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外嫁女有权参与娘家土地补偿款分配吗?

 开启脑能金钥匙 2022-11-25 发布于广西

针对这一问题,应当从两个角度去分析,一是女子出嫁后,原家庭有拆迁或是各种土地相关的补偿,女子是否有权利分配?答案是有权利的,但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根据这一规定,表明外嫁女在此方面的权利与男子对等,与其是否出嫁无关,争议较大的是外嫁后是否还是娘家经济组织成员。对于集体组织成员的确定目前法律上没有统一的标准,只有还没有脱离娘家集体组织成员,就能参与娘家的房户拆迁及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集体组织成员多数地区由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

一,户口是否迁出,有的地区将户籍作为认定村集体组织成员的标准,户籍迁出则不属于该村集体组织成员,弊病是对某些特殊人员是不公平的,如对已迁户的大学生及劳教人员,生活来源依然是原集体组织提供,没有其他生活来源,显然是不公平的。经济发达地区多数则是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作为认定标准,显然较合理。

二,是否仍在娘家集体享受经济权益并履行相关的义务,众所周知,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要想享受权利,就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果外嫁后仍在履行作为村集体一员的义务,她就有权享有相应的权益,征地补偿自然包括在内。

三,是否在婆家村集体享受集体成员待遇,不能同时是两个不同集体组织成员,集体组织权益不能重复享有,如外嫁女在婆家分得承包田,在娘家就不能再重复享有娘家集体土地证收补偿款待遇。

四,是否仍然以娘家土地为生活的主要来源。《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女子在各项土地与集体权益相关的方面与男子的权利平等,在出嫁后,可以在娘家村集体行使相关的权益和义务。

主要法律依据如下

1。男婚女嫁是人类社会繁衍的历史产物,是法定俗成,多数情况下女子外嫁后不可避免地离开原来所处的经济组织,易产生因女子所处集体发生变化而导致的土地权益争端,为保障女性的权益,《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作出了规定,外嫁女的户口已经迁出,但在新的居住地没有取得土地承包权,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也就是说,女子出嫁后在婆家没有取土地承包权,仍然享有娘家的土地承包权,可以在土地承包期内享有原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如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费等。

2。征地补偿的方案在制定时,村集体并不是主体,村集体也只是协助者,一个人是否享有权益不是村集体或村领导能够随意剥夺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随着时代的发展,男女平等的观念渐深入人心 ,不能因性别而在地位上有所区别,公民拥有的权利,男女都应该对等。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