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杨女士,将180万元交给姐姐保管。结果姐姐只返还了50万,表示剩下的130多万拿去做理财被骗走了。两人因此而对簿公堂,甚至在法庭上大吵了起来。 杨女士为什么要将巨款交给姐姐保管呢? 原来,当时她的家庭出现了问题,夫妻关系不和,可能面临离婚。 未雨绸缪,杨女士向姐姐提出将自己和女儿180多万的私房钱交给她保管。 姐姐同意了,让妹妹将钱存入了自己的银行账户。 从2017年12月开始,杨女士就借用姐姐的账户开展存取款业务。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她往姐姐的账户里存了180多万元。 后来,家里的问题解决了,杨女士希望能拿回自己的钱。 但姐姐只返还了50万给妹妹,还有130多万没有偿还。 就在杨女士要求姐姐偿还剩下的款项时,姐姐却告诉她:这笔资金做了理财,被人骗走了。 姐姐还出示了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受案回执》。 随后,杨女士将姐姐一家告上了法院。 2021年9月23日,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杨女士的姐姐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1,324,716元及利息,并驳回了杨女士的其他诉求。 杨女士将姐姐和姐夫程某作为共同被告,告上了法庭,结果却是由姐姐一人承担偿还责任。 她认为姐姐拿了自己的钱去做投资理财,那么投资理财的收益必然要用于家庭生活,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因此姐姐和姐夫都要承担偿还责任。 这个想法的逻辑也很清晰:杨女士觉得姐姐没有偿付能力,但是姐夫或者家庭的共同财产是有偿还能力的。 此外,她还担心姐姐和姐夫会对家庭财产的安排做出相关约定,例如假离婚等,将损害自己的利益。如果姐夫也加入到债务的履行过程之中,就会有一个更有利的保障。 于是,杨女士提起上诉。随后,该案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线上审理。 两方在线上剑拔弩张,一度争吵了起来。 而杨女士的姐夫辩称:我全程都没有参与,直到钱被骗走了,我才知道这件事。 对杨女士不利的是,在有关的凭证上面确实没有姐夫的签名。 两姐妹实际上形成了一种保管合同关系。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因此,如果杨女士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保管合同的相对方包括姐夫在内,是很难要求姐夫承担偿还责任的。 至于她说“理财收益用于家庭生活”,也需要自己拿出足够的证据。 因此,法院只能支持由姐姐来承担偿还义务。 2012年4月27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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