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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278条系统解读:本单元加装电梯表决为什么合法有效

 鲁西文苑 2022-11-21 发布于山东

         在《民法典》生效之前,根据《物权法》第76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加装电梯类“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项目, “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即合法有效。(《民法典》1259条规定含本数)。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之后,降低了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表决同意门槛。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 双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与表决”,表决同意人数达到“双四分之三以上”即可通过。
        综合分析《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就加装电梯类事项进行表决,如果各户面积相同,实际上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以占比2/3业主参与表决为前提条件和计算基数,同意人数占比达到3/4以上即合法有效,这就是合法表决的低门槛。以本单元12户、各户面积相同为例,只要参与表决人数占比达到2/3(含2/3)以上、同意人数占参与表决人数的3/4(含3/4)以上,表决结果即达到法定要求。
        二是,以单元全体业主参与表决为前提条件和计算基数,当表决同意人数占比为2/3以上,达到高门槛占比要求时,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以单元12户、各户面积相同为例,以12户业主参与表决为基数,表决同意人数占比2/3以上,达到8人(含8人)以上即符合法定要求。
         三是,“占比2/3业主参与表决且全部同意”与“全体业主2/3表决同意 ” 实际上是一回事儿,无论是从高门槛还是低门槛看,申报加装电梯均合法有效。以单元12户、各户面积相同为例,按低门槛参与表决占比2/3(8人)、表决同意占比4/4(8人)计算,符合法定比例要求;按高门槛表决同意占单元全体业主比例2/3(8人)计算,同样符合法定占比要求。
        设置高、低两个门槛,既有利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也有利实现绝大多数高层业主的合理诉求。它打破了底层业主不同意啥事也干不成的“一票否决”局面,为绝大多数业主改善居住条件、提高生活质量,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支持,顺应了老龄化社会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体现了党的为民、惠民宗旨。
        需要强调的是,在高门槛条件下,低门槛表决同意占比基数和计算结果,因失去存在的前提条件而失效;同理,在低门槛条件下,高门槛表决同意占比基数和计算结果,亦因失去存在的前提条件而失效。就是说,用低门槛条件下表决同意人数占比3/4以上,取代高门槛条件下同意人数占比2/3以上的做法是错误的,反过来亦是如此。
         道理很简单,由于高门槛条件下参与表决基数较高、同意占比较低,而低门槛条件下参与表决基数降低、同意占比提高,如果把低门槛条件下的较高同意占比当作全体业主参与表决的高门槛条件,会进一步增加申报加装电梯的难度,在原来高门槛的基础上形成第三道更高的门槛。这种混乱逻辑,绝对是与《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相违背的以12户单元、各户面积相同为例,本来2/3占比也就是8人参与表决、其中3/4也就是6人表决同意就合法了,非要搞成同意人数占比达到单元全体业主的3/4、也就是达到9人才有效,显然是错误的。
        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就是把《聊城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办法(试行)》第六条中“表决前应当通知所在单元的全体业主”这句话,由告知《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有效表决条件,错误地理解成了“ 通知全体人员参与表决,参与表决人员也就是全体人员的3/4以上同意才有效 ”。这种理解,不仅存在着严重的逻辑错误,而且违背了《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强制性规定。根据“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的法律位阶原则,地方部门规定与国家法律相违背的必须服从上位法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指必须依照法律适用、不能以个人意志予以变更和排除适用的规范。法律行为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北京十大律师事务所之一,德恒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合伙人谢锦春、德恒上海办公室律师胡佳指出:“从《民法典》第278条的性质来看,笔者同意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观点,即'该表决程序的规定属强制性规范’。”上海宋安成律师团队解读:“从《民法典》278条规定看,其本身是一个强制性规定,不存在当事人可以约定的问题。”
        应当明确,按反对方的说法,非要单元全体业主参与表决,将8到10人参与表决、6到8人表决同意的合法占比排除在外,与《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 双三分之二以上参与、双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 的强制性规定相违背,因而是无效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针对反对方的观点,我们先后两次通过市民热线,要求市住建局给予明确答复,他们均公开回答:“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作出有效的表决应当具备两个条件:(1)参与表决的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参与表决的业主人数占比2/3以上。(2) 参与表决人数3/4以上的业主同意。” (见市民热线公开咨询答复)。我们单元的表决程序,完全符合这两个条件。
        概而言之,根据《民法典》和《聊城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无论是从全体业主2/3(8人)以上表决同意的高门槛看,还是从2/3(8人)以上业主参与表决、3/4(8人)以上表决同意的低门槛看,拟或是既从符合高门槛表决占比、又从符合低门槛表决占比的法定要求看,本单元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反对加装电梯一方,非要按自己的片面理解,采取非理性的做法,横加阻挠、干扰施工,是不应该、不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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