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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纪要 | 第十八期——格列弗:一个非洲社会中的社会控制

 花间挹香 2022-11-22 发布于河南

【致谢】感谢赵一戎老师对文本所展开的认真细致阅读;感谢谢昊、王伟臣、宗婷、王励恒等老师和同学的精彩讨论。本文根据领读人和各位参与讨论人的发言整理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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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29日,“法律人类学云端读书会”第18期在腾讯会议平台顺利举办。此次阅读的是著名人类学家格列弗(P. H. Gulliver)的法律人类学代表作《一个非洲社会中的社会控制:阿鲁沙人(北坦噶尼喀的农耕马赛人)研究》(Social Control in an African Society: A Study of the Arusha: Agricultural Masai of Northern Tanganyika)。共有来自国内外各高校、科研院所的青年教师、博硕研究生、本科生近50余人参加。

读书会由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伟臣主持,共分为三个环节:第一环节是由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赵一戎老师做领读分享;第二环节是由常驻坦桑尼亚的媒体人谢昊作特邀分享;第三环节是自由交流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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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环节 领读与分享

赵一戎的分享内容包括作者简介、写作背景、阿鲁沙人的社会结构、纠纷解决方式以及学界对本书的评论等方面。

一、作者简介

本书作者菲利普·休·格列弗(1921-2018)是一位著作颇丰的人类学家。格列弗于1921年9月出生于英国东部埃塞克斯郡莫尔登。在这个毗邻北海的海滨城市,格列弗将自己的童年经历描述为“相当传统地在英国的郡里度过”。成年后的格列弗遭遇了二次世界大战,1942年至1944年间,格列弗受征召入伍,服役于英军北非军团,并曾在撒哈拉沙漠地区参与作战。期间,非洲大陆的异文化引起了格列弗的强烈兴趣。他开始关注当地的社会形态,并在自学阿拉伯语后,尝试走访了部队驻地附近的几个村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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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列弗(P. H. Gulliver)

战后,格列弗于伦敦政治经济学院(LSE)获社会学硕士学位,并在著名人类学家艾萨克·沙佩拉和雷蒙德·弗斯的共同指导下,于东非地区开展民族志研究。1952年,格列弗完成了对肯尼亚图尔卡纳和乌干达圣杰两个地区间牧民群体的田野调查,以《家族牧业:对东非两个游牧部落的研究》获人类学博士学位。之后,格列弗短暂旅居美国,并在哈佛大学和波士顿大学任教。1962年返回英国后,开始在伦敦大学亚非学院(SOAS)人类学系任教。截至1970年,格列弗在东非地区研究了至少7个不同的原住民社会,并出版了系列专著。其中,本书出版于1963年,其它研究成果还包括《尼亚库萨人的土地所有权及社会变化》(1958)、《东非的传统与过渡:现代时期的部落因素研究》(1969)及《邻居与网络:恩登杜尼人社会活动中的亲属关系习语》(1971)。

自1971年起,格列弗定居加拿大,在安大略省的约克大学度过了其职业生涯,并于1992年荣休。由于长期在加拿大生活,并当选加拿大皇家社会学学会会员,维基百科将格列弗误认为是加拿大籍人类学家。格列弗与加拿大人类学家玛丽莲·西尔弗曼成为了“既是人类学意义上,也是个人意义上的伴侣。”他们自1980年起,在爱尔兰基尔肯尼郡的托马斯镇开始了长期的田野调查合作,并形成了三本合著,即《在诺尔河谷:基尔肯尼郡托马斯镇的社会史1840-1983》(1986)、《走近过去:通过爱尔兰个案研究的历史人类学》(1993)及《商人和店主:一个爱尔兰集镇的历史人类学1200-1986》(1995)。

2018年3月30日,格列弗在加拿大约克城家中逝世,享年97岁。美国人类学协会(AAA)期刊《人类学新闻》(Anthropology News)和英国皇家人类学会期刊《今日人类学》(Anthropology Today)都刊登了由其学生所撰写的讣告,以上关于作者概况的介绍便基于两份讣告整理而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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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弗(P. H. Gulliver

二、写作背景

在开篇序言中,格列弗便明确了本书的写作背景。他坦言本书是以受坦噶尼喀政府雇佣的社会学研究者的身份完成的。作者接受当地政府的委派,到阿鲁沙人聚集的梅鲁山区域开展社会调查,调查的结果需以正式报告的形式递交政府,以提供决策参考。

当地政府所关注的重点问题包括梅鲁山区农业用地短缺问题的来源,以及阿鲁沙人目前对此的态度和想法等。格列弗在政府的资助下前往了梅鲁山区,他将自己的田野调查分为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56年8月开始,主要关注和研究梅鲁山区的土地和经济问题,期间他对阿鲁沙人口、土地所有权、农业和定居历史进行了详细考察,并围绕以上问题撰写了政府项目所要求的一系列备忘录。经过第一阶段的研究,他发现,阿鲁沙人聚居在梅鲁山的山坡地带,以农耕为主要生产方式,而该区域内的农业用地发生了严重短缺,并因此产生了继发性的经济发展缓慢。对此,阿鲁沙人普遍认为,是由于政府的过往政策不允许他们继续拓荒,而这一错误政策最终导致了现今当地的土地危机和社会动荡。故而,阿鲁沙人对于坦噶尼喀政府普遍抱有极度不信任的态度。1957年,格列弗正式向坦噶尼喀政府呈报了《关于阿鲁沙酋邦土地和人口的报告》。报告中,格列弗对政府所关心的全部问题予以了回应,并提出了改变阿鲁沙人不利处境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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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鲁山区地图

完成政府报告之后,格列弗便进入了第二阶段的田野调查作业。在对阿鲁沙人土地问题开展调查期间,格列弗发现当地发生了大量与土地相关的纠纷,由此他开始关注当地与土地相关的规范。以土地纠纷为起点,格列弗的调查范围慢慢扩大到了其他类型纠纷。只是,其关注点后来逐渐超越了阿鲁沙人的社会规范和纠纷中的细节,被纠纷解决的实际过程所深深吸引。格列弗发现,阿鲁沙人社会的纠纷解决、土地问题、对政府的态度等,均与其自身的社会系统和生活方式有密切联系。进而他认为,“这些(指阿鲁沙人的社会系统)特征似乎特别重要,特别令人感兴趣,而且超越了纯粹的经济考虑”。这一问题意识使得他关注的重点变为阿鲁沙人的社会结构与纠纷解决的关系,最终,这也使得本书成为法律人类学学科史中的经典。在本书影响之下,法律人类学的研究范式发生了从“规范”到“过程”的重要转变。

三、本书结构

全书正文由四个部分组成,前三个部分呈现了阿鲁沙社会的组织形式和结构,分别就阿鲁沙社会中三个主要的社会子系统进行了介绍,即乡村自治区内的同龄人组织、父系血缘组织、当地政府与法院。在第四部分,作者详细描述了阿鲁沙人的纠纷解决方式,并记录了大量真实纠纷案例的解决过程。在附录部分,本书按照人类学亲属关系研究传统,对阿鲁沙人的社会结构按照“两分法”作了说明,并阐释了其暗含的象征意义。作为对全书内容的必要补充,格列弗还在附录中列出了与阿鲁沙女性社会地位、财产关系等相关的资料。

四、阿鲁沙人的社会组织

(一)乡村自治区(parish)内的同龄人组织(age-set)

阿鲁沙人把他们所居住的土地划分为一些边界固定的区域,并进行单独命名。这个区域在阿鲁沙语中称为embalbal, 复数形式是imbalbali,作者将此区域译为英文单词parish,并解释道:“在阿鲁沙的上下文中使用这个词是指规模的小和这些当地群体的自治权,并不是为了暗示任何特定的宗教内涵。阿鲁沙人从来没有住在紧凑的乡村住宅集群中。乡村自治区是一个社会和地理上定义的分散的宅基地集合,每一个家宅都建立在占据它的家族的独立土地上。”可见,本书中parish一词的含义与宗教意义上基督教教区无关,在作者的家乡,该词还可以指代英格兰乡下由农民们实行民主自治的乡村地区,故将之译为乡村自治区更为恰当。

阿鲁沙人居住在梅鲁山的山坡区域。山顶的积雪融化后,形成小溪顺山势流下,溪水将土地分割成大大小小的不规则地块。从第一代阿鲁沙拓荒者先祖定居梅鲁山开始,人们沿着溪流开垦出农地,并在农地旁筑起半球形的住宅,一个个乡村自治区便顺着山坡逐渐形成。由于土地相邻,居住在乡村自治区内的阿鲁沙人自发组成了互助的农业生产组织,乡村自治区的成员相互之间一般是没有血缘关系的,但根据阿鲁沙人的传统,土地又是在父系血统中继承和流转,故而在一个乡村自治区中,地缘和血缘形成了相互交织的社会控制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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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鲁沙人的农地

在阿鲁沙人成人礼中,一名男子必须被同龄人组织所接纳和认可。在拥有了同龄伙伴后,才被视为成人,由此才可参与祭祀、集会等社会公共事务。通常而言,继承了父亲土地的阿鲁沙男子,同时也会得到父亲所住乡村自治区中与其年龄相近男子的接纳。而阿鲁沙男子也可以永久迁居到另一个地方,通过与他的新邻居合作,自动地加入当地自治区和同龄人组织。

在一个乡村自治区内,几名年岁相仿的男子在连续经历4至6年的共同生产互助后,会初步形成一个相对固定的同龄人组织,而正式的同龄人组织则需要通过共同举行马赛人的割礼仪式来确定。共同生产劳作的几位年轻男子将一同接受割礼,根据阿鲁沙人的传统,割礼仪式还将伴随着相应的巫术,时间可能持续18个月,需要经历三次仪式和手术才能最终完成。

阿鲁沙人的同龄人组织之间存在对抗与合作关系。共同完成割礼的一组成员之间互相是盟友,前后完成割礼的同龄人组织之间是对抗关系,但间隔一期完成割礼的两组同龄人组织之间则是盟友关系。以第N组完成割礼的阿鲁沙同龄人组织为例,第N组与其前后两组,即第N+1和第N-1组相互间是对抗关系,但第N组与第N+2组和第N-2组则为盟友关系,阿鲁沙的同龄人组织总体上呈现出类似“135组”对抗“246组”的两两对应关系。随着时间推移,同龄人组织会按照一定的仪式和程序完成晋升,初级的年轻同龄人组织会随年龄的增长而逐渐上升为资深同龄人组织,整个系统便由此自然完成了新陈代谢。年老的资深同龄人组织负有对年轻的初级同龄人组织照顾和保护的义务,由资深组选定了年轻组后,二者之间便结成盟友关系,两组成员相互之间的称呼也随之改变,阿鲁沙人将他们的关系视为另一种形式的父子关系(iloowawa-ilayiok)。

(二)父系血缘组织

阿鲁沙人将他们的历史追溯到第一代抵达梅鲁山区定居的先辈,一代代阿鲁沙人开垦的土地以父系血缘为纽带传承下来,也形成了相应的血缘组织。

在阿鲁沙社会中,血缘组织的基础单位是核心家庭。阿鲁沙人的家庭以一名男子为户主,家庭由他的妻子和孩子组成。通常情况下,已婚但未离家的儿子和儿子的妻子、孩子也包括在这个家庭之内,一个阿鲁沙家庭便是一个独立的农业生产单位。阿鲁沙人有一夫多妻的习俗,妇女出嫁时会拥有她父亲给的土地、牛羊等嫁妆,并且可以保留自己的嫁妆做为财产。阿鲁沙人家庭中,成员之间是平等的,作为最年长男子的父亲也不是独裁者,在儿子们成年娶妻之后,便可以获得独立的自治权。户主去世后,家庭才解体,他的儿子们会继承土地、房屋、牲畜等,这个时候新的核心家庭便出现了,每一个新家庭都由原户主的一个儿子来领导,这个儿子也正式成为土地、田宅、牛羊的合法所有者。父亲去世后,儿子也就彻底变成了一个独立自治的个体,他和他的妻子以及年幼的孩子会占据一个独立的住宅,房屋可以从父亲那里继承,也可以自行到新的区域兴建。一般情况下,已婚的儿子会选择搬出他父亲的家园,在未开垦的丛林中开辟一片新的农地,或去租用他人土地成为佃户,个别的已婚儿子也可能因为获得了父母的土地和牲畜从而留在父亲的土地上。由于成婚后的男子大多是要搬离原生家庭的,所以阿鲁沙的父系血缘系统组织分散在了整个梅鲁山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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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鲁沙人的家庭和房屋

阿鲁沙的血缘系统不存在地理上的明确核心焦点,也没有正式的领袖,除了代际差异外,成员互相之间也是平等的。阿鲁沙血缘系统的最小单位是核心家庭,其次,由一个男子和他的父亲、他的儿子等几个核心家庭组成的组织便是最小的血缘系统,最大的血缘系统则被认为是由最初定居者之一的某位祖先繁衍而来的整个血缘纽带。所以,在血缘系统中,阿鲁沙人有“二元化”的两个认知:“所有人的祖先”和“与我关系接近的祖先”,形成了一个类似差序格局的状态。在不同规模的血缘系统中,存在一个或多个“发言人”(olaigwenani),他们代表整个系统在公开的会议中表达意见。但这些人并不是该血缘系统的首领,也不是最年长的成员,而是有沟通能力、口才好、有个人魅力的血缘系统内成员。简而言之,大大小小的血统系统都是松散的组织,没有明确的领导或权威。

享有共同血脉联系的个体归属于共同的最大血缘组织,每个最大血缘组织都会有成员担任olaigwenani le ngaji,即血缘组织的代表发言人,或者血缘组织顾问。顾问是由最大血缘组织成员所自主选举出来的,选举的过程伴有一系列复杂的制度和仪式。和血缘系统的发言人一样,一个人被选为顾问并不是因为他比其他人更高贵,而是因为其个人具有某些被认可的特征和能力。阿鲁沙人认为,顾问必须拥有聪慧的大脑和做事具有主动性,并且已经在公开讨论和集会方面表现出足够优秀的辩论技能;应该了解自己的血统脉络,清楚自己最大血缘世系组织成员的情况,通晓阿鲁沙人的习俗和习惯法,知道处置事务时的先后顺序;应该具有外交手腕和说服力,并能够掌控会议现场气氛,避免陷入僵化。顾问其实还代表着阿鲁沙人对人格品质的理想化追求。对于阿鲁沙普通人而言,哪怕涉嫌犯罪,也应该迅速对所谓的侮辱或他人施加的伤害采取暴力,而不是等待道德和法律的帮助,但是顾问必须要冷静,保证全部事情都在道德和习惯法的框架之内展开。

在纠纷解决过程中,顾问和代言人都有义务代表其归属团体完成内部协调、对外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此过程中,阿鲁沙人普遍认为,成为顾问的人都掌握了一种特殊的技能,即顾问可以通过某种仪式获得超自然力量,使用诅咒令人生病或死亡。

(三)法院和地方政府

自德国殖民者入侵梅鲁山附近地区之初,当地便在殖民者主导下出现了西式法院和地方政府。60年来,阿鲁沙人一直受到由殖民者建立的有组织的政府控制。殖民者在梅鲁山区建立了地方政府和法院,任命了一名酋长以领导当地的阿鲁沙人,并配置了若干法官。受此影响,阿鲁沙社会被迫引入了一种新的司法程序,他们开始逐渐认识到新的政府和法院所拥有的强制性权力。历经几十年后,阿鲁沙人已经部分地接受了殖民者外来的司法权力,并认可了法庭的仲裁和判决的效力,但他们生活中的大部分纠纷和争端并没有提交给法院。他们自身的传统纠纷解决程序和机制仍然存在,并富有生命力。然而,求助于法院也成为阿鲁沙人能够认可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法院至少已成为解决争端的一种可供选择的方法。

五、阿鲁沙人的纠纷解决

在梅鲁山区,当某位阿鲁沙男子提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害或者他遭遇了某种不公平的对待,便意味着一起纠纷的发生。影响阿鲁沙人纠纷解决的因素有很多,纠纷所涉及的损害和种类只是其中之一,更为重要的还有当事人相互之间的社会关系以及当事人在其社会结构中的地位,当事人各自归属的各种大大小小的社会团体更是成为影响阿鲁沙纠纷解决过程的核心。

(一)纠纷解决的形式

阿鲁沙人的纠纷一般通过召开公开集会,以会议的形式加以解决。纠纷当事人需要与自己所属团体的成员不断讨论,以获取其支持,并在形成团体意见后,与对方的支持者在公开的会议中展开辩论和谈判。会议期间,任何一位阿鲁沙成年男子都可以加入会场,并发表意见。

除了根据正式的程序和规则进行公开辩论和谈判外,阿鲁沙人还可能通过举行秘密会议的方式解决纠纷,尤其当纠纷内容涉及到夫妻、兄弟等亲密关系的人时,秘密会议无疑是更为恰当的形式。秘密会议仅由纠纷当事人和他最亲密的支持者参与。参与秘密会议的当事人支持者,通常由当事人的父亲或血缘组织的顾问充当,也许还会有一两个当地有声望的名人加入。在秘密会议中,讨论和谈判都是非正式的,会议的形式虽也是辩论和谈判,但双方并非是对抗性的,双方更多是在私密的会谈和协商中解决纠纷。通过秘密会议,双方可能达成协议并解决问题。如无法达成和解,纠纷将自动成为一个公共问题,要经由制度化的公开程序来正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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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鲁沙乡村自治区的男子集会

随着当地殖民政府的控制力不断深入,纠纷还可能会被带到地方法院,由法官作出裁判。尤其是当阿鲁沙人认为使用传统的纠纷解决方法会导致案件进展缓慢时,高效的西式法院成为了他们寻求解决方案的另一种手段。个别情况下,阿鲁沙社会组织的发言人或顾问等发现案件复杂不易解决,或解决案件可能会给自身带来某些损失,他们往往会选择主动把这些疑难案件当做烫手山芋丢给法院,由法院来宣判。

(二)纠纷解决的过程

根据阿鲁沙社会结构中无处不在的二元对立两分法,任意一个阿鲁沙男子及其归属的任意团体都存在某一个层面上与之相对应的竞争对手。故而,可以将阿鲁沙人的纠纷解决过程理解为双方当事人基于各自的社会团体,获取支持者,相互竞争和对抗的过程。任何纠纷和争端都可以放到团体对抗当中解决,哪怕是纠纷涉及的范围非常小,也会有与之相匹配的社会子系统来完成对抗。

格列弗在书中用了“自动(automatically)”一词描述阿鲁沙人纠纷解决程序的开端。一旦某个男子提出对他人的控诉,纠纷解决的程序便自动启动,并立即脱离了当事人个体的掌控,成为整个团体的事情。纠纷的当事人自动将自己的纠纷委托给自己归属的社会组织来处置,支持者和反对者也自动加入到纠纷解决的过程中。当事人首先会求助于“附近”的盟友们,确保邻近的社会组织成员都知道纠纷的情况。阿鲁沙人倾向于将“附近”认为是自己宅地周围的一个区域,但“附近”的定义事实上并不精确。在土壤肥沃、人口密集的山麓区域,“附近”仅意味着当事人居住的乡村自治区,最远只可能涉及到住在三至四英里外的男子;在人口较稀少的梅鲁山外围地区,“附近”的范围则更为宽广,大约可至六到七英里。之后,当事人可能会因此拜访他住在远方的血亲,并寻求他们的建议和支持,积极邀请他们参加随后的谈判。通常情况下,涉及纠纷的当事人期望从任何与自己有社会联系的伙伴那里得到支持,尤其是获得那些在阿鲁沙社会中较著名且有影响力的社会成员的支持,其中最重要的支持者便是最大血缘系统的顾问。阿鲁沙人会走到很远的地方,争取获得与自己有联系的某位名人的宝贵支持,而这些名人之所以愿意长途跋涉提供支持,部分是因为他们所承担的社会职务要求他们比普通阿鲁沙人肩负更多的责任,但更多情况是他们以参加公共集会的方式发表演讲,可以提升自身的影响力及在整个阿鲁沙社会中的声誉,从而巩固自己的名人地位。纠纷争论过程中,双方都在不断吸引与自己有联系的名人加入,因此争论越持久,这些重要的人就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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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阿鲁沙人名人

最终,双方在各自邀请的盟友支持下,讨论出一个纠纷解决方案。根据阿鲁沙人的标准,理想的解决方案都是经由双方同意的。在阿鲁沙人社会中,双方都确实同意的情况也并不是总能实现。由于当事双方都十分清楚,接受和解协议的原因并非是这个协议对当事人有多么合适,或者当事人多么钟意这个结果,而是这个协议已经在当前所有情况之下,可以获得最为有利的结果。阿鲁沙的纠纷解决并非没有强制,而是将强制隐藏在了纠纷解决过程之中。

当冲突的双方就纠纷展开讨论时,当事人会和他的支持者组成小团体一起参加会议。团体的发言人不仅要积极的表达己方观点,提出对己方有利的证据,还有义务指出对方的论点错谬之处,戳穿对手的虚假证据。整个过程可以采取一些法庭战术,例如,故意打断对手发言、交叉询问证人、歪曲对方论点、提出虚假问题、制造无关的情绪等。阿鲁沙人坦率承认,为了赢得辩论,人们可能会有意提供虚假证据或隐瞒对自身不利的证据,而这并不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反而是被集会的规则所允许的,包括享有名望的顾问在内,没有一个阿鲁沙人觉得支持者有必要采取公平公正的态度。反而,在阿鲁沙人看来,对自己团体成员的支持应该超越道德,这种支持是一种压倒一切的义务,而且这种支持是只对人不对事。纠纷当事人和他的支持者之间的联系越紧密,这种义务就越多。

六、书评

“法律人类学世界”公众号已经推送了E·A·霍贝尔和玛丽·道格拉斯两位知名学者对本书的评论。赵一戎老师简要介绍了来自于格列弗同时代两位人类学家的书评,一位是来自科罗拉多大学的简·巴克斯顿教授,另一位是来自伦敦亚非学院的W·H·惠特利教授,两篇书评分别从人类学和非洲研究视角对本书予以了高度评价。随后,赵老师重点分享了法律人类学家萨利·穆尔对本书的评论:穆尔反对本书中将纠纷解决的模式进行类型学的划分,并从三个方面批驳了格列弗的两分法模式。首先,从纠纷解决过程的背景出发进行分析,穆尔认为,当格列弗描写阿鲁沙人的民族志材料时,他把关注的核心要素放在了阿鲁沙社会纠纷解决的整个环境中。穆尔认为,这至少表明,阿鲁沙人在解决纠纷过程中会考虑三个要素。一是当事人之间争论的性质,二是代表着各方利益的发言人、顾问和名人的卓越程度,三是领袖在组织中维持声望的能力。但是,当格列弗使用格拉克曼所描述的洛兹法庭作为相反类型时,却只讨论了法庭本身。穆尔质疑,难道司法裁决过程仅只会有一个“要素”卷入吗?司法程只是纠纷的筛选和对法官及法庭权威的一种展示吗?她认为,无在哪种模式中,社会背景都应被考虑,而不能简单将之悬置。其次,穆尔认为,格列弗对阿鲁沙社会的两分法,简化了规范的本质和地位。以该模式作为分析工具,具有极大局限性,会造成结论受限于分析方法,从而无法真实呈现田野图景。最后,穆尔认为,私下协商解决纠纷是人类社会的常用手段,但纠纷解决的过程不一定是政治性的。在理论层面,需要根据事件的社会效果来进行不同类型的纠纷考察。

第二环节 特邀分享

本次读书会还特别邀请了常驻坦桑尼亚的媒体人谢昊老师分享了其有关当代阿鲁沙以及当地马赛人的观察。

谢昊指出,现在的阿鲁沙既是坦桑尼亚北部的旅游文化中心,也是东非区域一体化中心。之所以阿鲁沙能成为坦桑尼亚的一个旅游文化中心,很大程度上是因为阿鲁沙离坦桑尼亚的两个世界级旅游景点,即乞力马扎罗山和塞伦盖蒂大草原都很近,来自世界各地的游客会把阿鲁沙作为来坦桑尼亚旅游的集散地。作为坦桑尼亚第三大城市,阿鲁沙各方面的保障都比较充分,旅游业很成熟。

另外阿鲁沙还是马赛文化的中心,这里有一个很大的马赛市场,还有专门的马赛博物馆,城市街道上也随处可见穿着红色长袍,拿着木棍的马赛人。大多数马赛人以游牧为生,总体上还在非常顽强地保持前现代的游牧生活和习俗。马赛人居住在肯尼亚和坦桑尼亚交界的地方,但是他们会无视国境线和土地所有权的实践,随着季节变换穿过国境去放牧。他们不会觉得自己是肯尼亚人或者坦桑尼亚人,只觉得自己是马赛人。现代民族国家的概念在东非也就60年左右时间,但是他们在这里已经生活了几百年甚至更久,他们觉得自己才是这片土地的主人。

另外一方面,马赛人受现代化浪潮的冲击非常严重。现在越来越多的游客和旅游开发商进入他们活动的区域,他们对外部世界的了解越来越多,诱惑也越来越多。很多马赛人走进城市,有的贩卖手工制作的马赛用品,有的去超市或者酒店的门口当保安或者指挥停车,也有的会和旅行社联系,带游客参观马赛人村庄,感受马赛人的生活,满足游客的好奇心,再收取一定的费用。总地来说,马赛人的生活不会特别好也不会特别差,他们会成为城市的游民,但是一般也不会去偷盗,因为他们很看重忠诚和荣誉感,觉得自己不管走到哪,都代表马赛人这个族群。

最近有个新闻很受关注,就是坦桑尼亚政府准备把一块1500平方公里的土地租给阿联酋的一家旅游公司,以来发展精品高端狩猎旅行,增加政府财政收入。这块土地上住了大概7万名马赛人,政府想给他们重新找个地方安置。马赛人当然是不愿意,他们提出了两个理由:一是自己世世代代都居住在这片土地,政府无权把他们赶走;二是他们长期在这里生活,已经和当地环境发展出了一种共生关系,他们掌握着很多可持续发展的知识,这让当地生态、野生动物和人类在资源稀缺的环境中共存。现在很多国际组织已经表示关切,未来各位可以持续关注这件事的走向。

谢昊还提到了东非区域一体化问题。他指出,阿鲁沙现在是东非的一个非常国际化的城市,不仅是东非共同体、东非法院的总部,还是联合国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所在地。东非共同体包括肯尼亚、乌干达、坦桑尼亚、布隆迪、卢旺达和南苏丹6个国家,今年刚接收刚果(金)作为第7个成员国,未来还准备吸纳索马里。从阿鲁沙机场出来的时候,可以看到一个标语,叫做“欢迎来到非洲日内瓦”,可以看出这座城市对自己还是有很高期待的。

第三环节 自由交流与讨论

来自甘肃政法大学的硕士研究生宗婷同学首先提出问题:在本书中提到的“非洲法律的类型学”的发展是一个怎样的情况?对此,赵一戎回应道,霍贝尔在对本书的评论中提到了“非洲法律的类型学”概念,指的是当时欧洲兴起的一系列关于非洲大陆原住民社会法律制度的研究。西方学界对非洲法的关注可能始于人类学家埃文斯·普利斯查德等创办并担任主编的《非洲政治制度》杂志,以此为平台,大量来自欧洲的人类学家和法学家对非洲的社会、政治、法律等开展一系列研究,也诞生了很多人类学和法律人类学学科史上的经典著作,例如普利斯查德的《努尔人》。在殖民者的支持下,西方学者于北罗德西亚成立了罗德·利维斯顿研究所,大量知名学者以此为基地展开了对非洲大陆的田野调查,例如格拉克曼等法律人类学家都曾在此研究所担任要职,他们的出色研究成果最终形成了“非洲法律的类型学”,它揭示了人类社会法律制度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来自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的本科生王励恒同学提问,格列弗在研究阿鲁沙人纠纷解决过程中,是否受到了结构功能主义影响?对此,赵一戎认为,本书的核心观点是“阿鲁沙人纠纷解决的关键不在于规范和法律,它是在社会组织的互动过程中完成的”,这一主张明显是具有结构功能主义倾向的。本书用了三个部分的篇幅来具体描述阿鲁沙人的社会结构及其构成情况,纠纷解决的过程是受到纠纷当事人背后的社会结构所影响的。此外,在格列弗的讣告中,其学生专门回忆了他在非洲开展田野调查期间,多次和其学生谈及结构功能主义大师列维斯特劳斯,并主张列维斯特劳斯的理论是“正确的进路”,要以此作为研究的方法,可见本书受到了结构功能主义较为深刻的影响。

来自中国政法大学的硕士研究生苏汉廷同学提问,半个多世纪以后,阿鲁沙人是否还保持着原来的社会制度?对此,谢昊指出,虽然他不了解作为马赛人一支的阿鲁沙人当前的具体情况,但基本可以肯定的是,他们的变化定然不会特别大。结合《现代性的前景:赞比亚铜带省城市生活的神话与意义》一书的描述,可以看到非洲城市和乡村之间存在严重的“割裂”。非洲的年轻人从乡村来到城市固然能挣得更多,但是城市的社会保障体系还相当薄弱,导致年轻人必须跟乡村的宗族社会保持紧密联系,从而能在年老或者失去劳动能力后回到乡村,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因此,非洲乡村的宗族社会仍然保持着顽强的生命力,不会随着现代化和城市化的发展而迅速衰落,这也是在非洲城市的街道上很少见到老年人的原因。

最后,主持人王伟臣做了简要总结,本次读书会活动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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