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党员领导干部是否能公开出售利用业余时间创作的书法作品? 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关于青海省纪委案件审理室《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是否能公开出售利用业余时间创作的书法作品的请示》的答复意见 (中纪审〔2004〕3号) 青海省纪委案件审理室: 你室《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是否能公开出售利用业余时间创作的书法作品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经征求党风廉政建设室意见,现答复如下: 有关党员领导干部能否公开出售其利用业余时间创作的书法作品问题,情况比较复杂。如果该党员领导干部在出售书法作品时未利用职权、职务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就没有违反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但是,在实践中,如果买方是该党员领导干部的服务管理对象,就很难保证其作品的推销、出售不受其职权、职务或地位的影响。因此,在许可这种行为的同时,应对此行为作出限制性规定和要求,如加强事前报告、事后申报等,便于组织掌握。 就你们请示的问题来看,根据有关禁止党员干部个人经商、办企业的规定要求,如果范某某同志并未利用其职权、职务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出售本人利用业余时间创作的书法作品,则不宜视其为违反党员干部不得经商的规定。 以上意见供参考。 2004年2月4日 T 相关法规 《党纪处分条例》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六条 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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