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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今天签的合同,明天就取消,就可以不用交印花税!?

 刘刘4615 2022-11-23 发布于辽宁

财税2022年22号公告里面有一条规定,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税款。也就是说,只要有书立应税凭证的行为,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即发生,已经缴纳的印花税款就不存在退还和抵缴的问题,这就是印花税作为行为税的最鲜明的特点。

行为税就是以特定行为作为征税对象,与此相类似的税种还有一个屠宰税,你杀了牲畜,甭管是赚钱还是亏钱,是销售牟利还是自用,屠宰行为都发生了,你的屠宰税纳税义务就发生了,你就要交屠宰税。

有人经常问这么一个问题,何老师,我们施工合同的印花税能不能按照开票金额交,因为合同金额不准确,合同不一定全部履行,合同结算金额与合同签订金额差异较大,按照开票金额交,比较准确,比较科学,能够避免多交印花税的现象。答案是,不可以,没有政策依据,违反了印花税的行为税特性。他说,以前我们就是这样交的,比如说异地施工按照开票金额预缴印花税,在机构地也是按照开票金额(采购收票金额)申报缴纳印花税,为什么现在不行了?答案是,以前那些做法是核定征收的做法,2022年7月1日印花税法施行之后,这些不规范的做法各地都在纠正。

一句话,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是应税凭证书立时间,应税凭证签订了,纳税义务就发生了,按季度征税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按次征税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请注意,按次征税的申报缴纳期限是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也就是应税凭证书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不是下个月的十五日内!

前两天看到这么一个说法:一个施工企业按季度征税,8月3日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如果11月3日“取消”该施工合同,则该企业10月征期申报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税或者抵缴税款;如果9月30日“取消”该施工合同,则该企业10月征期无需申报缴纳该合同对应的印花税!如果企业10月8日已经申报缴纳印花税,10月14日又“取消”了该合同,那么你应当去修改申报表,办理印花税的退税。

我来给大家翻译一下这个说法的背后逻辑:应税合同纳税义务是否发生,取决于你“取消”合同的速度是否足够快,如果在申报期之前(10月15日之前)“取消”合同,你就没有纳税义务,不用申报缴纳印花税,如果交了,也可以通过修改申报办理退税!如果在申报期之后(10月15日之后)“取消”,那就有纳税义务了,没交就得交,交了也不给退!

哇,哇,哇,真是让人脑洞大开,这是把税法当成文字游戏吗?持这个观点的人,说明连印花税的行为税特点都不懂,是彻彻底底完完全全错的,大家千万不要信这个,否则,产生税务风险只能自己担!

就好比说,一个人结婚了,户口簿上的婚姻状态由“未婚”变成了“已婚”,然后俩人感情不和离婚,婚姻状态又变成了“离异”,你能说,只要离婚的速度足够快,你的婚姻状态就会恢复为“未婚”吗!?

有人顿生瞒婚之心,说,我不告诉你我离婚了,我不告诉你我签合同了……你能奈我何?那,你的性质变了,就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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