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注册会计师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或离开原事务所加入其他事务所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令第25号)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 《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会协[2008]105号) 三、办理机构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 四、转所条件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办理转所手续: 1.拟申请设立事务所的; 2.离开原事务所加入其他事务所执业的; 3.在同一家事务所总所与分所、分所与分所之间工作调动的; 4.因事务所合并、分立需要的; 5.事务所跨省迁移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关系转为协会代管: 1.拟成为新设事务所合伙人(股东)的; 2.已办理完转出手续,尚无其他事务所同意转入的; 3.协会认为其他情形可以代管的。 由省注协代管的注册会计师,其注册会计师关系保留1年。超过1年仍未转入其他事务所的,省注协应撤销其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和执业印章。 五、禁止性要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不得申请转所: 1.事务所清算期间,负责清算工作的该所合伙人(股东)代表; 2.接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等部门检查、调查期间; 3.原事务所股东(合伙人),拟成为其他事务所的股东(合伙人)时,尚未办理完成股权转让(退伙)手续的; 4.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5.未交纳注册会计师个人会费的; 6.注册会计师年检期间; 7.省注协认为不得转所的其他情形。 六、申请转所材料目录 1.《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附表1,以下简称《转所申请表》)一式3份,由本省转外省事务所的一式4份;事务所合并、分立或跨省迁移需批量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的,可以简化填表手续,由事务所提交《注册会计师批量转所、迁移汇总表》(附表2); 2.注册会计师证书; 3.与转出事务所(以下简称转出所)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外省转入本省事务所的无需提供); 4.与转入事务所(以下简称转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有效人事档案托管证明或退休证明等文件复印件; 6.转出所为注册会计师缴纳的最近一年的社保缴费证明原件; 7.如果申请人为中共党员的,应提交组织关系转接手续; 8.新设立事务所分所负责人不能将注册会计师关系转入分所的,应当提供总所出具的说明材料和办理注册、转所及年检等事项的授权文件。 特别提示: ①新设事务所应当由全体合伙人(股东)本人到省注协办理转所手续。 ②本省转外省事务所的,不需要提供“申请转所材料目录”的4、5、6,同时缴纳在本省执业期间的会费。 ③以上申请材料中凡涉及复印件的,均须提供原件以备核对。 七、办理程序 (一)书面申请材料流转程序 1.注册会计师应当先将《转所申请表》送转出所,由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或分所负责人)在《转所申请表》上签字,加盖转出所公章。 2.注册会计师应当将经转出所同意的《转所申请表》送转入所,由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或分所负责人)在《转所申请表》上签字,加盖转入所公章。 3.注册会计师应当持经转出所和转入所签章同意的《转所申请表》及其他转所应提交的材料,到省注协办理转所手续。 (二)审查办理 1.省注协对转所申请人提交的转所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对未按规定提供转所申请材料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省注协按照《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必要时,对《转所申请表》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核查。经审核符合转所条件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在《转所申请表》、注册会计师证书上盖章并签署意见。 3.由省注协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完成网上转所程序。 八、信息公告 省注协在批准注册会计师转所后,将注册会计师转所信息在省注协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告。 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太原市迎泽区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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