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春律师:专注于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导语】 【正文】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认为:“单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全部或者大部分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个人为进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单位设立后,以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对单位中组织、策划、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人员应当以自然人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关于单位犯罪的认定 2.关于自然人犯罪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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