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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控制导则

 taozl2022 2022-11-25 发布于安徽

1      总 则

1.0.1  为促进绿色工地创建,有效控制建筑工地施工扬尘,减少施工扬尘对大气环境的污染,降低施工扬尘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提升全省建筑工地文明施工和绿色施工管理水平,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浙江省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和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施工现场及物料运输的扬尘控制,也可适用于城市道路修缮养护、临时挖掘、立面改造施工现场及物料运输的扬尘控制。
1.0.3  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控制除执行本导则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扬尘 dust
松散颗粒物质在自然力或人力作用下进入到环境空气中形成的一定粒径范围的空气颗粒物。
2.0.2  建筑工地施工扬尘construction dust
在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建(构)筑物拆除工程等施工场所和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扬尘,包括场地扬尘、作业扬尘、运输扬尘,以下简称“施工扬尘”。
2.0.3  场地扬尘construction site dust
建筑工地内,地表、建(构)筑物及堆放物表面产生的扬尘。
2.0.4  作业扬尘 operation dust
建筑工地内,由于施工作业产生的扬尘。
2.0.5  运输扬尘transportation dust
在运输过程中所载物料产生的扬尘。
2.0.6  扬尘监测 dust monitoring
对建筑工地内扬尘的监视与测定。

 

3      基本规定

3.0.1  建筑工程规划和设计,应综合考虑施工扬尘控制要求,为施工扬尘控制的实施提供基础条件。
3.0.2  应积极推广应用控制施工扬尘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创新扬尘控制方法。
3.0.3  宜采用BIM技术,深化优化设计,提高施工效率,减少施工扬尘。
3.0.4  应积极推广应用建筑工业化技术和绿色施工技术。
3.0.5  应对场地布置、施工部署、材料储运、现场施工等方面进行施工扬尘的控制策划,加强对施工全过程的扬尘控制。
3.0.6  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时应充分考虑扬尘控制要求。施工区、办公区、生活区应布局合理、功能明确,并应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3.0.7  优选施工方案,降低材料损耗,减少周转材料用量,并因地制宜,选用工厂加工或现场预制的部品部件。
3.0.8  施工单位应按施工方案中的施工扬尘控制措施组织施工,并应结合季节特点、施工阶段和扬尘监测结果等及时调整扬尘控制措施。
3.0.9  施工单位应当在“五牌一图”中,或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单独设置的扬尘控制公示牌中,明确各责任主体扬尘管理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以及举报电话等。
3.0.10 建筑工地各责任主体应加强对施工扬尘的检查和巡视。
3.0.11 项目部应当制定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根据当地政府发布的空气污染预警级别,及时采取应急应对措施。

 

4      管理组织

4.0.1  建设单位应组织成立由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项目负责人组成的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控制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积极做好扬尘控制工作。
4.0.2  建设单位主要职责应包括:
1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施工扬尘控制要求,并应将施工扬尘控制所需费用按规定单独列支;
2   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扬尘污染控制目标、内容和各责任主体的职责;
3   向施工单位及时足额支付施工扬尘控制专项费用;
4   定期组织各责任主体对施工扬尘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应对控制效果进行分阶段评估;
5   针对施工扬尘投诉,查明原因,督促整改落实,并及时反馈;
6   负责与城乡规划、建设、城管市容、环境保护、公安交警等主管部门的协调工作。
4.0.3  施工单位应建立施工扬尘控制管理制度,建立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施工扬尘控制管理组织,明确各级、各工序扬尘控制责任人,落实施工扬尘控制措施。
4.0.4  施工单位主要职责应包括:
1   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控制负总责;专业承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并对承包范围内的扬尘控制负责;
2   在施工方案中明确相应的施工扬尘控制措施;专业分包合同及劳务分包合同中,应包含施工扬尘控制的相关措施;
3   保证扬尘控制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4   负责施工扬尘控制措施的实施;
5   定期对施工扬尘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控制效果进行分阶段评估;并应对检查、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6   负责收集整理扬尘控制的管理资料和检查记录。
4.0.5  监理单位应建立施工扬尘控制监理制度,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扬尘控制的监理工作,对施工单位是否采取施工扬尘控制措施实施监理。
4.0.6  监理单位主要职责应包括:
1   编制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控制监理实施细则,对施工单位扬尘控制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
2   负责监督施工单位扬尘控制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
3   对施工扬尘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控制效果进行分阶段评估;并应对检查、评估中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5      场地扬尘控制

5.0.1  施工单位应在建筑工地设置围挡,并采取覆盖、固化、绿化、清扫、洒水、喷洒抑尘剂和冲洗地面等扬尘控制措施。
5.0.2  施工现场应按施工扬尘控制措施要求配备相应的扬尘控制设备、设施、机具和材料等。
5.0.3  施工现场应配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卫生保洁人员,定时洒水清扫。
5.0.4  裸露的非硬化场地和堆放的散粒状材料应采取覆盖、固化、绿化或喷洒抑尘剂等扬尘控制措施。
5.0.5  施工现场各作业面应工完场清。 
5.0.6  施工车辆出入口、场内运输(含消防)通道、生产加工区及材料设备堆场、办公区、生活区路面应进行硬化处理。硬化地面积极推广应用可重复利用的铺装材料。
5.0.7  施工现场围挡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市区主要路段工地围挡高度不得小于2.5米,一般路段围挡高度不得小于1.8米;
2    宜采用工具式围挡、装配式围挡;当采用砌体围挡时,宜使用再生建筑材料;
3    围档底边应封闭,并应有防止泥浆与渣土外漏的措施
4    围挡应定期清洗,并应保持工地周围环境整洁;
5    室外工程结束前不得拆除围档;当围挡妨碍施工必须拆除时,应增设临时围挡。
5.0.8  外脚手架扬尘控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1   脚手架周边外侧应全部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网目数密度不低于2000目/100cm2
2   悬挑脚手架底部应水平封堵密实;
3   脚手板上的垃圾应及时洒水清理。
5.0.9  施工现场可在围挡顶部、运输主通道两旁、脚手架密目网外侧、塔吊伸臂下等部位设置喷淋、喷雾降尘装置,并应适时开启喷淋、喷雾降尘装置。
5.0.10 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等应按规定要求堆放,做到整齐有序、稳定牢固。砂、石等散粒状材料应集中分类堆放,并采取覆盖或洒水防尘措施。
5.0.11 粉状物料应封闭分类存放,存取时应采取相应的防尘措施。
5.0.12 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应及时清运出场,清运前应集中分类堆放,并采取封闭或覆盖等扬尘控制措施。楼层内建筑垃圾应采用封闭容器或专用封闭式垃圾道的方式清运,严禁凌空抛撒。
5.0.13 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5.0.14 施工现场应使用清洁燃料,不得使用燃煤、木柴、重油等易产生烟尘类燃料。

 

6     作业扬尘控制

6.1          一般规定

6.1.1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选择适用的施工作业方法和适宜的施工机具、设施,减少施工扬尘。
6.1.2         在施工现场进行粉碎、筛分、切割、除锈或搅拌等作业时,应采取相应的扬尘控制措施。
6.1.3         对易扬尘的碎屑如石粉、木屑等应先喷水湿润后再清理。
6.1.4         脚手架、支模架、模板、安全网及临时设施等拆除作业时,应采取洒水、喷淋等扬尘控制措施。
6.1.5         施工现场应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6.2          土石方工程

6.2.1         土石方作业包括场地平整、土方开挖、土方回填和土石方爆破等。
6.2.2         在土方开挖、回填、运输、卸载、地基处理等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喷水或撒水措施,保持土方表面湿润。
6.2.3         对作业面应采取洒水等措施控制扬尘;遇风力6级及以上天气时,应停止土石方作业。
6.2.4         场地平整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喷雾、洒水等扬尘控制措施,保持场地处于湿润状态。大规模场地平整应分区块有序进行。
6.2.5         整平后的施工场地应采取覆盖、绿化、洒水或喷洒抑尘剂等扬尘控制措施
6.2.6         土石方开挖宜随挖随运,土方回填应及时平整压实,减少开挖和回填过程中土方裸露时间
6.2.7         采用凿裂法、钻爆法开挖岩层作业时,凿裂和钻孔施工宜采用湿法作业或采取有效的扬尘控制措施。
6.2.8         土石方爆破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应根据不同的爆破方法采取针对性的扬尘控制措施;
2   应选择风力小的天气进行爆破作业;
3   在爆破作业前,爆破作业面应按专项施工方案采取覆盖措施;
4   在爆破作业完成后,应立即采取喷水等扬尘控制措施。

6.3          基础工程

6.3.1  基坑工程喷射混凝土施工宜采用湿喷或水泥裹砂喷射工艺,不宜采用干法喷射混凝土施工。
6.3.2         基坑工程支撑拆除和桩头处理扬尘控制应符合6.2.66.2.7的规定。
6.3.3         地基处理施工扬尘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灰土回填时,宜在封闭的作业棚内对灰土进行拌和,并应有洒水降尘措施,减少拌和与回填过程中的扬尘;
2   采用砂石回填时,砂石应保持湿润,减少在过筛和混合过程中的扬尘;
3   在进行强夯作业时,作业场所应有喷雾降尘措施;
4   换土地基、垫层施工时,换填土石方铺填后宜当天压实,每个铺填层验收后应及时铺填上层土石方或封层,应防止铺填层表面干燥后扬尘污染。回填后的土石方应限制车辆通行。
6.3.4         在进行钻孔灌注桩等可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时,应设置泥浆池、泥浆沟,对泥浆进行集中收集消纳,严禁泥浆外溢。宜采用泥浆固化技术,减少泥浆外运量。

6.4          主体工程

6.4.1         主体结构施工时,脚手架应按规定及时设置密目安全网
6.4.2         对混凝土结构件或砌体表面进行剔凿、清扫作业时,应采取防尘降尘措施,宜洒水湿润后作业。
6.4.3         楼层清理垃圾时,应预先洒水湿润后再进行清扫。
6.4.4         屋面进行隔热保温施工时,应采取扬尘控制措施。

6.5          装饰装修及设备安装工程

6.5.1         装饰装修及设备安装应减少敲、凿、磨等作业。
6.5.2         装饰工程所用墙砖、地砖、石材、木制品、塑料、装饰板等块状材料宜在场外加工或在场内集中加工。当在场内加工时,应采取相应的扬尘控制措施。
6.5.3         玻璃棉、岩棉板材等应封闭存放,并宜在风力小于5级的环境下安装施工,安装完毕后,表面应及时进行覆盖;现场切割时应采取防止碎屑、纤维飘散的措施;加工后的废料应集中收集消纳。
6.5.4         当采用现场喷涂施工时,应采取相应的扬尘控制措施。
6.5.5         油漆和涂料宜采用刷涂或滚涂的方法施工。
6.5.6         当需要开槽、打孔等施工作业时,宜采用湿法作业。
6.5.7         涂装面打磨施工时,应有降尘措施。
6.5.8         易飘撒材料现场拌合及铺装施工时,应有遮挡措施,5级风以上天气不宜露天作业。

6.6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6.6.1         土石方工程、基础工程、主体工程和装饰装修及设备安装工程应按本章相应规定执行。
6.6.2         应合理划分施工区段,有序施工。
6.6.3         土石方应分段开挖,及时回填、整平压实,并应减少土石方裸露时间和渣土留存时间。
6.6.4         市政道路施工时应配备洒水车辆,根据施工用料、场地环境和天气状况等因素,对临时裸露、未固化的路基等易扬尘区域进行洒水降尘。
6.6.5         市政道路施工喷撒作业时,喷头应设有防止飞沫飘散的遮挡措施。
6.6.6         市政管线敷设应综合考虑场地环境、天气状况和敷设方式等因素,与土方工程统筹规划,及时埋设,减少土方二次开挖。
6.6.7         在进行路面切割、路面铣刨和风钻挖掘等作业时,应采取喷水、洒水等降尘措施。
6.6.8         绿化工程施工宜根据现场情况设置围挡,采取相应的扬尘控制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力6级及以上天气应停止土地整平、换土、原土过筛等作业;
2        对易产生扬尘的区域应洒水或覆盖;
3        土地整平后应及时进行种植施工;
4        绿化场地内管线敷设工程完工后,不得留有裸土地面;
5        垃圾应及时清运。
6.6.9         轨道交通地上工程的作业场所应按规定设置围档,轨道交通暗挖出土口作业空间应采取全封闭施工措施。
6.6.10       轨道交通附属工程可按本节有关规定执行。


7  运输扬尘控制

7.0.1  建筑施工现场出入口宜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实时监控施工车辆运行情况。
7.0.2  施工现场车辆出入口应按有关规定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包括冲洗平台、冲洗设备、排水沟、沉淀池等,冲洗废水排放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7.0.3  施工现场车辆出入口应配备专人清洗车辆。运输施工物料的车辆出场时应冲洗干净,并应有防止车内物料扬尘、滴漏、洒落的措施。
7.0.4  建筑物料运输车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运输宜采用密封式货车,当采用非密封式货车时,其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辆槽帮上沿,且应遮盖严实;
2    工程泥浆运输应采用密闭式罐车。
7.0.5  易产生扬尘的材料或垃圾在场地内转运时,装载高度不宜高出车斗边沿高度。
7.0.6  建筑垃圾和土方(泥浆)场外运输的时间、线路、倾倒点应符合相关主管部门要求。

 

8  拆除扬尘控制

8.0.1   施工单位应根据建(构)筑物和现场实际情况合理制定拆除专项施工方案。
8.0.2   拆除工程的场地扬尘控制、作业扬尘控制及运输扬尘控制应满足本导则有关章节的要求。
8.0.3   风力达到6级及以上时,应停止拆除作业。
8.0.4   拆除施工现场应配备洒水车、雾炮或其他喷淋设备,并按照“先喷淋、后拆除,边喷淋、边拆除”的程序操作。喷淋水量应能满足降尘要求,喷淋软管应能覆盖拆除现场。
8.0.5   在人口密集区及临街区域进行拆除作业时,应设置防护排架并装挂防尘布。
8.0.6   在分解构配件时,应采取洒水等扬尘控制措施。
8.0.7   拆除垃圾应及时清运,对残留的垃圾、裸露地面等应采取覆盖、绿化、洒水或喷洒抑尘剂等措施防止扬尘。
8.0.8   爆破拆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控制爆破强度,宜采用多孔微量爆破方法;
2    应选择风力小的天气进行爆破作业;
3    建筑物内部应采取洒水措施;
4    各层楼板及各爆点四周宜设置塑料水袋;
5    爆破完成后应采取持续洒水或喷淋措施。
8.0.9   当使用机械或机具钻孔、破碎结构构件时,宜采用带水作业工艺。
8.0.10  人工拆除、静力破碎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从上至下、逐层分段进行;
2    先拆除非承重结构,再拆除承重结构;
3    拆除的材料应通过垂直升降设备、流放槽、电梯井道或垃圾井道有组织地卸至地面。

 

9 监测

9.0.1   建筑工地施工扬尘监测采用目测法,也可配备专用设备进行监测。
9.0.2   施工扬尘目测应根据作业具体情况确定监测点和监测频率,并应重点关注以下区域:
1    土方作业阶段和绿化施工阶段土方作业区,结构施工、安装装饰装修阶段材料切割作业区及易扬尘物料操作区;
2    工地内施工车辆主要行驶道路及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装卸、堆放场地;
3    工地内紧邻医院、学校、住宅和商业中心等区域。
9.0.3   施工扬尘目测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土方作业阶段和绿化施工阶段,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不应大于1.5m,且不得扩散到场区外;
2   结构施工、安装装饰装修阶段,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不应大于0.5m;
3   施工现场非作业区目测无扬尘。
9.0.4   对于配备扬尘监测设备的建筑工程,应根据设备监测结果,采取相应的施工扬尘控制措施,详见附录A。
 

 

附录A 设备监测与控制

(资料性附录)
 
A.0.1   监测设备应具备以下功能:
1   具备实时监测PM10浓度的功能,数据采集间隔不大于5分钟/次;
2   具备不少于1年的数据储存能力及数据传输功能;
3   具备PM10浓度超标自动报警功能;
4   监测设备宜经法定计量检定部门定期检定校准,平均相对误差应小于等于±10%。
A.0.2   监测点宜布置在工地围挡顶上且不应少于2个。工地的东南角和西北角均应布置监测点。
A.0.3   当PM10连续2小时监测平均值超过200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   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土石方和建筑拆除施工;
2   施工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做到100%覆盖;
3   裸露场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1次以上;
4   施工道路、硬化场地加强冲洗清扫,确保不起尘;
5   停止渣土车、砂石车等易扬尘车辆运输及倾倒。
A.0.4   当PM10连续2小时监测平均值超过300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   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土石方和建筑拆除施工;
2   施工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做到100%覆盖;
3   裸露场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2次以上;
4   施工道路、硬化场地加强冲洗清扫,确保不起尘;
5   停止渣土车、砂石车等易扬尘车辆运输及倾倒;
6   停止室外材料切割、打磨等施工作业。
A.0.5   当PM10连续2小时监测平均值超过400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   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土石方和建筑拆除施工;
2   施工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做到100%覆盖;
3   裸露场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3次以上;
4   施工道路、硬化场地加强冲洗清扫,确保不起尘;
5   停止渣土车、砂石车等易扬尘车辆运输及倾倒;
6   停止一切可能产生施工扬尘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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