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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子上的文字有显著性,瓶子整体能注册为立体商标吗

 朝九晚九 2022-11-16 发布于北京

一点不特别,平平常常,普普通通。不由得想起日本电视剧《绯红》里的一句话“如果今天是属于我的一天,那我应该会照常度过。”在每一个特殊的时代,一如往常就是美好的生活。

就一如往常地继续写商标文,今天介绍一个立体商标的案例。商标如下,左侧是正面背面和底面的照片,右侧是放大的部分,可以看到上面的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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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商标的申请人是金门酒厂,指定使用商品第33类的高粱酒、烈酒(饮料)等商品上。该商标申请被商标局以缺乏显著性驳回后,申请人不服,一直走完后续的驳回复审、司法一审和二审程序,最后还是被驳回。

金门酒厂认为这件立体商标中的汉字“金门酒厂”“金门高粱酒”和图形清晰可见,且为金门酒厂先前在高梁酒商品已注册的文字商标,该文字商标在台湾地区、大陆多次受驰名商标保护记录。鉴于文字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也增强了诉争商标整体上的显著性。

但这个理由没有得到支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是这样论述的:诉争商标由立体酒瓶及汉字“金门酒厂”“金门高粱酒”和图形构成,其中的三维标志整体表现为一般酒瓶样式,属于在高粱酒、烈酒(饮料)等指定商品上的常见立体包装。商品包装或容器的主要功能是保护、盛载商品,以便于储运和销售。仅以商品包装或容器的三维形状申请注册三维标志商标的,通常情况下相关公众不易将其识别为指示商品来源的标志,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本案诉争商标由缺乏显著特征的立体酒瓶及汉字“金门酒厂”“金门高粱酒”和图形等平面要素组合而成。虽然金门酒厂主张“金门酒厂”“金门高粱酒”为其注册商标,具有显著特征,但上述平面要素在诉争商标中所占比例过小,根据相关公众的识别能力,整体上易被识别为包装装潢或者酒瓶装饰,故诉争商标在整体上仍不具有显著特征。金门酒厂在行政阶段提交的新闻报道、产品图片、销售信息等证据,产生时间系在2019年后,其中显示的宣传推广规模较小,且未反映产品销售数量、销售范围,故不能证明诉争商标经过长期或广泛使用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从而已经取得显著特征。金门酒厂声明放弃诉争商标中酒瓶形状三维标志的专用权,并不影响本院对诉争商标整体要素是否具有显著性的判断。

在一件不具有显著性的三维标志上附有具有显著性的平面文字,整体是否具有商标显著性,一直以来认知都有分歧。我个人认为该立体商标仅为酒类商品的普通包装,不易被识别为商标,不能注册。但我并不认同判决中说文字部分的平面要素所占比例过小,才不具有显著性。我认为就算是文字占了半个瓶子大,一眼就能识别,也不会让整个瓶子具有商标显著性。因为消费者虽然认出了“金门”的品牌,但只是把文字识别为商标,并不是把整个瓶子识别为商标。

简单说就是对于一个商品的普通容器或者包装物来说,不管上面有什么文字,也不管这些文字多么特别,都不能表示这个三维图形本身具有商标的识别作用。因为绝大多数商品容器或包装上都会印有商标品牌名,难道整个容器或包装都是立体商标了吗?显然不会的。一件立体商标是不是具有商标显著性,还是取决立体形状本身的特性,而不是上面有什么文字。

而且正如判决中所说,放弃商标中酒瓶形状三维标志的专用权,并不影响本院对诉争商标整体要素是否具有显著性的判断。理由很简单,既然放弃了三维标志部分,为什么还要以立体商标的形式提出申请呢?直接申请平面商标就好了。

由于认知分歧的原因,在某段时期,确实有部分类似这件商标的“立体商标”曾经被核准注册。所以,前案也不是都能作为参考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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