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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旧小区出现加装电梯纠纷,法院判决:不得阻止、妨碍加装电梯施工

 鲁西文苑 2022-11-22 发布于山东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

成为越来越多“悬空老人”的愿望

本是方便居民出行的利好举措

然而在实际增设电梯过程中

因加装电梯涉及整栋住宅楼的业主

意见统一难成为加装电梯的“拦路虎”

近日,开封中院审理一起电梯加装案

在法官的努力下

赢得了原被告双方一致赞扬

加装电梯因意见不一邻里对簿公堂

“咱们小区要加装电梯啦!”

听说这个好消息,家住河南开封的焦大爷心情别提有多舒畅:这次涉及加装电梯的20家住户里,有16户在《增设电梯同意书》上签了名,跟电梯安装公司的合同也已经签好,弯腰爬楼梯的日子眼看就要一去不复返了。

然而让焦大爷没想到的是,施工头一天,有6名业主突然反悔,甚至有人躺倒在施工现场阻拦施工。

焦大爷等10名业主一怒之下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不得阻止、妨碍加装电梯的施工。被告则以当前同意加装电梯人数未达到法定人数、加装电梯影响采光等为由坚持反对加装电梯。双方情绪激烈,经多次调解无果。

法院判决:不得阻止、妨碍加装电梯施工

法院经一、二审认为,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一项方便群众生活的民生工程。特别是对于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来讲,电梯是“刚需”,如遇突发疾病等特殊情况,因下楼困难还会影响及时救治。加装电梯可能会对低楼层住户带来视觉等感官上的不适,但这属于较轻程度的不便,这与高层老年人的生活不便性质完全不同。和睦体谅、互相关爱是我国传统优良的邻里相处之道,本案当事人作为近邻理应遵循。本案中,已在《增设电梯同意书》中签名同意的6名业主,后来又表示不同意,其反悔行为违反诚信原则,不应得到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16名同意加装电梯业主无论所占建筑面积还是人数,均已超过四分之三,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判决被告不得阻止、妨碍原告加装电梯施工。

法官:跟进司法服务做到案结事了

案件依法判决了,二审承办法官赵根喜的心里还是放不下。想起现场实地走访时,看到双方激烈争吵、甚至撕扯的情景,赵根喜觉得:作为近邻,大家抬头不见低头见,如果不解开心里的疙瘩,对彼此都是一种长期痛苦,甚至可能再因为其他琐事激化升级矛盾。借着胜诉方一个劲儿打电话咨询如何落实判决,败诉方也多次找他询问加装电梯入户方式、如何防盗等问题的契机,他决心在结案之外,再多做一做后续的司法服务工作。

针对双方一交流就争吵的情况,赵根喜当好“联络员”,争取“求同存异”,终于在今年3月29日促成了双方共同参与的“协商会议”。在赵根喜的主持下,大家你一言我一语,最后在同意保障电梯顺利安装的基础上,双方新增三项内容:一是入户方式由原定的平行入户改为错层入户。二是在二楼院子上方连廊窗户上安装一个防盗网。三是被告方拟写一份协议,原告方修改后签字。

会议结束后,大家一改当初激烈争吵的态度,变为细说家常、谈笑风生。赵根喜看到这一幕,猛地闪出一个念头,他建议双方握手合影留念,业主们愉快地答应了……

对着镜头,焦大爷露出了开心的笑容。

法官说法

赵根喜: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

近年来,老旧生活小区加装电梯是明显改善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善举,受到全社会的关注。在加装过程中,低楼层与高楼层住户常常意见不一致,低楼层常见的反对原因有影响采光、有噪音等。而高楼层则表示无电梯造成极大生活不便,特别是老弱病幼上下楼困难,老年人常常感到极度烦恼、甚至影响身心健康。二者生活不便的性质不同,二害相权取其轻,从情理角度应当支持加装电梯。

从法律角度,加装电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业主共同决定事项“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范畴,第二款对业主参与表决人数及参与表决业主的同意人数作了具体规定,因而还须符合该法律规定。

本案中,已经签字同意加装电梯的6名业主后来反悔、不同意加装电梯,违反诚信原则,不应认可其反悔行为。关于诚信,从宏观的视野看,诚信是中华民族优良传统道德,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之一。从法律层面,诚信是民法的“帝王”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对于本案,尽管6名业主反悔,但仍应当以其已经签字同意的《增设电梯同意书》为依据。

对于结案后当事人寻求解决各种问题,承办法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尽量帮助解决,做好结案后的后续扫尾司法服务。因为司法的重要目的,就是为人民群众解决实际问题,把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落到实处。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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