亭律师总结相关裁判规则如下,供读者参考:

1、拒不执行支付扶养费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案例一:《陈素勤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二审刑事裁定书》【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7刑终28号】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2014年4月23日,平舆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陈素勤向原告支付子女抚养费40938.3元,家庭共同财产109854.36元。判决生效后,陈素勤具有支付能力一直拒不支付。平舆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素勤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陈素勤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可酌情从重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及有关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判决陈素勤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
2、拒不执行支付抚恤金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案例二:《李培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重大责任事故、滥发林木案二审刑事裁定书》【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8刑终107号】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法院的定罪量刑,而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培强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应当及时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其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虚报财产情况,逃避执行,经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金额达15万余元,情节严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李培强曾因犯罪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将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合并执行刑罚。被告人李培强拒不执行的款项属于抚恤金,可酌定从重处罚。
3、拒不执行支付医疗费用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案例三:《王传标拒不执行判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6刑初258号】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传标在外务工有收入,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而不执行,因拒不申报财产被司法拘留后仍拒不申报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本院予确认。本罪名属于选择性罪名,公诉机关起诉的罪名不妥,应予以变更。被告人王传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传标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履行赔偿义务,与对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获得对方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传标拒不执行支付医疗费用的判决,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王传标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判决王传标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4、拒不执行支付劳动报酬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案例四:《曹克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民法院(2017)内2923刑初1号】
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曹克昌明知自己负有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执行义务而实施转移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曹克昌拒不支付他人劳动报酬,工人集体上访讨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依法应当从严惩处。量刑时充分考虑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主动履行全部执行义务等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曹克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时所在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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