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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 王亚华、王睿、康静宁:公共事物治理制度设计原则的检验与反思

 花间挹香 2022-11-24 发布于河南

文丨王亚华 王睿 康静宁

王亚华: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

中国农村研究院执行院长

王 睿: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

康静宁: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文载丨《北大政治学评论2022年第2期

引文参考 | 王亚华,王睿,康静宁:《公共事物治理制度设计原则的检验与反思》,《北大政治学评论》2022年第2期(总第12辑),第3-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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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制度设计是社会科学中的一个关键问题。作为对这一问题的重要探索,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提出的八项制度设计原则,已成为公共事物治理的经典理论。过去30年涌现出大量对设计原则的实证检验,体现其深刻的理论意蕴与实践价值,同时也促进了对设计原则的反思,并推动了制度设计理论的发展。总体上,设计原则的检验与反思为理解制度设计问题带来了重要启示:第一,制度设计在一定条件下是可行的;第二,制度会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不存在通用的“万能药”;第三,随着对复杂社会系统的深入理解,制度可以向精细设计迈进;第四,精细制度设计受限于人类对于复杂系统的科学认识。

关键词:

设计原则,公共事物,公共池塘资源,自主治理,集体行动

引言:制度可以被设计吗?

长期以来,制度设计一直是社会科学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制度能否被设计、是否应当被设计、应当怎样被设计等问题不仅是社会科学的基本问题,而且也衍生出一系列重要议题和研究方向,甚至还涉及社会科学的基本价值取向和哲学根基。因此可以说,制度设计问题是社会科学研究的一个“大问题”。围绕制度设计,学术界总体上形成了制度“可以设计”和“不能(应)设计”的两大持鲜明对立的观点的派别。前者以类似社会工程师的视角和定位,认为社会制度如同项目工程,可以被科学地设计和优化。例如,赫伯特·西蒙(Herbert A. Simon)就主张以科学的手段对公共政策进行设计。而后者则以哈耶克(Friedrich von Hayek)为代表,认为由于面临着复杂的社会情境,任何试图对社会制度进行科学设计的做法都可能带来巨大的危害。面对这一分歧,有学者尝试以“有限制度设计”的中道思想来调和两派的矛盾和对立。中道制度设计思想认为,人类具有理性和能动性,因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制度进行有限的设计,但不应期望有限的理性可以设计出全知全能的、绝对科学的制度。

尽管存在着短期内难以弥合的分歧,但制度设计仍然是社会科学领域一个重要的研究问题,由此衍生出的一系列议题已经成为各个学科知识积累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机制设计理论为代表,目前经济学领域对制度设计问题已经开展了深入的研究,并取得了非常重要的成果。早在20世纪70年代,里奥尼德·赫维茨(Leonid Hurwicz)就探讨了如何通过机制设计解决信息和激励问题,从而实现资源配置结果与预期一致,奠定了机制设计理论的基础。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机制设计理论不仅成为经济学诸多细分领域的研究重点,也指导了广泛的机制设计实践,证明制度设计是可能的。

不过,也应当看到,尽管机制设计理论的相关研究已经证明制度可以被设计,但这一结论需要建立在经济学的理论背景和前设条件之上。人类社会是一个复杂多样的整体,经济学涉及的领域仅是复杂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经济学的理解并不能涵盖整个社会对制度设计的认识,也不能替代其他学科对这一问题的探索。然而,相比于经济学的深入探索,其他学科尤其是政治学和公共管理学在制度设计问题上的研究则要滞后得多,并且尚未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

虽然在学科整体层面,政治学和公共管理学的制度设计问题研究还比较滞后,但也有学者对一些具体情境下的制度设计开展了研究,并取得了有益的成果。这些成果是透视政治学和公共管理学制度设计问题的先驱探索,为增进学科知识积累做出了重要贡献。其中,以埃莉诺·奥斯特罗姆(Elinor Ostrom)为代表的一批学者,在资源环境治理研究过程中所形成的八项制度设计原则(the Eight Design Principles),将关于制度设计问题的探索延伸到了社会治理和公共管理层面,成为一个可以观察制度设计这个大问题的小切口。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上,资源过度开采或环境污染破坏的例子比比皆是。1968年,加勒特·哈丁(Garrett Hardin)发表了著名的论文《公地悲剧》(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引起了全世界相关学者和公共管理者对资源环境治理问题的关注,并在长期的研究中逐渐形成了公共事物(Commons)治理这一新兴学科领域。公共事物治理研究主要关注各类公共事物的集体行动问题,研究对象最早集中于以低排他性、高竞用性为特征的公共池塘资源(common-pool resources)。近年来,公共事物的研究对象不断扩展,新兴公共事物不断涌现,但以公共池塘资源和社会生态系统为代表的资源环境治理一直是公共事物治理研究的经典研究对象与核心关注议题。

为了超越哈丁等学者提出的只有通过政府或市场的力量才能避免“公地悲剧”的传统认识,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等学者对公共事物的自主治理开展了大量研究。其中奥斯特罗姆夫妇(Vincent and Elinor Ostrom)领衔的印第安纳大学政治理论与政策分析研究所(Workshop in Political Theory and Policy Analysis)自20世纪80年代起,通过大量案例比较和实证研究,证明了通过集体行动实现公共池塘资源的自主治理是可能的。在这些研究的基础上,埃莉诺·奥斯特罗姆进一步总结出了八项有助于实现有效集体行动和自主治理的制度设计原则,即著名的八项设计原则。

2009年,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因其对公共事物治理和集体行动理论的奠基性贡献,成为第一位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女性,而设计原则就是她最重要的学术贡献之一。30多年来,设计原则得到了来自世界各地的大量检验和发展,已成为公共事物治理和资源环境自主治理的经典理论。围绕设计原则而开展的检验、反思和理论发展,可以有效增进关于制度设计的知识积累,使研究者在通向制度设计的认知与理解之路上更进一步。

就国内学界来说,梳理设计原则的发展演进,对于辨析制度设计问题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此外,中国的生态文明建设已进入新阶段的大背景,对公共事物治理尤其是资源与环境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设计原则在过去几十年资源环境治理实践中的应用,对中国资源环境治理的改善也具有重要的借鉴和指导意义。

设计原则的形成

(一) 设计原则的学术渊源

设计原则是基于对大量实践案例和实证研究的比较与梳理而形成的,因此具有理论与实践兼顾的学术导向。1982年,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和同事开发了制度分析与发展(Institutional Analysis and Development, 以下简称IAD)框架,并在20世纪80年代对该框架进行了完善。在同一时期,美国国家研究委员会(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 以下简称NRC)在一些学者的推动下成立了公共财产资源管理小组,并在1985年召开了公共财产资源管理会议。作为与会专家,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接触到了在这次会议上各个学者分享的大量公共资源治理案例。

在此基础上,埃莉诺·奥斯特罗姆领导的制度分析与公共政策研究所决定建立一个荟萃数据库,以IAD框架为指导,系统分析公共池塘资源治理领域的大量案例,即公共池塘资源项目(以下简称CPR项目)数据库。受到奥斯特罗姆夫妇长期以来的政治学和政策分析学术传统的影响,IAD框架的关注重点主要在社会属性和制度安排层面。因此在IAD框架的指导下,CPR项目的重点也集中于社会属性层面的几个研究问题,其中最重要的研究重点之一是制度安排问题——“什么类型的制度随着时间的推移可以保持稳健?”

CPR项目的进展激发了《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集体行动制度的演进》(Governing the Commons:The Evolution of Institutions for Collective Action)这一公共事物治理领域里程碑式著作的灵感。20世纪80年代末,为了完成该书的写作,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对项目汇总的上百个公共池塘资源治理案例进行梳理和比较。奥斯特罗姆的最初构想是通过对大量的自主治理成功及失败案例的比较,找出一些能够实现有效自主治理的最优规则。然而,奥斯特罗姆经过分析后发现,在众多异质性案例中找到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最优规则是不现实的,因此她将研究重点转向了更为抽象的目标,即不再拘泥于具体规则,而是尝试在不同案例间找到影响治理结果的一般特征。通过大量的比较,奥斯特罗姆发现了一些在成功案例中普遍存在的一般规律和经验,而在失败案例中往往不具备这些规律和经验。奥斯特罗姆将这些规律总结为八条,并称之为“设计原则”,即八项制度设计原则。

(二) 设计原则的具体内容

奥斯特罗姆将设计原则视为公共池塘资源治理“最佳实践”的经验总结,具体内容如表1所示。需要注意的是,八项制度设计原则作为一个整体代表了资源治理的良好实践,但具体的设计原则在制度设计中发挥的作用并不完全相同。前三项设计原则可以使资源系统的用户群体以比较低的成本设计出良好的资源治理规则。但对于资源治理来说,单纯的规则制定还远远不够,如果规则不能得到执行和遵守,就无法实现有效的自主治理。因此在前三项设计原则之外,还需要第四和第五项原则来保障规则得到执行和遵守。前五项设计原则总体上可以帮助资源系统的行动者群体设计出有效的自主治理规则体系,但是从长期来看,自主治理体系可能会面临一系列内外部挑战。因此,如果一种自主治理的规则体系想长期有效存续,则需要最后三个设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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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斯特罗姆认为,这些设计原则体现了能够长期存续且运行良好的公共池塘资源治理体系的一般规律,很多看似不同的治理体系实际上都遵循着上述基本设计原则。

设计原则的检验与完善

在奥斯特罗姆提出设计原则后,中外学者通过全世界不同地区的案例对其进行了验证。这些实证检验工作不仅为设计原则的解释力提供了支持,也促进了设计原则的丰富与完善。

(一) 国外学者对设计原则的检验

来自世界各地的学者对设计原则的适用性进行了广泛的验证,既包括对所有设计原则的整体检验,也包括对个别或部分设计原则的重点检验。这些来自不同背景的研究充分说明了设计原则在多样性情境中的普遍适用性和解释力。

1. 设计原则的整体检验

克里斯托弗·莫罗(Christopher Morrow)和丽贝卡·赫尔(Rebecca Hull)在秘鲁一个林场治理系统的案例中检验了设计原则,他们发现在这个案例中既存在可以明显识别的原则(如原则一),同时也缺失了一些原则,其中某些原则(如原则三)的缺失可能是治理制度废止的重要原因。莫罗和赫尔还进一步提出,在这个案例对象高度依赖外部援助的背景下,原则四和原则五的作用并不明显。克里斯·约翰逊(Kris Johnson)和克里斯汀·纳尔逊(Kristen Nelson)通过墨西哥一个地方政府与当地社区联合管理国家森林公园的案例,检验了设计原则,并认为设计原则对解释案例中的森林治理绩效非常重要。阿什图什·萨卡尔(Ashutosh Sarker)和伊藤忠雄(Tadao Itoh)通过对实现了长期良好治理的日本灌溉系统的检验,认为设计原则基本符合日本灌溉系统的情况,也能解释日本灌溉制度的稳健性。安比卡·高塔姆(Ambika Gautam)和加内什·施瓦格蒂(Ganesh Shivakoti)通过比较尼泊尔两处森林的治理制度和治理绩效,检验了设计原则,并发现设计原则的存在或缺失可以有效解释两处森林治理和保护绩效的差异。特蕾西·扬德尔(Tracy Yandle)在新西兰将部分渔业管理权限由政府部门移交给民间社会组织后形成的共同管理制度中检验了设计原则,结果显示有部分原则得到了良好的体现,但也有一些原则没有在制度设计中得到体现,并可能会影响今后的治理效果。奥耶巴德·孔勒·奥耶林德(Oyebade Kunle Oyerinde)则发现,一些设计原则的缺失是非洲公共土地上出现集体暴力的根源。

2. 对个别原则的重点检验

除了对设计原则的整体检验,还有一些学者对个别原则进行了更加细致的检验。肯尼斯·鲁德尔(Kenneth Ruddle)在太平洋群岛渔业的案例中探讨了原则一,即清晰界定边界的重要性。同时,鲁德尔还提出,在海洋渔业的案例中,由于海洋生物边界难以界定,以及经济边界经常变化,这一原则面临一些现实挑战,在实际管理中很难设定严格的边界划分,需要根据现实情况灵活处理。弗朗西斯·克里弗(Frances Cleaver)通过对撒哈拉以南非洲水资源管理的研究,检验了集体选择安排原则,认为如果不能触及产生集体行动困境的深层结构性因素,仅仅建立正式组织安排,并不能克服集体行动的困境。鲁查·加特(Rucha Ghate)和哈里尼·纳根德拉(Harini Nagendra)通过比较在印度分别由社区自治、非政府组织推动治理和政府主导联合管理的三处森林的治理绩效,检验了监督原则和分级制裁原则的作用。他们发现,在三种治理制度中,通过社区自治管理的森林监督和分级制裁执行得最好,同时森林状况也最好。

(二) 中国情境下的设计原则检验:以用水户协会改革为例

作为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大国,中国面临着非常严峻的公共事物治理问题,亟待在中国情境下探索出公共事物治理的一般性规律。同时,由于中国的治理体制、社会文化传统等与西方发达国家或其他发展中国家有很大区别,因此设计原则在中国情境下的适用性也需要检验。王亚华等通过中国用水户协会的案例对设计原则进行了检验。这一研究检验了设计原则在中国的解释力和适用性,并着重探讨了当地环境特别是体制环境对设计原则的影响,为设计原则的理论发展提供了新的视角。

该研究比较了中国河套灌区九个用水户协会的案例,通过供给设施、资源占用充足性和资源占用公平性三个指标衡量用水户协会的治理结果。总体来看,用水户协会的总体治理效果比较好地支持了设计原则,在制度安排中设计原则体现得越多,就越有可能产生良好的治理效果。不过,受到管理体制和社会文化背景的影响,中国情境下的自主治理也体现出自身的特点。第一,由于中央政策的直接规定或要求,一部分设计原则在几乎所有的用水户协会管理体系中都存在。这些设计原则虽然转变成了正式规则,但通常不能有效地扩大用水户的参与,也不能发起有效的集体行动。第二,政府资源和领导力的干预也会影响设计原则的效果。第三,正式制裁制度的效果并不好,多数采取正式制裁制度的用水户协会的治理绩效比未采用正式制裁制度的用水户协会都更差。

总体来看,中国情境下的实践案例支持了设计原则,但也体现出中国管理体制和社会文化背景对设计原则的影响。中国情境下的检验结果进一步说明了设计原则并非教条和标准蓝图,因此在应用设计原则进行制度设计时,应注意不同设计原则之间的匹配,以及设计原则与外部环境的匹配。

(三) 检验推动下设计原则的完善与发展

大量涌现的实证检验不仅支持了设计原则在实践中的适用性,也为设计原则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丰富的实证基础。2010年,迈克尔·考克斯(Michael Cox)、格温·阿诺德(Gwen Arnold)和维拉梅尔-托马斯(Sergio Villamayor-Tomás )汇集并分析了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各国学者检验设计原则的91份研究。通过对这些研究的分析和比较,他们发现,大部分的案例都支持设计原则在现实中的适用性和解释力,但一部分设计原则在现实中需要更灵活的解释,尤其是对于原则一、二、四,在现实案例中需要更加细致的区分。因此,考克斯等人在对大量案例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对原有的设计原则进行了进一步的丰富和完善。经过他们完善的设计原则具体见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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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完善的设计原则具有更好的现实解释力和适用性,并得到了奥斯特罗姆本人的高度认可,现在已成为学者应用和检验的主流版本。2016年,雅格波·巴乔(Jacopo Baggio)等一批学者对考克斯等人汇集的案例样本中的69个案例重新进行编码,检验了完善后的设计原则(实际上是十一条原则),检验结果同样证明了新的设计原则在实践中的解释力。

(四) 设计原则在大规模治理实践中的检验

尽管设计原则在小规模公共池塘资源治理中的解释力已经得到了广泛验证,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治理实践的深入,跨区域甚至跨国范围的公共事物治理实践不断兴起。这些大规模公共事物治理一方面需要理论指导,另一方面也为理论发展提供了实践基础。针对设计原则需要在大规模治理环境中进行检验的反思,推动了相关研究的开展,其中的代表就是社会生态系统荟萃分析数据库(Social-Ecological Systems Meta-Analysis Database, 以下简称SESMAD)项目,该项目取得了重要的进展。

2010年,一些长期致力于研究社会生态系统的学者成立了SESMAD项目。该项目的一个重点研究方向即是检验中小规模公共事物治理中的经典理论和关键变量在大规模生态系统治理中的有效性。SESMAD项目通过五个案例,检验了设计原则在大规模社会生态系统治理中的有效性和适用性。这五个案例分别是:监管和控制全球消耗臭氧层物质排放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大西洋蓝鳍金枪鱼治理;涉及多个国家的莱茵河流域水污染治理;拥有世界第三大热带森林的印度尼西亚国家森林管理;澳大利亚大堡礁海洋公园治理。总体上,这些案例中有三个案例比较成功,即大堡礁的管理、莱茵河的污染控制,以及通过《蒙特利尔议定书》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国际管制,其余两个案例则不太成功。设计原则在这些大型治理系统中检验的结果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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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这五个案例可以发现,明确界定的边界和对资源条件的监督这两个原则,可能在大规模社会生态治理中始终发挥作用。其他一些原则在部分案例中体现出其作用:在所有成功的案例中,规则都与当地条件契合,而缺乏嵌套组织安排则可能导致治理失败,但这些原则并没有在所有案例中产生一致的结果。还有部分原则,如制裁机制,对治理结果的影响并不明确。

总的来说,这些案例的比较分析支持了部分设计原则,但也表明它们在不同规模的治理系统中存在差异。例如在大规模系统中,自下而上的自组织非常困难,因此与自主组织能力相关联的设计原则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总体来看,世界各国的研究者对设计原则的检验涵盖了不同的治理情境和规模尺度,不仅支持了设计原则在实践中的有效性,更表明制度设计是可能的。同时也需要注意,虽然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被设计,但是设计原则在异质性案例中的不同表现也说明,制度设计并没有教条或标准蓝图。

设计原则的反思与理论发展

设计原则在实践中得到了明确的验证和支持,同时相关的研究也推动了对设计原则的反思。更重要的是,对设计原则的批评和反思也推动了对设计原则已有检验的反思,乃至对公共事物治理理论和制度设计思想的反思。

(一) 对设计原则的反思

基于实践和理论的总结,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对设计原则提出了批评与反思,这些反思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1. 设计原则的内容需要丰富

一些学者认为,设计原则的内容并没有包含公共事物治理的全部关键要素,为实现公共事物的可持续治理,应当补充其他的关键条件。阿伦·阿格拉瓦尔(Arun Agrawal)将设计原则与其他学者提出的类似理论或列举条件进行了汇总和比较,发现其中只有一小部分重合,而且相比于其他学者的理论,设计原则重点关注制度安排层面,对资源属性、群体特征和外部环境的影响则关注不足。阿格拉瓦尔还进一步提出,即使将不同学者所列举的关键条件进行汇总(汇总后共形成了24项关键条件),也不足以涵盖公共事物治理的全部要素。可见在基于设计原则的应用实践过程中,学者们已经逐渐认识到了现实世界的高度复杂性,仅依靠设计原则仍不足以识别和诊断复杂的现实世界。

2. 设计原则在更广泛情境中的适用性不能确定

小范围的公共池塘资源治理一直是公共事物治理关注的焦点,也是设计原则的传统应用场景。然而,随着人类经济社会的发展,不仅人类社会与自然世界的联系日益紧密,而且人类社会之间的联系与互动影响也日渐加深。在这种背景下,公共事物治理的情境也不断扩展。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海洋环境治理、大气治理,甚至太空垃圾治理等问题,成为近年来公共事物治理的热点。这些治理情境不仅大大超出了传统上区域集体自治的限度,甚至还超出了单一国家的治理能力和范围。尽管设计原则已经在公共池塘资源治理中得到验证,但其在更广泛治理情境中的适用性还不能确定。

3. 设计原则过于抽象,并被当作标准蓝图

由于设计原则是对现实案例的高度抽象,因而一些学者认为应当提高设计原则的灵活性。例如萨卡尔和伊藤结合日本灌溉系统的情况提出,需要对原则七进行调整以更好地体现当地情境。莫罗和赫尔认为,发展中国家的公共池塘资源治理普遍受到外部援助和政治经济波动的影响,因而在这种背景下需要对设计原则进行扩展。而设计原则过于抽象、缺少灵活性的批评,进一步引起了学者对其被视为标准蓝图的担忧。设计原则虽然是高度抽象的一般规律,但如果将这些一般规律当作教条或标准蓝图,忽视了不同治理情境的特殊性和多样性,则可能造成制度安排与具体情境的冲突,进而导致治理失败。

(二) 对设计原则已有检验的反思

过去30年来,围绕设计原则,已有了大量检验研究。这些检验一方面验证了设计原则在实践中的解释力,另一方面也揭示了设计原则在具体情境中的潜在变化,深化了学者对设计原则的理解。例如雅格波·巴乔等人通过对69项检验案例的比较分析,发现设计原则的重要性和影响力会因具体的情境而异,即某一项设计原则在特定的情境下可能会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尽管已经取得了显著的进展,但过去的检验研究仍存在几点不足。首先,检验主要集中在传统的小规模公共池塘资源领域,对更广泛和更大规模的公共事物关注不足。其次,尽管很多学者都已发现在具体的情境中设计原则可能存在一些潜在不足,因而需要根据情境而灵活调整,但具体实践情境和设计原则的相互影响与作用机制仍不明确。最后,多案例比较研究开展不足。尽管设计原则的检验研究已经涵盖了数十个国家,包括不同发展阶段和区位条件的经济体,也有了对这些成果进行荟萃分析的整合性研究,但仍然缺少对不同研究对象异质性的综合比较,这阻碍了进一步提炼出设计原则的一般规律和经验。

针对这些问题,一批学者尝试拓宽设计原则应用和检验的范围与深度,弥补原有检验的不足。在这些探索中, SESMAD项目是典型代表,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SESMAD项目首次将设计原则应用于大规模治理系统中,并且开始探索大规模治理系统对设计原则的影响机制。此外,SESMAD项目还同时对多个案例进行检验,在跨案例的比较中寻找一般规律。从这些方面来看,SESMAD项目不仅是在新的治理情境中对设计原则的检验,而且在多个层面超越了过去的检验研究,标志着设计原则的检验研究进入了新的阶段。

(三) 对制度设计理论的反思与发展

对设计原则及其检验的反思折射出了理论的局限,因此也推动了对制度设计思想的反思。在理论的反思和演进中,诊断社会生态系统和“超越万能药”思想的形成是最重要的成果。

1. 诊断社会生态系统的思想

随着人们对人与环境之间相互作用的认识不断深入,对人类集体行动的探索越来越需要将社会环境和自然生态环境视为重要的作用因素纳入有关的分析中。因此,奥斯特罗姆在IAD框架、设计原则等学术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社会生态系统(Social-Ecological System, 以下简称SES)框架。SES 框架旨在通过一套更详细的共同语言来实现对人类社会更精确的描述和更系统的诊断。在SES框架提出后,迈克尔·麦金尼斯(Michael McGinnis)和奥斯特罗姆又对框架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完善后的SES框架的第一层结构如图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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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设计原则探索良好制度安排的设计思维不同,SES框架体现的是诊断性思维,即通过识别和细分具体研究问题,找到在特定环境下影响行为人激励和行动的特定变量组合,“对症下药”,从而避免教条的标准蓝图思维。在不同的条件和情境下,治理困境的原因和表现形式会有很大不同,而行动者也会受到个人经验、经济社会文化背景等多重因素的影响,进而产生不同的偏好和激励。为了针对不同情境进行更精细的诊断,SES框架的每个核心变量都可以细分为若干二级变量,每个二级变量又可以进一步细分。变量的选择和细分的层次取决于研究者的研究目的与理论。通过SES框架的多层次分析结构,研究者可以具体地分析影响特定社会生态系统的变量组合,避免对现实的过度简化或“万能药”式的政策建议。

在二级变量中,奥斯特罗姆进一步识别出了十个关键变量,包括资源系统的规模、系统的生产率、系统动态变化的可预见性、资源单位的可流动性、用户数量、领导力、社会资本、知识、资源对用户的重要性和集体选择规则。这十个关键变量与设计原则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对社会生态系统的自主治理有重要影响。同时奥斯特罗姆也指出,十个关键变量只是实现良好治理的第一步,实践中还需要契合当地情况、监督等条件才能实现制度安排的长期可持续。由此可见,设计原则与SES框架的诊断方法并不是相互排斥的关系,而是可以通过结合形成互补。在具体的应用中,某些设计原则可以作为核心关注变量嵌入SES框架中,为研究和诊断提供理论指导。

对于制度设计而言,SES框架的诊断性思维是在探索如何更加细致地把握复杂系统的特征和变化,从而实现更加精细的制度设计。不过,虽然SES框架提供了一种迈向精细制度设计的潜在可能和探索方向,但离真正实现复杂系统的精确诊断和制度的精细设计还有很大的差距。

2. 从设计原则到“超越万能药”

围绕设计原则展开的检验、反思和理论演进,尤其是SES框架的形成,推动奥斯特罗姆在其学术生涯后期总结出了“超越万能药”的思想。现实中,由于迷信某些“先进经验”或经典理论而出现的治理实践悲剧比比皆是。很多学者或实践者从哈丁的“公地悲剧”中所总结出的“政府-市场”二分法,就是迷信“万能药”思想的结果。“政府-市场”二分教条在世界各地的公共事物治理中带来了大量的公有化或私有化实践,但这些治理实践很多都以失败告终。实际上,奥斯特罗姆通过SES框架已经证明,哈丁“公地悲剧”假设的错误在于过度简化了现实。现实世界中存在着非常丰富的变量和情境,公共事物治理的结果也会有相应的差别,哈丁意义上的“公地悲剧”在现实中完全有可能通过集体行动避免。

基于对复杂现实和治理实践的探索,奥斯特罗姆多次警告将设计原则当作标准蓝图的做法是不适当的。约翰·安德雷斯(John M. Anderies)等人进行了更深入的探索,提出了“制度形构”(institutional configuration)思想,认为制度安排处在复杂的耦合体系中,会受到自然环境、目标冲突、技术水平等一系列因素的影响,特定的环境会影响甚至塑造不同的制度安排或设计原则组合。安德雷斯等分析了设计原则在这种耦合体系中的作用,提出要更深入地从制度的形构特征理解各个行为者的互动关系,分析如何在变异和不确定、多目标冲突以及社会选择困境的背景下,设计人类社会与环境互动的治理制度。制度形构思想表明,现实情境和人类互动的复杂多样带来了制度安排的多样性,没有哪一种制度安排或经验规律可以“放之四海而皆准”。

制度形构思想超越了过去对设计原则的认识,代表了公共事物研究学者对制度设计问题的深入理解和研究前沿。尽管尚未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目前也无法精准指导实践,但制度形构思想仍然开启了一条通向更深层次制度设计的研究路径,为今后更加深入地理解制度问题提供了一个具有研究潜力的切入角度。

总体来看,围绕设计原则所开展的检验与理论反思,推动了设计原则的完善与发展,使设计原则自身的理论意蕴产生了两个显著变化。第一个显著变化是设计原则的研究对象不断扩展。设计原则最初是针对公共池塘资源治理而提出的,然而随着公共事物研究的深入和公共事物内涵的丰富,设计原则的研究对象也从传统的公共池塘资源扩展到了更具一般性的公共事物,例如社会生态系统、新兴公共事物等。目前设计原则在社会生态系统治理中的适用性已经得到了初步检验和发展,今后还应当在更具一般性的公共事物治理中继续检验和完善。第二个显著变化是设计原则的研究视角不断扩展。设计原则最初关注的焦点是公共池塘资源的自主治理,随着研究的深入,尤其是研究对象的扩展,学者们逐渐发现完全意义上的自主治理在现实中极为罕见,在绝大多数的情境中,公共事物的有效治理都是在多中心的治理结构中通过多元主体协作的方式实现的。因此设计原则的研究视角逐渐转向了更具一般性的治理,即不再局限于自主治理的实现,而是探讨在具体的情境中何种制度安排或设计原则组合可以产生良好的治理绩效,实现公共事物的善治。

结论与启示

制度设计及其相关问题在现实社会中广泛存在,并且是社会运行的关键要素,对制度设计的研究也因此成为社会科学的重要议题。可以说,对制度设计的理解程度和研究水平,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对于社会运行规律的认知深度和认识能力。作为制度设计这一在公共治理领域的“小切口”,围绕设计原则展开的检验、反思与理论发展,为深入理解制度设计问题提供了重要启示。

首先,各国学者开展的广泛检验证明了设计原则的现实适用性和解释力,表明在公共治理层面,制度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设计和优化的。设计原则率先在社会治理和公共管理层面验证了制度设计的可能性,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过去政治学和公共管理学在制度设计问题上学理讨论热烈而实践研究不足的缺憾,是制度设计研究的一个重要进展。

其次,虽然设计原则摒弃了具体制度安排的思想,转向更为抽象的基本原则或一般规律,但并不能成为具有普适性的通用法则。不同情境下的实践,以及SES框架和“超越万能药”思想的发展,都说明在高度异质性的复杂现实中,即使是高度抽象的设计原则,也不能成为通用的制度设计方法。因此,在接受制度可以设计这一观点的同时,也应当破除“万能药”式的制度设计迷信。

再次,除了证明制度设计的可能性之外,设计原则的不断发展,尤其是诊断社会生态系统和制度形构思想的形成,也提供了精细制度设计的可能性,为今后的制度设计精细化开辟了道路。尤其是伴随着大数据技术的普及和计算社会科学范式的建立,今后在一定范围和尺度上实现精细的制度设计有望成为现实。

最后,虽然诊断社会生态系统和制度形构思想展现出了精细制度设计的可能性,但也存在着一些挑战。其中最关键的挑战是我们对复杂系统的认识还并不准确和全面,而真正实现精细的制度设计要建立在科学把握复杂系统中海量潜在互动关系的基础上,因此我们仍需在未来的研究中不断深化对复杂系统的认识和理解。

综合来看,片面的制度可以设计或不能设计的思维都不可取,有限制度设计的中道思想更符合制度设计的一般规律。对于中国情境下的学术研究和治理实践,设计原则的检验与反思也同样带来了有益的启示。第一,中国学者和治理实践者应当开展中国情境下的制度设计实践。中国不仅在管理体制、产权制度、社会文化等宏观情境方面具有独特性,而且拥有丰富的公共事物治理实践经验。未来聚焦中国特色的制度环境和本土实践,对宏观与微观情境变量如何影响设计原则建构、行动主体互动展开研究,具有发展前景。第二,中国的制度设计应当在本土实践情境下积极探索,不能寄希望于以“拿来主义”的态度向先进经验取经就可以解决一切本土问题。第三,在中国这样一个幅员辽阔、国情复杂的国家,任何有生命力的优秀制度都必须扎根于具体的本土实践情境。对于不同地区的实践经验,不能不假思索地相互套用,而应当在准确把握具体情境的基础上实现制度的精细设计和“对症下药”。

当下,中国已经进入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新时期,实现公共事物的善治需要将已经得到广泛验证的经典理论与中国情境和实践相结合。进入新时代的中国生态文明建设实践,不仅需要符合中国国情的理论指导,也必将催生出具有重要价值的知识积累和学术洞见。展望未来,中国学者应在汲取国际研究有益成果的基础上,立足于中国国情和中国情境,将设计原则等经典理论和中国实践相结合,探索创新复杂治理情境下的制度设计理论发展,努力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做出知识贡献,为人类知识体系贡献更多中国实践的智慧。

(完整注释请参阅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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