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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互联网平台的版权风险——以抖音侵权《云南虫谷》被判赔3200万为例

 万益说法 2022-11-24 发布于广西

案件概述

《云南虫谷》是由上海腾讯企鹅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鹅影视)出品的悬疑冒险网络剧,改编自天下霸唱小说《鬼吹灯之云南虫谷》。全剧讲述了胡八一、胖子等人在云南古滇国献王墓寻找雮尘珠的故事,共16集,豆瓣评分6.1。原告企鹅影视发现,2021年8月30日《云南虫谷》在腾讯视频独播之后,针对该网剧的二次创作视频在抖音上如雨后春笋般冒出。企鹅影视于2021年9月22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北京抖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抖音公司)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删除、过滤、拦截相关视频,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0万元。

本案于2021年10月8日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2022年10月26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云南虫谷》案作出一审判决。该院以每集200万元、总额超过3200万元的标准判决抖音赔偿。3200万的金额是企鹅影视获得的网络影视版权侵权类案件的最高赔偿,不仅超过了企鹅影视最初索赔金额的3倍,也刷新了全国网络影视版权侵权类案件的赔偿纪录。

图片来源:Unsplash.com


案件分析

在本案中,抖音上有大量用户对案涉作品《云南虫谷》实施了剪辑、解说等二次制作行为,客观上侵犯了该视听作品版权所有者企鹅影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抖音公司抗辩称,相关视频为用户自行上传,平台用户数量众多,抖音平台不可能对海量信息进行实质性审查;且根据法律规定,抖音平台仅提供信息网络存储服务,没有对内容进行审查的义务。平台已经提醒用户上传内容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并履行了通知-删除义务,故不构成侵权。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抖音平台上有大量用户对涉案作品实施了侵权行为,虽然抖音对此采取措施减少了侵权作品的数量,但侵权行为仍未得到有效遏制。抖音因此构成帮助侵权,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删除、过滤、拦截相关视频,并赔偿企鹅影视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240余万元。

此次抖音侵权《云南虫谷》的案件并非个例。例如在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中【案号:(2022)苏02民终4040号】,原告爱奇艺公司请求判令快手公司、达佳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快手”软件中关于电视剧《老九门》的侵权视频,要求快手公司、达佳公司、联通无锡分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与爱奇艺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95万元。2021年4月26日,知识产权数据分析机构知产宝发布《2021年视频类案件对判赔金额产生影响的权利作品相关因素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显示,在2021年著作权民事侵权判决案件中,权利作品为视频的案件共2549件,其中2385件被判赔偿,占比93.6%。在法院仅判令停止侵权而未判决赔偿的三个案例中,其中两个案例为法院认为原告在相同被告的在先诉讼中已获得足以弥补其因侵权行为受到的损失及其关于维权费用的赔偿,无需多次赔偿;另一个案例为原审被告适用避风港原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实践中互联网平台通常以“避风港规则”规避自身风险,即主张自身履行了“通知—删除”义务即可以免责。但“避风港”规则并非是万能的,互联网平台只有在充分履行自身职责后方能适用“避风港”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11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从网络用户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并且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规定,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因此,争议焦点就落在“明知”上。

    对此,《规定》第12条明确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定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将热播影视作品等置于首页或者其他主要页面等能够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明显感知的位置的;

(二)对热播影视作品等的主题、内容主动进行选择、编辑、整理、推荐,或者为其设立专门的排行榜的;

(三)其他可以明显感知相关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为未经许可提供,仍未采取合理措施的情形。

因此,互联网平台不能简单地以“避风港”规则排除自身责任,而应履行更高的审核义务。在侵权行为发生后,互联网平台还应充分履行“通知—删除”的义务,及时有效地制止侵权行为。否则,就会面临极高的法律风险。

图片来源:Unsplash.com


建议

(一)

互联网平台应完善版权侵权处理机制


互联网平台应完善版权侵权处理机制,规避侵权风险。互联网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流量经济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尊重他人权利,在运营平台时正确树立知识产权保护的理念,真正落实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不应只要求平台用户尊重知识产权,不得上传侵犯他人权利的视频、音频,而疏于履行自身的法定义务。视频无论长短,只要是自主创作的,均应受到法律保护,反之,侵权视频均应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

互联网平台作为短视频的运营者,理应对平台上的侵权行为主动采取治理措施,而非被动地等待权利人通知后再采取措施。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防范侵权行为的技术措施不断成熟,因此,应当学习和借鉴国内外视频平台的经验和做法,同时加强在视频交互比对等防范侵权的技术研发与运用,对侵权用户采取永久封号等措施,从而实现促进短视频创作和防范侵权风险的同步发展,在实现高收益的同时做到强保护,为促进国内短视频平台经济的繁荣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

(二)

视频创作者应注意版权风险


视频创作者要提高自身版权意识,降低侵权风险。视频创作者因侵犯版权的行为获利,被版权人发现后必定会被平台间接追责或者直接被版权人追责。以企鹅影视诉抖音《云南虫谷》视频侵权为例,在抖音平台承担了高额赔偿后,下一步必然是基于短视频创作者与平台的视频创作协议索要赔偿。以腾讯公司诉抖音用户名为“言笑剪X”(抖音账号为yanxiaoXXX)、“三X(国漫剪辑)”(抖音账号为GMJJXXX)等用户的版权纠纷为例,以上用户因为短视频账号中存在侵害《斗罗大陆》版权的短视频而被巨额索赔。

因此,为降低自身的风险,短视频创作者在进行视频创作时,一定要注意作品的版权风险,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在对视频进行二次创作时,必须标明原视频出处,标明原视频版权人信息。在视频创作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恶意污蔑、诋毁原视频版权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事前联系原视频版权人获得授权。在接到平台或用户通知后,应及时停止侵害,降低损失。概言之,视频创作者在视频的二次创作过程中以及被版权人通知后,不应存在侥幸心理,必须依法依规进行视频的创作和管理。


参考文献

[1]姚震:《网络直播平台著作权侵权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21年博士学位论文。

[2]刘晋名,艾围利:《“避风港规则”的法律适用困境及消解路径》,载《南京社会科学》2020年第8期。

[3]朱艳菊,王艺:《短视频平台侵权适用“避风港规则”规则问题探究》,载《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学报》2020年第2期。

[4]李兴楹:《网络服务中“通知—删除”规则滥用规制研究》,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19硕士学位论文。

[5]梁志文:《我国法上的避风港规则:利益失衡与立法完善》,载《电子知识产权》2011年第9期。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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