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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单位发票必须备注项目信息,总包单位才可以作为差额纳税依据吗?

 Wain X-Ding 2022-11-23 发布于福建

德居正财税 姚三贵老师在讲到建筑公司财务工作中分包扣除需要注意事项时提到,“分包向总包开具发票时没有在发票“备注栏”中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的名称,总包不可以扣除分包额差额预交增值税,从而多预交增值税”。
首先,财税微波很是认同姚老师的认真、严格,要求分包单位开具的发票要备注项目所在所在县(市、区)、项目的名称。
但是,对姚老师说因包向总包开具发票时没有在发票“备注栏”中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的名称,总包不可以扣除分包额差额预交增值税,财税微波却认为并不全然如此。
倘若专业分包行为,分包商在提供专业建筑服务时,需要使用自产货物,按税务总局2017年第11号公告第一条的要求,是必须分别核算货物与建筑服务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也就是说,货物销售发票商品服务编码是*XX货物*的,而不是*安装工程*等建筑服务的编码。
按照有规发票开具的规定,销售货物,除了生产企业委托综服企业代办出口退税备备注“代办退税专用”,以及税务机关一般代开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并没有强制要求在发票备注等备注有关信息的。
同时,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公告解读更是进一步指出,总包方支付的分包款是打包支出的概念,即其中既包括货物价款,也包括建筑服务价款。
因此,并非所有分包单位发票未备注项目信息,都不能抵扣,要区分不同的情形
当然了,发票既然有备注栏可用,分包单位如果因分包工程所用货物按有关规定开具了货物销售发票,在备注栏备注工程项目所在地与工程名称,又不违反有关规定,岂不是更好吗?
所以,财税微波是建议总包单位要求分包单位就其所分包工程开具的所有发票,都备注项目地所在县(市、区)、项目的名称
发票备注栏都应该注意些什么,请留意今日本号次条推送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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