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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判观点:

 車馬風雲 2022-11-17 发布于重庆
 关于涉案建筑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的认定。依据本案查清的事实,涉案建筑于2000年修建,未取得任何规划许可手续。依照“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法律适用原则,对涉案建筑属性的认定,应当依照修建时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予以认定,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年4月1日施行,2008年1月1日废止)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取得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否则,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又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关于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设计违法行为追诉时效有关问题的意见》(法工办发〔2012〕20号)“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设计、施工,因其带来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和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始终存在,应当认定其行为有继续状态,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应当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即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筑物,无论其是否建成,只要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其建设、设计、施工的违法状态持续存在,不因其时间久远,而改变其建筑物的违法属性。本案中,崔某20**年在城市规划区内擅自修建的涉案建筑未取得任何规划许可手续,原沙区规划局依照建设时有效的《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8年9月1日施行,2010年1月1日废止)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或个人新建、扩建、改建和大修建(构)筑物和城市小品,施工前须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修建临时性建(构)筑物,应申办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第六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未持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其权限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属违法建设行为”。原沙区规划局认定崔太琼未取得任何规划许可手续,擅自在沙坪坝区磁器口蔡家湾144号民俗文化村内修建约700平方米建(构)筑物属于违法建筑正确。
案例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行申5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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