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大气污染防治】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导则(试行)

 taozl2022 2022-11-25 发布于安徽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一四年六月

前 言

  为有效控制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生活健康、建设美好安徽、实现可持续发展,落实《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定》要求,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扬尘污染防治管理;5.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6. 拆除工程扬尘污染防治;7. 物料运输扬尘污染防治。
  本导则由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希望各单位在本导则实施、应用过程中注意收集资料、总结经验,并将需要修改、补充的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质量安全处(地址:合肥市东流路28号,邮编:23005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要编写单位: 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质量安全处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主要起草人员: 陈 刚 刘 超 戴良军 童宗胜 崔林钊           陈 雷 李 军 陶双龙 张玉杰 余志          刚 殷 博 王小女 
  主要审查人员: 曹 剑 王晓魁 刘家祥 方 东 许书萍           施道胜 武朝晖 颜大为 黄 峰 王 东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术语…………………………………………………………… 2
第三章 基本规定……………………………………………………… 3
第四章 扬尘污染的防治管理………………………………………… 5
4.1一般规定…………………………………………………………… 5
4.2各方责任主体职责………………………………………………… 5
4.3管理组织及人员…………………………………………………… 6
4.4扬尘污染防治经费………………………………………………… 7
4.5扬尘污染防治检查………………………………………………… 7
第五章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 8
5.1一般规定…………………………………………………………… 8
5.2 施工现场设施…………………………………………………… 9
5.3 物料堆放………………………………………………………… 10
5.4 土石方及地下工程施工………………………………………… 10
5.5 主体结构施工…………………………………………………… 11
5.6 装饰装修及其他工程施工……………………………………… 12
第六章 拆除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14
6.1 一般规定………………………………………………………… 14
6.2 拆除工程施工…………………………………………………… 14
第七章 物料运输扬尘污染防治 …………………………………… 16
7.1 一般规定………………………………………………………… 16
7.2 车辆防尘要求 ……………………………………………………16
7.3 车辆运输管理 ……………………………………………………17
本导则用词说明……………………………………………………… 18

1 总 则

 1.0.1 为有效防治建筑工程施工及其物料运输过程中的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提高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合并简称“建筑工程”) 以及拆除工程施工现场,及物料运输的扬尘污染防治和管理。
1.0.3 本导则结合我省实际,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定》和《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
1.0.4 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的防治管理,除执行本导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规定。

2 术 语

 2.0.1 扬尘 dust

  指地表松散颗粒物质在自然力或人力作用下进入到环境空气中形成的一定粒径范围的空气颗粒物。
2.0.2 堆场扬尘 heap dust 
  指施工现场各种建筑物料堆(如砂石、水泥、石灰等)、渣土及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由于堆积、装卸、传送等操作以及风蚀作用等造成的扬尘。
2.0.3 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dust pollution of the building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指在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拆除工程施工现场(含施工区、生活区、办公生活区)范围内及相关物料场外运输过程中,在自然力、人力等作用下形成的粉尘颗粒物进入到环境空气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扬尘污染。建筑工程施工扬尘包括施工现场生产、生活活动产生的扬尘和堆场扬尘,及场外物料运输扬尘等。
2.0.4 物料运输扬尘material handling dust
  指在运输过程中物料在一定的动力条件(风力、机动车碾压、人群活动等)的作用下进入环境空气中形成的扬尘。
2.0.5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 dust of the construction site in building engineering
  本导则中的建筑施工现场扬尘专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生活活动产生的扬尘和堆场扬尘等。
2.0.6 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 material of easy product dust pollution
  指工程施工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砂石、灰土、灰浆、灰膏、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
2.0.7 建筑垃圾 construction waste
  指施工现场进场原材料经加工或使用后产生的边角料、废料以及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弃料、废浆及其他废弃物料。
2.0.8 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prevention scheme of dust pollution
  依据施工现场生产特点与环境状况,确定项目经理部在生产过程中控制扬尘污染目标、技术措施、资源落实和行为准则的文件。

3 基本规定

 3.0.1 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重点是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镇的城区、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建筑工程、拆除工程施工现场中施工作业活动产生的扬尘、堆场扬尘,及相关物料运输扬尘。

3.0.2 施工承包合同中应明确在扬尘污染控制工作中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各自的职责和防治目标。
3.0.3 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由建设单位(含拆除发包单位,下同)在项目建设投资中按规定专项列支。施工单位(含拆除施工单位,下同)应保证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足额提取、专款专用。
3.0.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包括防治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的内容,未通过环评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3.0.5 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对工程施工全过程扬尘污染防治进行动态管理。
3.0.6 施工单位应在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技术措施,城市城区工程应编制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工程开工前,应结合工程特点对项目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进行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培训教育。
3.07 鼓励施工单位开展施工现场扬尘自控监测,通过自控监测评价防尘技术措施效果,不断改进扬尘防控措施、提高扬尘防控能力。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工序提前预警。
3.0.8 建筑工程应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混凝土搅拌站应按《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行业标准等要求进行绿色生产。
3.0.9 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要求,预防、控制扬尘污染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
3.0.10 施工单位应积极推广应用绿色建筑和绿色施工技术,创新扬尘污染防治技术措施。鼓励有条件的项目采用装配式预制结构件进行施工,创建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3.0.11 根据《安徽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Ⅲ级(黄色)预警以上或气象预报风速达到五级以上时,不得进行土方挖填和转运、拆除、道路路面鼓风机吹灰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并对作业处覆以防尘网。
3.0.12 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效果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工程施工或拆除单位应在大门口醒目位置标示本地区建筑扬尘举报电话。

 4 扬尘污染的防治管理

 4.1 一般规定

4.1.1 建设单位是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责任单位。
4.1.2 施工单位依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建筑工程施工扬尘的污染防治具体工作,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负总责。
4.1.3 施工单位应将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对项目部和项目经理的考核。
4.1.4 监理单位对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监理责任。
4.1.5 各方责任主体应积极配合和接受建设、公安、市容、环保、城管、交通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检查指导及监督管理。

4.2 各方责任主体职责

4.2.1 建设单位职责:
 1 建立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机构;
 2 明确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负责人,组织协调扬尘污染防治各项措施的落实;
 3 向施工单位及时提供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费用;
 4 建立项目扬尘污染防治考核制度,定期组织进行检查、评价;
 5 负责协调与环保、公安、交通、市容、城管等相关部门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关系;
 6 针对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的公众反映和投诉,查明原因,督促整改落实,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告知反映人或投诉人。
4.2.2 监理单位职责
 1 审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
 2 编制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理实施细则,并对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3 对施工过程中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
 4 负责监督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
 5 对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不力等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监管部门。
4.2.3 施工单位职责
 1 负责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等具体工作的实施;
 2 总承包单位应对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负总责;专业承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并对所承包工程的扬尘污染防治负责;
 3 根据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统筹规划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并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扬尘污染防治技术措施或单独编制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4 定期组织对项目扬尘污染防治的检查和考核工作,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扬尘污染行为或状态应进行原因分析并制定相应整改、防范措施;
 5 收集整理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资料和检查记录;
 6 施工单位与项目部、班组等逐级签订扬尘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

  4.3 管理组织及人员

4.3.1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牵头成立由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项目负责人组成的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组,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4.3.2 监理单位应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理工作,并指派监理工程师做好扬尘污染防治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4.3.3 施工单位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组织,明确各级、各工序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人。施工单位还应按下列规定配备扬尘污染防治专职或兼职(未注明的为专职)管理人员:
 1 建筑面积5-10万平方米的建筑工程(含标段)项目不少于1人,10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宜少于2人;
 2 位于城市或县人民政府所在镇城区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含标段)项目不少于1人;
 3 造价2亿元以下的市政工程项目不少于1人,2亿元以上的不宜少于2人;
 4 5千平方米以上的拆除工程项目不少于1人;
 5 单独的土方开挖工程不少于1人;
 6 5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5千平方米以下的拆除工程应配1名兼职管理人员。

  4.4 扬尘污染防治经费

4.4.1 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成本,并按合同或相关规定及时支付给施工单位。
4.4.2 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应不低于当地建筑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同期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标准。
4.4.3 施工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合理使用建设单位提供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并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使用清单备查。 
4.4.4 监理单位应按施工总承包合同及有关规定及时向施工单位签认、拨付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并应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4.5 扬尘污染防治检查

4.5.1 施工单位应对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并定期组织自我检查考核,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4.5.2 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应做好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日常检查和记录。
4.5.3 建设单位应定期组织对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情况进行检查评价;评价每月不宜少于一次。
4.5.4 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检查表应根据本导则及相关规定要求,并结合工程实际制定。
4.5.5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保存完整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档案资料。

5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

  5.1 一般规定

5.1.1 施工现场应结合季节特点、不同施工阶段实际情况等,贯彻落实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技术措施或专项方案,并进行动态调整。
5.1.2 施工现场可采取淋湿地面、设置高压喷雾水系统、搭设防尘排栅等综合降尘措施。
5.1.3 施工现场应配备必备的扬尘污染防治设备、机具、材料等。
5.1.4 主体结构和装饰装修工程用外脚手架应符合以下要求:
 1 脚手架周边外侧应全部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密目式安全网应满足《密目式安全立网》标准要求,且网目数密度不应低于2000目/100cm2;
 2 脚手架外每道安全平网加铺一道密目网;
 3 作业层脚手板应铺满、铺稳,铺实;
 4 悬挑脚手架在悬挑层下端应采用胶合板等水平封堵密实,或在满铺的脚手板下用密目式安全网兜底防护;
 5 应及时清理脚手板垃圾,不得采用翻、拍脚手板及空压机吹尘等会产生扬尘的方法清理。
5.1.5 施工现场应配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人员,每天清扫场区道路、堆场等处浮土、积灰,定时洒水或喷洒抑尘剂。不得在未实施洒水等抑尘措施情况下进行直接清扫。
5.1.6 施工现场各作业面应做到每天工完场清。
5.1.7 施工现场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各类废弃物。 
5.1.8 施工车辆及机械设备尾气排放应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
5.1.9 施工现场禁止使用燃煤热水锅炉,必须使用燃气、电、太阳能等清洁燃料。
5.1.10 施工现场土石方作业区内扬尘目测高度宜小于1.5m,基础、主体、安装、装饰装修施工阶段目测扬尘高度宜小于0.5m,并不扩散到工作区域外。
5.1.11 施工现场地表水和地下管沟应排水畅通,场地无积水。

 5.2 施工现场设施

5.2.1 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时应充分考虑扬尘污染防治需要。施工区与办公区、生活区布局合理清晰、功能分区明确,并应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5.2.2 施工现场围挡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施工现场必须采用连续、密闭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围挡临城镇主干道时高度不得低于2.2米;各类管线敷设工程,其边界应设 1.5 米以上的封闭式或半封闭式路栏;
 2 围挡应选用彩钢板、砌体等硬质材料,不得使用彩色编织布、竹笆或安全网等易变形材料;
 3 围档底边应当封闭,不得有泥浆外漏;
 4 在软土地基上、深基坑影响范围内、城市主干道、流动人员较密集地区及高度超过2m的围挡应选用彩钢板围挡;彩钢板围挡应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
 5 围挡落尘应当定期清洗,保证施工工地周围环境整洁。
5.2.3 施工现场车辆出入口应按有关规定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包括冲洗平台、冲洗设备、排水沟、沉淀池等,可收集洗车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和泥浆。冲洗设施宜采用自动冲洗平台及设立循环用水装置。
5.2.4 施工现场场地硬化、绿化处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施工车辆出入口地面、场内运输(含消防)通道、临时生产加工车间及设备堆场地面必须进行硬化抑尘处理;
 2 其它一般道路、广场、办公区、生活区、材料堆场等宜采用可重复利用的预制块材铺装,也可采用碎石铺装;
 3 其余裸露场地应视情况采取覆盖、植被、洒水或固化等抑尘措施。
5.2.5 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时,应按相关规定执行并履行备案手续。应搭设搅拌机棚,并采取封闭、降尘措施。
5.2.6 施工现场应按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
5.2.7 施工现场应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并应及时清运出场。

 5.3 物料堆放

5.3.1 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等应按规定要求分类、分规格堆放,整齐有序、稳定牢固,并应设置明显的分类标识牌。
5.3.2 钢筋、钢管、木材、钢结构构件等材料应离地架空堆放,露天堆放时必须采取防雨、防潮、防锈蚀措施。
5.3.3 砂石等散体材料应集中、分类堆放,并采取覆盖或洒水防尘措施。
5.3.4 建筑垃圾等临时性的废弃物应及时清运出场。无法在48小时内清运完毕的,应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采取洒水、覆盖防尘网、喷洒抑尘剂等防尘设施;长期存在的废弃物堆场,应当设置高于废弃物堆的围墙、防尘网或者在废弃物堆场表面植被绿化。
5.3.5 对水泥、粉煤灰、聚苯颗粒、陶粒、白灰、腻子粉、石膏粉等扬尘污染的物料, 应利用仓库、储藏罐、封闭或半封闭堆场等形式分类存放。
5.3.6 楼层、高架桥等高处垃圾应采用密闭式专用垃圾道或封闭式容器清运,严禁高空抛洒。
5.3.7 对于装卸作业频繁物料及少量的搅拌、粉碎、筛分等作业活动,应在密闭条件下进行。
5.3.8 严禁在施工现场围档外堆放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

 5.4 土石方及地下工程施工

5.4.1 遇到干燥、易起尘的土方工程作业时,应辅以洒水压尘等措施;应做到随挖随外运,尽量减少开挖过程中土方裸露时间。
5.4.2 施工现场土方开挖后应尽快回填;不能及时回填的裸露场地,应采取洒水、覆盖等防尘措施。
5.4.3 在场地内堆放作回填使用的土方应集中堆放,同时,在土方未干化之前,经表面整平压实后,采取覆盖措施,并定时洒水维持湿润。
5.4.4 采用凿裂法或钻爆法对岩石层开挖施工时,宜采用湿法作业。
5.4.5 土石方爆破施工前,应进行爆破方案专业设计,对装药量进行准确计算,并应选择风力小的天气进行爆破作业。
5.4.6 基坑护坡等喷射混凝土施工防尘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喷射混凝土施工宜采用湿喷或水泥裹砂喷射工艺。
 2 采用干法喷射混凝土施工时,应采用下列综合防尘措施:
 (1) 在保证顺利喷射的条件下,增加骨料含水率;
 (2) 在距喷头3~4m 处增加一个水环,用双水环加水;
 (3) 在喷射机或混合料搅拌处,设集尘器或除尘器;。
 (4) 在扬尘浓度较高地段,设置除尘水幕;
 (5) 加强作业区的局部通风;
 (6) 采用增黏剂等外加剂。
5.4.7 采用挤密桩法进行地基处理施工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采用灰土回填时,应对灰土提前进行拌和。土料水分过大或不足时,应晾干或洒水湿润,防止拌和过程中产生较多的扬尘。
 2 采用砂石回填时,砂石应过筛,并冲洗干净和保持一定湿润,避免在过筛和混合过程中产生较大扬尘。
 3 桩位填孔完成后,应及时将桩四周洒落的灰土砂石等收集清扫干净。
5.4.8 在进行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时,应当设置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确保泥浆不外溢。
5.4.9 人工挖孔灌注桩施工时,开挖出的土方不得长时间在桩边堆放,应及时运至现场集中堆土处并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
5.4.10 换土垫层法施工时,粉煤灰垫层铺填后宜当天压实,每层验收后应及时铺填上层或封层,防止干燥后松散起尘污染,同时应禁止车辆碾压通行。

 5.5 主体结构施工

5.5.1 现场运输砂浆、砂石的斗车或料罐应封闭完好;砖、砌块等散件物料应采用密封式吊笼吊运。
5.5.2 钢筋切割、电焊、除锈等作业应有遮挡措施,散落的粉末状废料应及时清理。
5.5.3 使用非标准砌块的,现场切割应采用专用切砖机集中加工,并采取防尘措施。
5.5.4 砌筑、抹灰时的落地灰应及时清扫。
5.5.5 楼地面洞口应进行临时封堵,楼面四周临边应有防止垃圾、灰尘等下坠飘洒措施。

 5.6 装饰装修及其他工程施工

5.6.1 装饰工程所用墙砖、地砖、石材、木制品、泡沫塑料板等装饰块材宜场外加工半成品进入施工现场,实施装配式施工。现场需切割时应在专用封闭式切割间或带水切割,操作人员必须有防尘保护措施。
5.6.2 对混凝土或砖基层进行剔凿、清扫处理时,宜采用防尘降尘清理措施,如没有防潮要求的可采用洒水湿润等措施。
5.6.3 涂料施涂宜采用涂刷或滚涂方法。采用喷涂工艺时,应有效遮挡。
5.6.4 机电安装工程的预留预埋应与结构施工、装修施工同步进行。如需在墙体开槽切割、孔洞钻取,应采用湿作业法进行施工。
5.6.5 各工种对作业面的尘屑、砂浆、废料等应及时清理,每日应做到工完场清。
5.6.6 现浇泡沫混凝土现场制备应采用散装水泥原材料,直接泵送到作业面并准确控制发泡混凝土浇筑厚度、表面平整度或坡度。
5.6.7 玻璃棉、岩棉板块材宜涂刷界面剂进行表面固化处理,并应封闭存放。现场切割时应在封闭的箱子内进行,防止碎屑、纤维飘散。
5.6.8 施工现场钢结构防火涂料喷涂施工时应采取遮挡措施。
5.6.9 室外工程结束前不得拆除施工现场围墙,如因施工妨碍必须拆除临时围墙时,应设置临时围挡。
5.6.10 室外工程完工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和平整场地。
5.6.11 市政工程施工时使用风钻挖掘地面、路面切割、路面铣刨、石材切割、清扫施工现场等作业时,要喷(洒)水抑尘。
5.6.12 已建成道路的地下管线施工宜采用非开挖施工技术。
5.6.13 掘路施工时,要按照各地下管线施工技术规范要求合理确定开挖宽度和放坡系数,埋设管道的槽底最小宽度宜为所埋设施的外侧宽度加两侧夯实机具的工作宽度,严禁超宽开挖。
5.6.14 对城市裸地进行绿化工程施工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 绿化工地应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必要的围挡等降尘措施;
 2 四级以上大风天气,须停止土地平整、换土、原土过筛等作业;并洒水防尘或加以覆盖。
 3 土地平整后,一周内要进行下一步建植工作;土地整理工作已结束,未进行建植工程期间,要每天洒水,
 4 植树树穴所出穴坑土,要加以整理或拍实;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建植,穴坑土要加以覆盖。种植完成后,树坑应覆盖卵石、木屑、挡板、草皮,或者作其它覆盖、围栏处理等。
 5 道路或绿地内各类管线敷设工程完工后,一周内要恢复路面或景观,不得留裸土地面。
 6 绿化工程产生的垃圾,主要干道、景观地区及繁华地区做到当天清除,其它地段应在两天内清理干净。

 6 拆除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

 6.1一般规定

6.1.1 拆除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施工总承包资质和相应的能力,施工单位应按规定报当地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颁发备案登记证。
6.1.2 应根据建筑物和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拆除施工方案。严禁采用整体拉、推墙体的拆除方法。
6.1.3 拆除施工现场应对周边进行连续封闭围挡围护。围护结构应以彩钢板等硬质板材为主,高度不得低于1.8米。
6.1.4 拆除工程完成后,场地闲置1个月以上的,用地单位对拆除后的裸露地面应采取覆盖、绿化、洒水等措施防止扬尘。
6.1.5 拆除工程应参照本导则5.1节中相关规定执行。

 6.2 拆除工程施工

6.2.1 拆除施工现场应配备洒水车或其他喷淋设备,并按照“先喷淋、后拆除,拆除过程持续喷淋”程序操作。喷淋水量应能满足抑尘降尘要求,喷淋软管应能覆盖工地现场。
6.2.2 在人口密集区及临街区域进行拆除作业时,宜设置防护排架并外挂密目网。
6.2.3 爆破拆除时应控制爆破强度,并尽量采用多孔微量爆破方法。应选择风力小的天气进行爆破作业。
6.2.4 机械拆除、爆破拆除时,在确保作业安全的条件下应采取以下扬尘控制措施: 
 1 适当预拆非承重墙,清理部分致尘构件及积尘;
 2 建筑物内部应采取洒水措施;
 3 设置分区隔档;
 4 各层楼板及各爆点四周应设置塑料盛水袋;
 5 起爆前后采取持续洒水或喷淋措施。
6.2.5 对烟囱、水塔等高大建(构)筑物进行爆破拆除时,爆破拆除设计时应考虑控制建(构)筑物倒塌时的触地振动,必要时应采取在倒塌范围内铺设缓冲垫层和开挖减震沟。
6.2.6 人工拆除、静力破碎作业时,应从上至下、逐层分段进行,先拆除非承重结构,再拆除承重结构。拆下的材料、构件、杆件等,应采用垂直升降设备或从流放槽中卸下,或经过楼梯搬运到地面;建筑垃圾可通过原电梯井道或设置的垃圾井道卸下。
6.2.7 当使用机械或机具钻孔、破碎结构构件时,应尽量采用带水作业工艺。确因洒水或喷淋导致建(构)筑物、结构疏松,危及施工安全的除外。

7 物料运输扬尘污染防治

 7.1 一般规定

7.1.1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先在工地出入口建立车辆冲洗设备,经建设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出具相关证明,方可向市容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此项目渣土运输核准。
7.1.2 运输建筑垃圾和土方(泥浆)的单位和车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运输单位应取得市容或城管部门批准或核发的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
 2 车辆外形完好且安装定位终端设备,并放大车辆牌号。
7.1.3 运输其他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单位和个人,应覆盖、包装完好或采用密闭化车辆运输。
7.1.4 施工道路作为社会道路通行机动车的,施工单位或运输单位落实每天派专人进行清扫,随时洒水降尘。
7.1.5 施工现场应建立和完善出入口保洁和管理制度,专人负责清洗和登记、监督管理工作。
7.1.6 建筑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实时监控建筑垃圾和土方(泥浆)运输情况。具备联网条件的项目应与监管部门联网,无法联网监控的,项目完工前,由施工单位保存完整的视频监控资料备查。

 7.2 车辆防尘要求

7.2.1 建筑垃圾和土方(泥浆)运输车辆型式选择应遵循如下原则:
 1 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宜采用密封式货车; 
 2 工程泥浆运输应采用密封罐车。 
7.2.2 建筑垃圾和土方运输车厢盖应采用机械密闭装置,开启、关闭时动作应平稳灵活。 
 1 厢盖与厢盖、厢盖与车厢侧栏板缝隙不应大于30mm;
 2 厢盖与车厢前、后拦板缝隙不应大于50 mm; 
 3 卸料门与车厢栏板、底板结合处缝隙不应大于10mm;
 4 车厢液压举升机构及厢盖液压、启闭机构的液压部件各结合面无明显渗漏。
7.2.3 建筑垃圾装载高度应低于车厢栏板高度,装载量不得超过车辆额定载重量。
7.2.4 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若采用无密闭车斗,其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辆槽帮上沿,车斗应用苫布遮盖严实。苫布边缘至少要遮住槽帮上沿以下150mm,保证物料不露出。

7.3 车辆运输管理

7.3.1 建筑垃圾和土方(泥浆)应按市容(城管)、公安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倾倒点进行运输、倾倒。
7.3.2 车辆装载完毕后,厢盖应关闭到位。
7.3.3 运输车辆驶出施工现场前应当在工地出入口利用冲洗设施将轮胎及车身清洗干净,严禁带泥上路和超载。

本导则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导则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