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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败诉、再审驳回、不支持民事监督决定后,可以申请复查监督|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余文唐 2022-11-24 发布于福建

二审败诉、再审驳回、不支持民事监督决定后,可以申请复查监督案例

律师导读:民事案件二审败诉、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向检察院申请监督后,检察院作出不支持监督的决定,此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监督。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抗

抗诉机关:某某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H某。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被申请人):Y某。

申诉人H某因与被申诉人张某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某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某某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某民一终字第终某号民事判决,向省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监督。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六项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检民(行)复查[2021]某号民事(行政)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某某省高级人民法院




高检发释字〔2021〕1号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第十八条 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来源包括:

(一)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二)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人民检察院控告;

(三)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第二十条 当事人依照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第一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存在明显错误的,可以在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负责控告申诉的检察部门经初核,发现可能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移送本院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审查处理: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有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

(五)有证据证明检察人员办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

(六)其他确有必要进行复查的。

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审查后,认为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错误,应当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予以撤销并依法提出抗诉;认为不存在错误,应当决定复查维持,并制作《复查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依职权复查下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案件。

对复查案件的审查期限,参照本规则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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